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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图

一个散户得学习过程--给richwood《学习实践》贴得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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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资源税的概念

  从理论上说,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其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法就是调整资源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源税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大类。一般资源税是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而不考虑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条件,也不考虑其因开发利用资源所取得收入的多少。级差资源税是按资源的级差收入分别征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利用条件有关。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的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

  资源税的特点: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小;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级差收入;资源税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计算简便;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二)资源税的立法概况及立法意义

  我国现行资源税对应税矿产品和盐进行课征,以资源开采条件优劣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开征资源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2)有利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创造条件;(3)有利于开拓财源,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供开发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尚缺乏经验,现行资源税只将关系国计民生且级差收入差异较大的矿产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二)盐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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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征资源税有何意义  
发布日期:[2006-09-25]  来源于:辽宁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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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征资源税主要有下述意义:
    (1)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征收资源税,对因资源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助长了一些企业出现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乱采滥挖等破坏和严重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开征资源税,可以根据资源和开发条件的优劣,确定不同的税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经营者乱占滥用资源,减少资源的损失浪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经营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国家资源。
    (2)合理地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开征资源税,可以把由于自然资源条件优越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资源因素造成的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使企业在比较合理的利润水平基础上开展竞争,以便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人。对资源课税,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通过资源税与其他各税种的相互配合,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对商品价值中V=M部分,按照比较单一的税率课征的税种。但是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企业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差异,V=M中V和M
所占比重并不相同,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资本有机构成高,设备技术先进,经营管理好的,价格高于价值的,M在V+M中所占的份额就一定大;反之,则小。如经营管理好等主观因素形成的M比重大,如自然资源条件优越,就需要用税收手段进行适当调节,创造不同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条件。由此可见,征收资源税是使资源产品或从事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增值额中V和M的比例关系合理化的手段;资源税既能补充增值税调节作用之不足,又起着为所得税创造利润水平大致均衡的征收基础的特殊作用,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一个重要税种。同时,通过对资源征税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4)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对占有和使用优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得的级差收入,应该收归国家所有,不应归个别单位和个人所得,一方面由于这些资源基本上是国家所有的,其级差收入当然应由国家占有;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级差收入,使占有优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多得,而占有劣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少得,影响社会分配公平。国家过去对国营企业的分配,基本上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办法,资源质量的好坏、赢利水平的高低,同开采使用资源的企业和职工没有多大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打破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格局,企业进一步扩大自主权,把企业经营好坏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职工利益挂起了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资源条件的好坏和开发的难易等客观因素造成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就失去了合理的基础,必然造成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也难以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征收资源税,对由于客观因素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分配原则,从而调动广大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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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看来开征是必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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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开征资源税。
不是太清楚,因为浙江没资源。
但开征新资源税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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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各位大侠,努力学习!谢谢各位,从心里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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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尺图 于 2006-10-17 14:55 发表
大华把我得操作夸张化了!偶没有这么牛比得!

我大部分资金停止操作基本在7月下旬;5月份主要做得是000616亿城(这个票中间我少做了一次振荡,只赚了70多点,有些遗憾得)和000850(000616重仓,000850轻仓), ...


哈哈哈
虽说那天交谈时间短了些(只有个把小时)
人也不少
有点七嘴八舌
但基本是没错的
你今年在1500点重仓做过4只票票
至今总收益率约400---500
没夸张啊...呵呵呵

好了
听过了你成功的
俺还惦念着你失败的呢(前面你提到过的04年大亏了一次)
失败的教训有时比成功的经验更有意义
抽空给大家讲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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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henyoung 于 2006-10-17 20:25 发表
(一) 资源税的概念

  从理论上说,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其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法就是调整资源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源税按 ...

江西老俵称你甚么.....副局长?
俺看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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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uacc1955 于 2006-10-17 21:43 发表

江西老俵称你甚么.....副局长?
俺看够格.:)

:P税官就是税官,税一门灵.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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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henyoung 于 2006-10-17 20:33 发表
好象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开征资源税。
不是太清楚,因为浙江没资源。
但开征新资源税是大势所趋



chenyoung兄好:
有相关的细则吗??
或者指导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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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ichwood 于 2006-10-17 22:05 发表

:P税官就是税官,税一门灵.哈哈.


就是,专业就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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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z 于 2006-10-18 00:59 发表



chenyoung兄好:
有相关的细则吗??
或者指导性的意见??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的特点: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2、具有收益税性质;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4、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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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

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应当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盐共有七类: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三、资源税的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四、资源税的税额计算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的,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纳税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
3、收购未完税产品,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五、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六、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七、资源税的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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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xepb.gov.cn/Zcfg/fgtl/zys.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财法字第04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
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第六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1983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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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致明白了
哈  多谢chenyoung兄了
由衷赞叹一句,遇上问题,还是问专业人士的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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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勿博通名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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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喔,就是勿博通家之名,告戒自己不要做那种见到什么都要说几句显示自己博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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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z 于 2006-10-18 02:10 发表
喔,就是勿博通家之名,告戒自己不要做那种见到什么都要说几句显示自己博学的人.

惭愧着。。。。
是不是在“尺图”先生的铁子里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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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henyoung 于 2006-10-18 02:14 发表

惭愧着。。。。
是不是在“尺图”先生的铁子里说多了


哦?
怎么会是这意思呢
主要是自己在灌水区和易区爱多嘴,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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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手来认真学习.
谢谢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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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净待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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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竖耳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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