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9431|回复: 25

[讨论] 这个看起来像真的:房产税征收细则概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16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看起来像真的:房产税征收细则概要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zhou_yk 浏览:9431 回复:25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看到这个,感觉像真的,不知道对股市会如何
网传:房产税征收细则概要  
(2010-12-15 17:40:14)  
一、纳税义务人:以拥有名下房产的计税家庭或机构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家庭:夫妻、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成年子女。夫妻以外的成年家庭成员拥有独立房产后自动脱离不再为家庭成员。除继承外,今后应禁止未成年人拥有房产。
三、征收对象:对计税家庭于全国范围内所拥有的产权房以套数和面积相结合为基础征收房产税,非产权房待转为产权房后再计税。
四、计税依据:房产购置原值或评估值。
五、家庭基本居住套数:夫妻处于在婚状态的,基本居住套数为两套;单身未婚或夫妻处于非婚状态(包括离异、丧偶)的,基本居住套数为一套。机构基本居住套数为零,今后应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房产。
六、家庭免税居住面积:等于人均免税居住面积乘以家庭人数,人均免税面积由地方府自行制定,为30-60平米。机构免税居住面积为零,今后应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房产。免税面积以首套房所在地区制定的标准计算,首套房面积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可于第二套房中扣除,依此类推。
七、税率
(1)采用分段累进税率,年税率为0.8%-20%。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以内的部分,年税率为0.8%;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一套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二套的部分,税率为5%;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三套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四套或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
(2)套数排序以房屋购置时间为准,同一天购置的,以房屋面积大小排序。免税面积按照套数排序依次扣除。
(3)与家庭外成员联名持有房产的,也计为单独一套,面积按注明产权比例或平均分摊。
(4)机构拥有的住宅房产也可考虑采用5%或10%的单一税率,并禁止今后购买住宅房产。
八、计税时点
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房产数据和家庭成员,皆以此为准。
九、税收优惠
(1)夫妻无子女的,按照3人计算免税面积;
(2)未婚单身或离异单身按照1.5人计算免税面积但免税面积不超过60平
(3)丧偶的单身和子女夭折的单身按2人计算免税面积;
(4)拆迁补偿房产和享受低保家庭可免征房产税。
(5)不在市区范围内的旅房产可免征或减半征收房产税。
十、征税流程
(1)税务部门于每年一月一日由房产税电脑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纳税家庭成员信息和本地房产信息,并据此生成缴税通知单邮寄给纳税人,税款需在三月底前缴清,逾期开始计算滞纳金。家庭成员信息可由人口普查数据获得,也可由公安户籍部门反馈获得。本地房产信息由住建部全国住房信息查询系统获得,包括纳税人在本地的所有房产和套数排序、可扣除免税面积等信息。纳税人认为缴税通知单信息有误的,可携带相关***到本地税务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2)凡欠交税款和滞纳金的,房管部门冻结纳税人名下所有房产过户手续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10-2-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6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22*# 原来是这样啊,爱咋咋地,收钱是唯一目的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6-5-2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6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7-3-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6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nxibo 于 2010-12-16 19:53 发表
有点简单,正式条文起码5张A4纸。

概要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10-2-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45 天

发表于 2010-12-16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不像真的。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9-11-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6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8-12-1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 天

发表于 2010-12-17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计税依据:房产购置原值或评估值。

交易一次,把原值整成10万/套以内#*29*#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6-1-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税负太高了,应该是对新增房产,否则就是抢劫了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9-5-1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85 天

超短俱乐部股指家园指标公式及程序化交易

发表于 2010-12-1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22*# #*22*# #*22*#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8-3-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非常假。。。。。。#*29*#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10-12-1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7-3-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的。

中国的管理部门,现在没有那种一步到位的能力。那些原始的数据和资料,都搞不清家庭这个简单的数据。

只能一步一步来。

我觉得肯定是首先对高端和豪宅收税,看市场反映,后面只能走一步算一步。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7-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简单的案例:

A是海南的,B是江苏人,是夫妻,C是他们未成年子女,D是一个前妻的孩子(还改过名字),都到浙江杭州来买房子。

杭州的管理部门肯定搞不清这些关系。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7-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 天

发表于 2010-12-17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nxibo 于 2010-12-17 12:15 发表


一般来说,房管局的评估师都是向上评估。
银行的评估师都是向下评估。

去年买的一套房子,过户的时候房管局居然说价格太低了,有避税嫌疑(其实我是老老实实写的合同,一分钱误差都没有)硬是多收了100 ...



那是你合算了,买到便宜货了#*d1*# ,买卖满5年以上的房子交的税是按评估价交的,这样做是为了防止避税,现在几乎没有房子成交价比评估价便宜了#*22*#  不满5年的房子要按市场价另外加收5%的税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6-1-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 天

发表于 2010-12-17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wenxibo 的帖子

刚发现你和毛拉一个地方的,下次买房找他给你打折,毛奸商内部价只要半价#*22*#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6-1-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67 天

发表于 2010-12-17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 #*)*#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9-3-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7-3-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7-3-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nxibo 于 2010-12-17 13:22 发表


嘿嘿,盖茨给世界的贡献是巨大的。

你还不知道中国的户籍系统的能力,
一个四川小县城派出所的户籍警可以在电脑上查到上海随便一户居民家庭的所有情况(厅级以上干部信息不知道能不能查到)
信不信?
...



我同学就是做那个数据库支持的,你知道全国各个省份的数据库为什么不能联网吗?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7-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687 天

发表于 2010-12-17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分享!我学习学习!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8-5-1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声明:MACD仅提供交流平台,请交流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值班电话:18209240771   微信:35550268

举报|意见反馈|手机版|MACD俱乐部

GMT+8, 2025-9-12 20:52 , Processed in 0.040415 second(s), 7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