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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新规实施 券商今日起可申报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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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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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浪王波浪研究家园行云流水话投资

发表于 2008-12-1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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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家园

发表于 2008-12-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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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批新规实施 券商今起可申报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今起正式实施,对翘首企盼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业内人士来说,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受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闸门正式打开。部分券商表示,将争取在本周内向监管部门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从今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开展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新业务的书面材料,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尽管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尚未最终明确,但公司仍准备尽快向监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我们将争取在本周内完成上报工作”。但也有券商人士认为,尽管12月1日被看作是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日,但申请和开展业务的相关细则目前还没有明确,所以应当“再等等”。
自从10月初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以来,融资融券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按照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试点启动时的表述,监管部门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
10月25日和11月8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11家券商参与了两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全网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交易、划转、结算、交割等,两次测试均告顺利完成。据了解,这两次联测的结果,将在确定融资融券试点券商时纳入考量。
11月中下旬,上海证监局、天津证监局等地方证监局对辖区证券公司进行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培训。按照部分市场人士的说法,上报申请的“材料清单”已初步确定。
据记者了解,除11家参与联网测试的券商外,宏源证券、齐鲁证券等券商也积极备战融资融券,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议案均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分析人士预计,为求在创新业务中分一杯羹,具备资格的券商都会向监管部门上报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但试点券商最终仍会从参与两次联测的11家券商中选出,“唯一的悬念就是最先获准的券商会有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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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融资融券即将开闸 什么样投资者可以参与
融资融券呼之欲出,投资者如何才能参与其中?记者请有关专家就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不过,实际操作流程将以近期即将发布的细则为准
征信要合格


专家指出,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有资格进行融资融券。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只有通过了券商征信调查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融资融券。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必须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该券商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该券商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账户必须实名制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内容。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按照规定,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也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逾期未偿债 券商可平仓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融资融券对象有规定


专家指出,并非所有的证券都可以成为融资融券交易的对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试点的标底证券的范围和名称。按照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专家提醒广大投资者,融资融券既可放大获利,也会放大风险,投资者须充分了解该项业务的风险,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操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当前整个国际金融环境动荡的背景下,不可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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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尚无一家券商主动提交试点申请 融资融券别成了空头支票

  出奇的冷淡,却是意料之中的结果。
  12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报送开展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新业务书面材料,然而一周时间过去,依然无人踏入证监会大门。
  已经失去IPO盈利来源、自营业务也节节亏损的券商们,面对好不容易盼来的融资融券新业务,在此前不断欢呼叫好之后,为何临阵怯场了呢?
  申报日期失去意义
  根据12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证券公司自当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开展新业务的材料。
  在A股市场今年以来已下跌超过70%、IPO停发两个多月的熊市背景下,不少券商勒紧裤袋艰难度日,此时能开辟一处新业务、新财源,当令人振奋。由此引发不少市场人士预测,递交申请开始后券商应会踊跃奔赴证监会。
  然而让人奇怪的是,一周时间已去,尚无一家券商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原因并不复杂,券商们都在等待证监会出台进一步的操作细则。
  此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监管部门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但截至目前,暂行规定发了,操作细则却没了下文。
  而就在12月1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要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及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各项准备。这个看似积极的表述,是否隐含着言下之意:相关准备其实仍未做好。
  如果真是这样,急急忙忙推出12月1日可递交申请,又有何实际意义?是不是证监会领导们,面对A股反弹乏力,再次匆忙开出一张空头支票?
  自主创新名存实亡
  照目前的情况推测,融资融券试点将不太可能在年内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而据我们了解,一些有望向首批试点资格冲刺的券商,很早就根据自身特点和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理解,制定出各具特色的试点方案,他们一直苦等证监会发布起跑令。
  但面对新业务可能带来的新利润诱惑,及同时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和监管不确定性,在操作细则未出台之前,愣是没有一家券商敢贸然行动。
  为什么证监会出台了一个《规定》不够,还一定要有细则?细则要细到什么程度才能操作?如果没有细则,是不是率先做了就要面临很大风险?中国有句古话,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应该得到鼓励。但在显规则、潜规则均异常复杂的中国证券市场,这句话的潜台词常常就演变成了"枪打出头鸟"。创新、尝试的理念,即使在口头上仍然鼓励,但在行动中却越来越难以倡导。
  这种口惠而实不至的情况,造成一个必然结果是,市场自身的创新冲动逐步消散。为数不多的创新来源,往往取决于管理层的决心和部署。
  这不是有30年改革经验的美好现实,而是监管不当、规范不清的证券市场,在改革创新上的严重倒退。融资融券事小,改革创新事大,其中利害,证监会应深思。
  在我们看来,想让A股市场重新焕发生机,除了市场信心和资金供应等常态因素及必要的系统风险控制,证监会恐怕还要更有作为,当务之急就是要鼓励并保护大家敢于尝鲜的勇气,让市场本身焕发生机与活力。
  一些券商已做好准备,却不敢直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无非是怕在细则出炉前先操作,而被证监会秋后算账。
  类似情况此前曾出现过,券商们不得不听话些。这也就造成了当下各家券商面面相觑,眼睁睁看着新业务不敢下手。其实,这样的担忧大可不必,证监会要尽快消除券商们的恐惧。
  在中国做事曾有个思维定式:法律不允许干了再说。然而改革开放的悖论,恰是审时度势,先干起来再说,从小岗村到深圳港,从红庙子到陆家嘴,莫不是大胆地试,边干边请示,越干越合法的过程。
  而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治的真正精神不是要管死大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自由,"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情就是可为之事"已渐成共识。
  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理解,证监会在指明融资融券的方向可为时,大家就可以开始尝试着操作了。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应当允许看,但更要大胆地试。
  证券监管需要宽容
  更进一步看,越细致的操作细则,有时反而会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比如关于准入门槛,按目前市场的理解,券商净资本要达到一定数量级(大约50亿元),才可能获得融资融券的业务牌照。
  这一门槛的设定,固然有监管部门对券商风险承受能力的考虑,但这硬生生地将更需要通过业务创新获得壮大的中小型券商彻底封杀在外了。如今的无券商上报、无旁人喝彩,及普遍的等待观望心态,是非常被动的,这对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都不是什么好事。
  我们可以责怪中国传统的服从惯性仍然太强,主动性不够,非要等强权者发话才能去做。
  但是我们更看重第二个缘由,证监会所表达出来的管理层宽容度,与这个行业本身所需的开放度和创新勇气相差不止一点点。
  若证监会主席或有关负责人明确表态,只要不是市场禁止的行为和业务,大家就可以尝试操作,这将是对市场和券商最直接的鼓励。
  证监会若对来自市场层面的合理创新予以更好的保护,也是对A股投资者最重要的利好。(邓妍  投资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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