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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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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
年7 月27 日上午9:00 在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5 号沈阳信
息产业大厦16 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2 人,代表股份27,607,000 股。公司董事、监事、律师
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徐茂阳先生主持。经股东大会审
议并表决通过,形成如下决议:
《关于聘请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为我公司代办股份
转让券商和聘请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为代办股份转让副主办
券商的议案》,同意代表持股总数27,607,000 股,弃权代表
持股总数0 股,反对代表持股总数0 股,同意代表持股总数
超过到会持股总数的2/3,该议案通过生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于晓彬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7 年度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与相关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法律意见书》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0 0 七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白计算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公司")的委托,于2007 年7 月27 日指
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2007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并应贵公司要求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
表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07 年6 月12 日刊登于www.gfzr.com.cn 网站上的《董事
会决议召开200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3、长白公司2007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证
明资料;
4、长白公司2007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上面的签字
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起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长白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已于2007 年6 月12 日
刊登在www.gfzr.com.cn 网站,公告中列名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联系地
址及电话等事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7 月27 日在沈阳市和
平区三好街55 号沈阳信息产业大厦16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经董事
长指定由副董事长徐茂阳主持。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资料均
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核查,长白公司发出会议公告的时间、方式及公告的内容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均与会议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
长白公司现任副董事长主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共有2 名
股东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代表股份27607000 股,出席会议股东代
表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6%。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真实合法,
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可以合法召开。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有一项,即《关于聘请申银万国证券有限
公司为我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和聘请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为代
办股份转让副主办券商的议案》。经核查,该一项议案均已在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进行了公告,可以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推荐的监票人和公司监事的监督下进行。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
一项议案。会议形成了《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长白计算机
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与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晓彬
二0 0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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