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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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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券商应加强创业板新股上市等风险提示】
深交所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
近日,深交所向各证券公司发布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旨在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设.
《指引》一是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为客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具体要求;
二是强化证券公司对参与创业板市场客户的了解,评估及针对性服务,要求其持续关注客户的交易情况,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三是细化与完善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持续风险揭示要求,包括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股价异常波动风险,公司业绩大幅下滑风险等,尤其是对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要求其切实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所有客户传达相关信息,并留存记录;
四是针对本所建立的重点监控账户,重点监控股票等机制,要求证券公司认真落实配合监管措施,规范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会员持续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交易开通,持续管理与服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交易行为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管理
第三条会员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上午10︰00前向本所提出撤销新股申购的申请.
第五条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会员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对发生买入申报但未成交的,及时限制其继续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对发生买入申报且已成交的,及时限制其创业板交易买入权限,并在买入申报发生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相关手续,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后为其解除创业板买入限制,或者督促其卖出所持有股份.
第六条客户在其原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相关证券账户被注销后开立新证券账户的,会员应当重新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为其新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
第七条客户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会员应当在确认其普通证券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对其信用证券账户予以即时开通.
第三章客户持续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会员应当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
会员认为客户信息已明显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督促客户更新.
第九条会员应当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跟踪,并结合所了解的客户信息,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十条会员应当参考客户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创业板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对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会员应当将该情形向其提示,提醒其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会员的提示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分析与研究,客观,公正地向客户提供相关投资咨询信息,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四章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与营业场所,开设专门的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专栏或园地,并持续利用交易系统,电子邮件,信函等有效方式,介绍创业板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创业板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解读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在其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页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的专栏文章,分析报告等信息.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将本所有关创业板市场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对出现价量异常的新股,及时向客户提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八条会员应当关注客户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情况,对出现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年度业绩预亏等情形的股票,及时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退市风险提示信息公告,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客户传达.信息传达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五章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交易活跃程度,异常交易行为发生频率,收到本所警示次数以及是否为本所重点监控账户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要求涉及重点监控账户的客户出具合法,合规交易承诺,并将其纳入监控系统,指定专人对其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警示,纠正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由本所确定,同时根据定期评估重点监控账户参与重点股票交易,异常交易发生频率等情况进行调整,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当及时向客户充分揭示重点监控股票交易风险,提醒,引导客户理性参与,并将重点监控股票纳入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重点监控股票名单由本所根据监控情况,股价走势,公司基本面变化等情况确定,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异常交易处理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对客户出现本所口头或书面警示,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五条会员发现重点监控账户利用转托管,启用新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培训,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督促落实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配合协助本所自律监管的责任与意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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