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xiao555 发表于 2006-12-20 11:42

请教依然老师,您在看机构分析报告的时候,哪些亮点或概念像生物基因等会引起您强烈的注意?换句话说,我们如何看机构报告,抓住哪些要点,除了哪些概念会成为热点?

还有,我看到西安旅游的每笔均额近日迅速放大,似乎有机构在吸纳,可是找了许多机构报告,没找到好的基本面支持,比知道为生么?

我的水平很差,所以问的问题可能很幼稚,请大家不要笑我 :)

bewithjessie 发表于 2006-12-20 11:47

上午抄了下上汽的底,开始网上买依然老师提到的书。

dasayu 发表于 2006-12-20 11:47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解释


综上所述,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到目前位止的政策,应该是

超过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总额,只要年入超过12万元以上者,不论是否是已足额交纳税款或是免征税项目,均应申报,但申报时并不是让你重复再缴一次已经交过的税或让你补交免税项目的税金,申报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监控中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而定,也许中国将来也会实施象美国一样的家庭综合计算个税.

现在就别瞎操心了,目前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还是暂免的.

以下发几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2号
成文日期:2005-12-19

字体:【大】【中】【小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保(改了一个字,不然无法发贴)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lymanqun 发表于 2006-12-20 11:49

原帖由 chuxiao555 于 2006-12-20 11:42 发表
请教依然老师,您在看机构分析报告的时候,哪些亮点或概念像生物基因等会引起您强烈的注意?换句话说,我们如何看机构报告,抓住哪些要点,除了哪些概念会成为热点?

还有,我看到西安旅游的每笔均额近日迅速放 ...

主力近一段增仓明显,但不是民族特色式的旅游股,上升幅度有限;哪些亮点或概念像生物基因等会引起您强烈的注意?——一句话说不清的,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行。

ghoster222 发表于 2006-12-20 11:50

原帖由 lymanqun 于 2006-12-20 11:39 发表


问的我无言以对!!!天天问啊天天问啊,为何不这几天满仓杀进呢,象挤牙膏一样一天买一点,这样能作股票吗???

呵呵,依然大哥别冒火,散户心态就是这样的,买时怕跌,看见涨又心痒痒,想当初我也曾走过这样的过程。

若是依然大哥觉得这样问题烦人的话,可以从今天立个规矩,这个贴是学习交流帖,不是股评贴,主旨是教人方法,走对方向。

所以以后凡是什么某某股该不该买,某某票该不该卖的问题一律拒绝回答,让大家都把主要的精力放到学习交流中来,至于该买还是该卖的问题要靠自己去找到答案,一辈子让人扶着永远都学不会走路。

依然大哥觉得如何?

dasayu 发表于 2006-12-20 11:51

:*22*:
绝对高手的致深感悟


交易之道,   
刚者易折。
惟有至阴至柔,
方可纵横天下。
天下柔弱者莫如水,
然上善若水。

成功,
等于小的亏损,
加上大大小小的利润,多次累积。
做到不出现大亏损很简单,
以生存为第一原则,
当出现妨碍这一原则的危险时,
抛弃其他一切原则。
因为,
无论你过去曾经,
有过多少个100%的优秀业绩,
现在只要损失一个100%
你就一无所有了。
交易之道,
守不败之地,
攻可赢之敌。
100万亏损50%就成了50万,
50万增值到100万却要盈利100%才行。
每一次的成功,
只会使你迈出一小步。
但每一次失败,
却会使你向后倒退一大步。
从帝国大厦的第一层走到顶楼,
要一个小时。
但是从楼顶纵身跳下,
只要30秒,
就可以回到楼底。
  


在交易中,
永远有你想不到的事情,
会让你发生亏损。
需不需要止损的最简单方法,
就是问自己一个问题:
假设现在还没有建立仓位,
是否还愿意在此价位买进。
答案如果是否定,
马上卖出,
毫不犹豫。

  

逆势操作是失败的开始。
不应该对抗市场,
或尝试击败他。
没有必要比市场精明。
趋势来时,
应之,随之。
无趋势时,
观之,静之。
等待趋势最终明朗后,
再动手也不迟。
这样会失去少量的机会,
但却赢得了资金的安全。


你的目标必须与市场保持一致,
顺应市场的趋势。
如果你与市场保持一致,
利润自会滚滚而来。
如果你看错了趋势,
就得使用古老而可靠的保护伞--止蚀单。
这就是趋势和利润的关系。


