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新会计准则新变化概述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博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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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已有些时日,变化非常大,必须要系统的学习和研究,这是研究上市公司个体报表和帐务的基础。前一阵企业进行了会计知识继续教育,目前我先把一些主要变化的部分说一下。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这是我国继1992年实行两则、两制, 1998—2001年实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2001》(包括16项具体会计准则)以来的第三次重大变革,是我国财务会计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将对财务会计工作将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部分构成,这三部分都是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面贯彻执行。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的解答文件。
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其中《基本准则》和《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17项是在原准则基础上修订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和《财务报表列报》等22项为新制定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有许多重大的变化和新的规定,现将与公司会计工作比较密切的部分准则主要变化内容综述如下:
1、存货
这是一项修订的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内容包括:
一是对投资者投入存货价值的确定原则,新准则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价值应以公允价值确认,与原准则的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之间,存在实质差异。
二是参照国际准则的规定,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结转方法。
三是取消了原准则中“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应包括在存货采购成本中。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公司需要对销售公司采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的核算方法作适当的调整。目前拟订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将销售公司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全部计入存货成本;另一种方案是根据准则指南的规定将一些销售业务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仍计入销售费用。最终以经会议讨论后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方案为准。
2、长期股权投资
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修订准则规范的范围大大缩小。在原投资准则中规范的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由《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规范。除此以外,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内容包括:
一是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时,划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除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确认、计量原则。
二是在日常会计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三是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所采用的权益法核算原则,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3、固定资产
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的范围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如果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二是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更换设备改造支出、房屋维修支出等,同时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如大修费用、日常修理支出等,不得预提或待摊。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公司需要对炼化地区公司修理费的核算方法作适当的调整,拟将炼化企业原计入制造费用的修理费,先计入炼化修理费科目,月末一次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油田和管道地区公司修理费的核算方法不变。
三是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这是一个新的变化,主要是将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视为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四是明确规定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定义。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而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但需要对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4、无形资产
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内容包括:
一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准则规定的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计入当期损益。研发支出无法明确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根据准则和国发[2006]6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规定,自2007年起将用于研究开发而购入的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设备一次提足折旧,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30万元以上的计入固定资产,正常提取折旧。这项政策与现行规定的标准(10万元)有所提高,各地区公司应提前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协商工作,确保纳税抵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一般情况下,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计提折旧。但外购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三是对于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但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该准则修订对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研发支出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上。根据准则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我们将修订公司的会计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