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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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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短炒基金要多交赎回费
买了开放式基金不到一个月就赎回的投资者,可能要被加收惩罚性赎回费。这是证监会昨日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中拟议的条款。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销售的费用结构、水平,鼓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引导长期投资,同时,认可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的做法,但明令禁止一次性奖励。这是证监会首次对开放式基金销售费制进行全面的规范。
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费用水平也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管理规定通过调整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根据规定,基金的申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就最高费率水平来看,后端收费往往比前端收费要高,对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根据新规,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
证监会发文:短炒基金要多交赎回费
【核心提示】昨日,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将改革基金销售收费模式,降低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综合费率。新规加强了对投资者行为的管理,特别规定,对基金短期持有者将收取一定的赎回费,限制短期投机行为。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
导读:
一个月内赎回基金可加收惩罚性赎回费
证监会发文:短炒基金要多交赎回费
基金短期赎回将收高额"投机费" 限制短期投机
证监会:长期投资基金受鼓励 持3年以上手续费为零
单月基金开户数持续递减9月跌破30万户
一个月内赎回基金可加收惩罚性赎回费
证监会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
□鼓励后端收费模式,手续费随持有期限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为零
□基金公司可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禁止一次性奖励
买了开放式基金不到一个月就赎回的投资者,可能要被加收惩罚性赎回费。这是证监会昨日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中拟议的条款。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销售的费用结构、水平,鼓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引导长期投资,同时,认可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的做法,但明令禁止一次性奖励。这是证监会首次对开放式基金销售费制进行全面的规范。
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费用水平也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管理规定通过调整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根据规定,基金的申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就最高费率水平来看,后端收费往往比前端收费要高,对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根据新规,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
与此相对应,管理规定明确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并将此类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两项规定一个降低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一个增加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都是意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除上述两项外,管理规定还对销售费用在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规范,禁止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的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该部分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而具体支付比例则由双方自行商定,《征求意见稿》并未作出细化要求,但明确提出基金公司需对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进行合规的信息披露。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投资者拥有的基金量为基础,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频繁申购赎回基金,所以新规予以禁止。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改革后的基金销售模式来计算,我国基金的综合费率会大大下降,甚至在国际上都将属于较低水平,而基金公司的收入会相对减少。
《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已经在行业内进行了多次意见征集,并将自正式发布起3个月内正式实施。(.上.证)
证监会发文:短炒基金要多交赎回费
证监会发文:短炒基金要多交赎回费
昨日(10月13日),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管理规定》),新增设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并对基金公司对销售渠道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进行规范,明文禁止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
鼓励长期投资
《管理规定》对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的规定与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对长期投资力求在费率方面进行引导。
首先,鼓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 "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
同时,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以抑制短期交易。《管理规定》中严格规定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证监会意欲用这方面的规定约束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以及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的问题。
销售费用有望透明化
《管理规定》中对于基金销售过程中的一些"潜规则"也进行了明文限制。
基金公司对销售渠道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的做法得到认可,《管理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不过,由于一次性销售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禁止基金公司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出于监督需要,今后基金公司将定期"晒"费用明细,必须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证监会发文:短炒基金要多交赎回费
基金短期赎回将收高额"投机费" 限制短期投机
商报讯 昨日,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将改革基金销售收费模式,降低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综合费率。新规加强了对投资者行为的管理,特别规定,对基金短期持有者将收取一定的赎回费,限制短期投机行为。
此前,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对此,新规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目前,基金赎回费一般不超过0.5%,而新规要求,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免收其赎回费,并且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和30日的投资人,分别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并且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表面上看,新规虽然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与现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但为了吸引持基者长期投资,新规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新规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3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这从"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分析人士称,此举对长期投资者有一定吸引力。
新规还对销售费用在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规范。此前,由于商业银行在销售网点占有绝对优势,基金管理机构对其依赖性较强,受销售渠道制约,在基金销售费用支付问题上,基金管理机构往往不得已,给予代销方(尤其是商业银行)高额的尾随佣金或完成销售额的一次性奖励,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且由于管理上的漏洞,销售佣金或奖励的支付方式也缺乏规范。有的代销银行甚至干脆还额外收取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这种做法更是极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此,证监会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前,应由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明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
此外,投资者购买基金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赎回,代销机构还将收取一定的客户维护费用,但这个费用收取也没定量标准。对此,证监会虽未禁止此项收费,但做出了明确限定,即允许基金销售协议中,可以约定代销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但必须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投资者成本,新规定不允许存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及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的现象。意见稿还规定,包括销售费用水平及支付方式、条件和用途都必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加以明确注明.
证监会发文:短炒基金要多交赎回费
证监会:长期投资基金受鼓励 持3年以上手续费为零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基金销售经历了较大起伏,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等问题日前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即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的客户维护费)和一次性奖励的现象非常普遍,支付方式缺乏规范;二是基金销售渠道结构不平衡,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销售渠道未形成合理、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三是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损害了基金长期持有人的利益。
据了解,《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四项:
一是销售费用结构和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从费用水平上看,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是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三是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管理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短期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虽然这项规定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由于《管理规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为此对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持有人来说还可从中获益。"这位负责人表示。
四是规范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维护销售市场秩序。由于一次性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但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
此外,该负责人还指出,由于此次调整涉及到税收问题,因此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要按照所取得收入的情况依法交纳税收,同时要根据具体分配情况作出披露。
证监会发文:短炒基金要多交赎回费
单月基金开户数持续递减9月跌破30万户
A股市场的震荡调整走势,使得坊间寄予厚望的国庆行情最终"流产"。上证指数近期在3000点下方运行,投资者对后市的信心维持低迷。
中登公司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伴随市场起伏而波动的基金开户数在市场调整中持续走低。9月基金开户数跌破了30万户整数关口。十月开门红,新增基金开户数也并未出现明显好转。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数据显示,ETF的成交量最近也出现明显萎缩,机构的活跃程度大幅回落。
9月基金开户数降至27万户
据中登公司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节前的前三个交易日,沪深两地基金开户数为1.1746万户和1.8858万户,总计为3.0604万户。其中,封闭式基金的开户数为622户。数据还显示,9月基金新增开户数总计约为27.25万户。
纵观三季度单月基金新增开户数的变化,不难发现,基金开户数连续下滑。7月,股指创出本轮反弹来的新高,基金开户数创造牛年来的最高记录,当月基金新增开户数超过40万户;8月,股指快速下跌,基金新增开户数为31.57万户;而在刚刚过去的9月,即使把8月最后一天基金开户数考虑在内,9月基金开户数也只有27.24万户。
ETF成交平淡
节后首个交易日是,沪指跳空高开上涨百余点,涨幅高达了4.32%。而基民入市的情绪并未得到有效提振。中登公司统计数据显示,沪深两市基金新增开户数仅为7373户。
同时,沪深交易所数据也表明,国庆前后的4个交易日内,5只ETF成交情况较为平淡,与前一阶段的成交火爆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回落。
即使是节后沪指大涨超过130点的火热下,上证50ETF、180ETF成交额并没有出现明显变化,日成交额分别为15.08亿元和1.29亿元,处在正常偏低的位置。而在当日,50ETF的申购和赎回份额分别为3.16亿份和2.01亿份,净申购份额为1.15亿份。
此外,180ETF和红利ETF当天则是分别小幅净赎回0.18亿份、0.115亿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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