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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一般政策
1、金达威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分配政策,按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股利。
2、金达威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股利分配方案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发展计划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金达威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特殊规定:
(1)金达威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金达威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分红需经审计;
(3)在盈利和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金达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现金红利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金达威公司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金达威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本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股利分配顺序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金达威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股东股利。
当金达威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金达威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金达威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金达威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金达威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金达威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一般政策与发行前将保持一致。
二、公司报告期股利分配情况
年 份 分配情况 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
2008 年 每 10 股派 2.00 元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09 年 每 10 股派 1.50 元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0 年 每 10 股派 1.50 元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1年2月11日,金达威公司召开了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了按 2010 年 12月 31 日的总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 元(含税)的分配决议。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金达威公司 2010年6月17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当年公司实现的利润以及截至本次发行时以前年度未分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