操盘成功的两项最基本规则就是:
停损和持长。
一方面,
截断亏损,控制被动。
另一方面,
盈利趋势未走完,
就不轻易出场,
要让利润充分增长。


多头市场上,
大多数股票可以不怕暂时被套。
因为下一波上升会很快让人解套,
甚至获利。
这时候,
买对了还要懂得安坐不动,
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
交易之道的关键,
就是持续掌握优势。
  


快速认赔,
是空头市场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当头寸遭受损失时,
切忌加码再搏。
在空头市场中,
不输甚至少输就是赢。
多做多错,
少做少错,
不做不错。
在一个明显的空头市场,
如果因为害怕遭受小损失而拒绝出局,
迟早会遭受大损失。
一只在中长期下降趋势里挣扎的股票,
任何时候卖出都是对的。
哪怕是卖在了最低价上。
被动持有等待它的底部,
这种观点很危险,
因为它可能根本没有底。
  


学会让资金分批入场。
一旦首次入场头寸发生亏损,
第一原则就是不能加码。
最初的损失往往就是最小的损失,
正确的做法就是应该直接出场。
如果行情持续不利于首次进场头寸,
就是差劲的交易,
不管成本多高,
立即认赔。
希望在底部或头部一次搞定的人,
总会拿到烫手山芋。


熊市下跌途中,
钱多也不能赢。
机构常常比散户死的难看。
小资金没有战略建仓的必要,
不需要为来年未知行情提前做准备。
不需要和主力患难到底。
明显下跌趋势中,
20-30点的小反弹,
根本不值得兴奋和参与。


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行动多并不一定就效果好。
有时什么也不做,
就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不要担心错失机会,
善猎者必善等待。
在没有大机会的时候,
要安静的如一块石头。
交易之道在于,
耐心等待机会,
耐心等待最有利的风险/报酬比,
耐心掌握机会。




熊市里,
总有一些机构,
拿着别人的钱,
即使只有万分之几的希望,
也拼命找机会挣扎,
以求突围解困。
我们拿着的是自己的钱,
要格外珍惜才对。
不要去盲目测底,
更不要盲目炒底。
要知道,
底部和顶部,
都是最容易赔大钱的区域。


当你感到困惑时,
不要作出任何交易决定。
不需要勉强进行交易,
如果没有适当的行情。
没有胜算较高的机会,
不要勉强进场。


股市如战场,
资金就是你的士兵。
在大方向正确的情况下,
才能从容地投入战斗。
要先胜而后求战,
不能先战而后求胜。


投机的核心就是尽量回避不确定走势,
只在明显的涨势中下注。
并且在有相当把握的行动之前,
再给自己买一份保险(止损位摆脱出局),
以防自己的主观错误。


做交易,
必须要拥有二次重来的能力,
包括资金上,
信心上和机会上。
你可以被市场打败,
但千万不能被市场消灭。


我们来到这个市场是为了赚钱,
但是这个市场却不是全自动提款机。
进入股市,
就是要抢劫那些时刻准备抢劫你的人。
股票投机讲究时机和技巧,
机会不是天天有,
即使有,
也不是人人都能抓住。
要学会分析自己擅长把握的机会,
以己之长,攻彼之短。
有机会就捞一票,
没机会就观望,离开。
如果自己都不清楚自己擅长什么,
就不要轻举妄动。
与鳄共泳有风险,
入市捞钱需谨慎。


做交易,
最忌讳使用压力资金。
资金一旦有了压力,
心态就会扭曲。
你会因为市场上的正常波动而惊慌出局,
以至事后才发现自己当初处于非常有利的位置。
你也会因为受制于资金的使用时间,
在没有机会的时候孤注一掷,
最终满盘皆输。




资金管理是战略,
买卖股票是战术,
具体价位是战斗。
在十次交易中,
即使六次交易你失败了,
但只要把这六次交易的亏损,
控制在整个交易本金20%的损失内,
剩下的四次成功交易,
哪怕用三次小赚,
去填补整个交易本金20%的亏损,
剩下一次大赚,
也会令你的收益不低。


