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法盲! (2008-11-05 22: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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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在县里念高二的外甥让姐夫很是操心——因为20天前,外甥在外面上网迟到了十几分钟,他的班主任就不依不饶(外甥开始撒谎不承认上网让班主任很生气)给外甥两条路选择,一是到回理科班去(外甥原在理科班这个学期刚转到文科班)二是上报到学校对他勒令退学开除。 外甥这回有点怕了——这家伙高一时上网被抓过几次,还背了一个留校察看的处分——这回弄大了真的是怕了——不断给家里打电话叫姐夫到学校去……正赶上学校开运动会,班主任也不让他参加,而且还把他的课桌搬到高二年级组,说不让到班上上课…… 姐夫连续几天去了几次学校,恳求班主任再给外甥一次机会——但班主任就是不松口,非常强硬地指出“两条路”让他们父子俩选择! 我听到这回事后,我就把外甥狠狠地训了一顿,说他不该跟老师撒谎,做错了事情就要勇敢承认错误,我还叫他好好写一份“检讨”——深刻的“检讨书”交给班主任,并且要真诚地当面向班主任赔礼道歉!——外甥从小就怕我,所以也就乖乖地按我说的去做了……——可是班主任都不看他的“检讨”,估计是被外甥欺骗多次,很火了——这我们大人也是理解的——换谁也不愿意被人家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 我还是跟外甥说,班主任不接受你的检讨跟道歉——那你就再去找他,再当面跟他赔礼道歉,态度要好!恳求老师再给你一次机会……——最后、姐夫返回给我的信息,班主任还是坚持上面所说的“两条路” 我给以前我的老师现在教育局副局长打了个电话,请他帮个忙通融通融一下……最后回复我的这事有点难度——我狂晕!!!我的老师说外甥以前就有过这个问题,这次是屡教不改,而且这次处理的学生还不只一两个,都有上门说情的——校长也有难处……——我说处分我外甥我没有意见,但出开除他勒令退学这个是不是有点重了啊?……——我很感谢老师出面通融了,虽然没有什么很大的效果,但我相信,怎么子也是教育局的副局长嘛——学校多少还是会给点面子…… 果然、学校运动会开完周一公布开除的学生名单中没有外甥——我也就放心了!以为没有事了…… 没想到这两天外甥又打电话来,说学校的保卫科长也是政教处副处长找他谈话,叫外甥打电话叫家长来学校一趟——还跟外甥说要么转学要么学校下周一就出通告开除他——外甥给我打电话时都哭了——我也火了训他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该!!! 训归训,但怎么子也不能让学校开除他啊!——怎么办呢?看来副局长的面子不够大啊——我那亲爱的老师啊——你干嘛不当局长啊——我地娘哎…… 姐夫又去了一趟学校——没用!看来学校是要真的赶尽杀绝了——政教处副处长即保卫科长叫姐夫把外甥从学校带走,不然周一就出通告开除,并且通知公安局或当地的派出所过来带人……——妈勒格逼!又没犯法一没偷二没抢,凭什么啊?——老子火都来了在电话里通知姐夫别搭理他们,就不带走看他们能怎么样?操! 生气归生气,这事总得要处理啊,以后外甥在他的班上气肯定是不会少受!——这都不是重要的,谁叫你欺骗老师啊,该!——怎么办呢?万一学校真的把他开除后再想办法就有点迟了!找谁帮忙去说说呢?——哎!求人不如求己,我跟姐夫说如果学校再打电话叫他去学校的话,我同他去——我去认识认识这个班主任——这个有点不近人情的班主任!…… 坐在电脑前,突然想到我们国家好像有个《未成年人保护法》吧!赶忙“摆渡”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2月29日 同志们哪,此时此刻我真的很激动啊!——我地娘哟!我可找到了组织啊,哈哈!——我如饥如渴地逐条逐款看了一遍——长这么大还没这么好学过呢!呵呵!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看完上面这重要的几条,我笑了——我笑我是个法盲——更笑学校那班老师跟我一样也是个法盲!——看来我又有机会展现一下我多年未用的口才了——希望不要给我跟校长PK的机会啊!呵呵! 如果、我面对的是谦谦君子般的老师,我想,外甥被开除的命运将不会出现——如果不是呢?那只有——“法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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