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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道-讯】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严格规范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积极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探索。如中信信托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托计划、广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上海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中原信托与光大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已具有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这意味着,随着信托产品创新向纵深发展,资产证券化准信托产品已逐步兴起。
信托公司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具备很强的财产隔离功能,体现在受现行法律法规充分保护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正是信托制度的精髓所在,财产隔离功能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本质要求。
第二,比较优势。目前可能的模式,一是成立一家“空壳公司”,即国际市场中通行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由其具体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银行内部设立机构充当特殊目的公司;三是信托模式。前两种方案都不具备信托公司的优势,即信托资产属于独立资产,它们无法像信托公司那样做到资产隔离。从我国现有法律环境来看,以信托公司作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方案遇到的法律障碍会相对较小一些,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方式。
第三,创新能力强的优势。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下,信托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产品创新能力强,可有针对性地为银行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实现其优化信贷结构、增强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近年来,银信合作已具备一定市场基础,银监会对信托的监管也积累了经验,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能力不断增强,这些都为信托公司在解决银行信贷结构和资金流动性问题上的合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在国家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健全之前,证券化产品的探索绝不可能完全照搬标准的模式,银信合作将呈现出不同层次、不同特色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会在准资产证券化产品上继续创新,形成自己的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