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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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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好侵吞上市公司18亿巨资岂能逍遥法外!
新希望的股民要认真讨论一个问题,被大股东刘永好的新希望集团侵吞的1.5亿股目前价值近18亿元的民生银行股份要不要追回?若能追回,可立即增加新希望每股净资产或投资收益3元,这么大的利益,显然值得一追.如何才能追回?显然应该依法办事:起诉.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4年前,以突出农业主业为由头,大股东刘永好的新希望集团与新希望上市公司(000876)合资成立新希望投资公司,大股东以1,4亿现金出资占股25%,新希望以所持全部民生股份按净资产作价占股75%.通过合资成立新希望投资公司,大股东刘永好的新希望集团巧妙地以2元多点净资产的价格获得了原由新希望所持有的民生股份中的四分之一.4年后的今天,这四分之一的民生股份经过连年送转已经变成了1.5亿股,目前市值约18亿.大股东投资1.4亿,四年时间收获近18亿,如此暴利并不是因为新希望投资公司经营有方,而是因为民生银行股份的升值.换句话说,通过合资成立新希望投资公司,刘永好的新希望集团侵吞了新希望上市公司高达近18个亿的投资收益.这是一起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掠夺上市公司优质资产和非法侵害公众股东利益的典型案例.此事可以认定非法的依据如下:
第一,以净资产价格转让民生股份明显有失公允,因为即便在非流通时代,民生股份在法人之间的转让都是有溢价的,比如张宏伟的东方集团就是以高于净资产3倍的价格把部分民生股份转让给国际金融公司的.按照证券法,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和关联交易,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转让上市公司资产,侵害公众股东利益,是100%的犯罪行为.
第二,按照国家工商管理的规定,以股权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是无效的,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新希望高层曾狡辩说,当时注册新希望投资公司的时候,民生银行股份只能以净资产作价注册,超出净资产的部分工商部门不予认定.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是,如果当时新希望投资公司注册时民生股份只能以净资产作价,那么现在新希望集团就只应该分享注册资金产生的经营收益,而不应该分享民生股份本身的溢价.正是因为股权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至今不认定以股权出资注册合资公司的合法性.由此观之,新希望集团与自己控股的新希望上市公司合资成立所谓新希望投资公司,原本就是在做秀,目的就在于侵吞民生股份的高收益和高溢价.以上两条,足以认定新希望当年把全部民生银行股份转让给新希望投资公司是非法的,当时身为新希望及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和民生银行副董事长的刘永好先生应该对此一违法事件负主要责任.在和谐公正的中国,绝对不能容忍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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