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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实嘉

[个股交流] 市场底部已经悄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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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LZ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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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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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得五体投地~ 收我为徒弟吧~:*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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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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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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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浪王波浪研究家园

发表于 2008-4-23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  实嘉厉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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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梦又把这帖加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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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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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流水话投资

发表于 2008-4-23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实嘉 于 2008-4-23 12:41 发表
[quote]原帖由 实嘉 于 2008-4-17 17:39 发表
近期将有特大利好消息出台!请各位关注! [/quote  
市场行情已经走出来........大家要想清楚,这是大行情........时 ...

老哥又一次给大家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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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佩服!佩服!:*19*: :*19*: :*P :*P :*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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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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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版主终于肯加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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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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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浪原理--深入讨论

发表于 2008-4-23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 主 是 我 终 身 学 习 追 球 的 目 标 ,请 问 楼 主 除 了( 市 场行 为  关 键 ),艾 略 特 名 著,专 业 交 易 技 术 分 析  外 ,波 浪 版 的 书 还 有 那 些 书 介 绍 下 ,请 指 教 :*19*: :*1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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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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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实嘉老师分析,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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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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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是有趋势的,而趋势是有方向的,寻找趋势的拐点,将是我一生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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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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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3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实嘉 于 2008-4-17 17:39 发表
近期将有特大利好消息出台!请各位关注!

期待的利好消息终于出台,是广大证券投资者的一件大事啊.......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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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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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浪王波浪研究家园艾略特波浪看盘

发表于 2008-4-24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嘉老师可否解释一下,我看你的第一幅图,1与4是重叠的,当三角形处理,形态又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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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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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ob0214 于 2008-4-23 20:05 发表
在降低印花税的历史性时刻到来的时候我不得不承认楼主是我在MACD 中最佩服的一位老师!谢谢您在最关键的时候给我们指明了正确的方向!:*19*:

说出我的心声了!:*19*:
   在这里向无私奉献的实嘉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19*: :*1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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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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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睡觉之前,先顶老师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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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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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巴,股要抄,命也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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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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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好总理








中国股市长期走牛八要素 (2008-04-24 07:04:57)
  
  大盘在遭遇48%的跌幅,甚至三千点都被击穿的情况下,终于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国务院主管副总理亲临证监会实地调研,并主持召开基金机构见面会,提出稳定市场的明确要求后,到今天凌晨为止。保监会、银监会、央行、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等六部委纷纷发表支持股市稳定的谈话和措施。
  
  与此同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据悉,这是中国股市创立十八年来,首次以国务院常务会议形式专题研究资本市场问题。
  
  继证监会火速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后,财政部昨天晚上通过“新闻联播”发布降低印花税举措。
  
  在最近几天的评论中,封起预感到,政策救市组合拳将密集出台,现在,已经初步得到实现。同时,我还相信,未来的时间里,其他有关确保股市稳定健康发展的利好还将继续登台。这无疑是亿万中国股民欢欣鼓舞的事情。
  
  确保中国股市长期走牛,仍然有大量工作要做,这其中包括:
  
  第一:以立法形式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再融资计划,禁止和打击一切恶性圈钱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积极培植、鼓励和引进优质上市公司进入A股市场,不断提升A股投资质量。
  
  第三:积极引进和建立类似西方国家应对金融风暴和突发事件的防御体系,成立风险应对基金,也可以引导国家投资基金入市,增加股市新鲜血液,资金来源可以考虑从印花税中提成。
  
  第四:积极完善市场淘汰制,对好公司请进来,坏公司同时也要及时清理出去,尽早废除ST保护体系。
  
  第五:以公平、公开、公正方式发行新股,废除新股发行当中大基金大机构网下配售和网上申购的不平等机制,确保中小投资者具备问价权,推行按照帐户全面配售的新股发行制度。
  
  第六:建立和完善上市配股、增发与分红挂钩的约束机制,凡是对流通股东不能够持续保持一定水平的分红能力的,一律实施一票否决。
  
  第七:继续完善大小非解禁股减持工作,能够确保对流通股东分红的优质上市公司优先解禁流通,反之限制和延迟流通;并将大非股划归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持有,并规定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持有,逐年报批审查流通管理;
  
  第八:打击和清理一切危害市场稳定行为,特别是利用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欺骗、欺诈市场行为。
  




·刚刚再出利好,大小非大宗交易细则!!!
   
  上证所:让大宗交易更好为解除限售存量股转让服务.细则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服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规范和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以及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以下业务服务: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
  (三)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
  (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本所认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参与交易。最近一年内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本所处分的会员不得接受大宗交易业务委托。
  第四条 本所会员及具有本所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五条 不具有本所交易权的下列投资者经本所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合格投资者:
  (一)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信托投资公司;
  (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财务公司;
  (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
  (七)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八)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第六条 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的,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所会员推荐书;
  (三)申请人概况及有关营业执照;
  (四)可进行证券买卖或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产品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书;
  (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本所授予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七条 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并可在拟转让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初步询价。
  第八条 本所鼓励会员积极开展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相关业务,并为此提供协调、组织和转让等服务。
  第九条 本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一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应当承担与本所约定的义务。有关一级交易商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一)需求的提出与受理;
  (二)转让的组织与成交的确认;
  (三)交易公开信息的发布;
  (四)清算与交收。
  第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由本所交易管理部当日受理并及时办理。其他业务按本所相关规定予以操作。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买卖双方可以采用担保交收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
  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的,买卖双方应就交收期限、履约保证金比例以及交收失败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有关交收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所对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收费予以优惠。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本所对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实行日常监管。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本所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八条 本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违反本所规定或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
  (四)取消大宗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一级交易商资格、合格投资者资格。
  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23_195018_wangqishan.jpg (52.35 KB)
2008-4-2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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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实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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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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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们这样做不好嘛,其实心里都明白,实嘉的贴是最客观的。既然加了高亮就不要那么着急的在取消。今又叫梦MM给加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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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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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嘉老师第一页的C4时间幅度都不够:[时间十分之一,幅度百分之三十],按C4a更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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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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