你无法控制市场的走向,
所以不需要在自己控制不了的形势中浪费精力和情绪。
不要担心市场将出现怎样的变化,
要担心的是你将采取怎样的对策回应市场的变化。
判断对错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当你正确时,你获得了多大的利润,
当你错误的时候,你能够承受多少亏损。
入场之前,
静下心来多想想,
想想自己有多少专业技能支撑自己在市场中拼杀,
想想自己的心态是否可以禁得住大风大浪的起伏跌宕,
想想自己口袋中有限的资金是否应付得了无限的机会和损失。
炒股如出海,避险才安全。
海底的沉船都有一堆航海图。
最重要的交易成功因素,
并不在于用的是哪一套规则,
而在于你的自律功夫。


时间决定一切。
人生并不只是谋略之争,
某种程度上也是时间和生命的竞争。
巴非特多活10年,
每年哪怕只有5%的持续盈利,
其财富的总增长,
也足以笑傲天下。。

lymanqun 发表于 2006-12-20 11:53

原帖由 ghoster222 于 2006-12-20 11:50 发表


呵呵,依然大哥别冒火,散户心态就是这样的,买时怕跌,看见涨又心痒痒,想当初我也曾走过这样的过程。

若是依然大哥觉得这样问题烦人的话,可以从今天立个规矩,这个贴是学习交流帖,不是股评贴,主旨是教 ...

建议不错,但考虑散户居多,适当问问也还是可以的

ghoster222 发表于 2006-12-20 12:02

原帖由 dasayu 于 2006-12-20 11:51 发表
:*22*:
绝对高手的致深感悟


交易之道,   
刚者易折。
惟有至阴至柔,
方可纵横天下。
天下柔弱者莫如水,
然上善若水。

成功,
等于小的亏损,
加上大大小小的利润,多次累积。
做到不出 ...



非常不错,谢谢兄弟,我把它收藏了,做了一笔亏损交易的时候就把它拿出来看一遍,绝对有帮助。

依股作气 发表于 2006-12-20 12:03

原帖由 lymanqun 于 2006-12-20 11:53 发表


建议不错,但考虑散户居多,适当问问也还是可以的


:*9*:

不过还是希望大家多学习依然大哥的“渔”,这样以后大家才能自己多抓“鱼”

提高交易技术的同时,更要注重交易心理的磨练!

迷思 发表于 2006-12-20 12:05

原帖由 ghoster222 于 2006-12-20 11:50 发表


呵呵,依然大哥别冒火,散户心态就是这样的,买时怕跌,看见涨又心痒痒,想当初我也曾走过这样的过程。

若是依然大哥觉得这样问题烦人的话,可以从今天立个规矩,这个贴是学习交流帖,不是股评贴,主旨是教 ...

我基本同意这样的建议,毕竟老师已经给出了那么多好方法,学会这些受益无穷!

fhtd8 发表于 2006-12-20 12:13

代散户们谢依然大哥了

:P

xxxxzmz 发表于 2006-12-20 12:17

LZ,按照你的点“工具”--》点“自定义数据”---》点“引入”---》点“BS‘,引入成功! 新建BS,无法引入呀

xxxxzmz 发表于 2006-12-20 12:18

请问LZ,还要装什么程序吗

ghoster222 发表于 2006-12-20 12:18

要想学好依然大哥的“渔”,建议那些真心想提高自己交易技术的朋友把依然大哥近段时间每一笔买入交易翻出来,一直看、使劲看、一直到你看出名堂为止,看看依然大哥为何要在那个价位买,这个股之前几天的走势是个什么形态,再对照看看每笔均额、主力持筹,最后再到顶点财经看看这股的研究报告。学习是要靠自己主动的,什么都不会的时候就从学习怎么买开始,到最后,把你看出来的几点买入理由用笔写下来,以后的买入就可以参照这些理由。
偷懒的人是最终会被市场消灭的!

海波-22 发表于 2006-12-20 12:21

博大胸怀。佩服。。。。。。。。。

niren001 发表于 2006-12-20 12:25

依然兄,燕京啤酒的主力持筹显示最近主力仓位是在减少的,这个怎么理解?

fayray 发表于 2006-12-20 12:30

迷思兄,谢谢你的解答,我前几天就抛弃其它,只用大智慧L2了,但是在L2那两个数据显示一直是0.00%
你的显示正常么?


原帖由 迷思 于 2006-12-19 23:05 发表


我发的第一个是分析家5 2006 大智慧2都能用的公式,但没有板块,显示位置也不太合理会有问题,是受制于分析家5的函数

后发的一个是大智慧2用的,分析家5和2006都用不了,这几天搞这此公式,觉得分析家5和2 ...

lymanqun 发表于 2006-12-20 12:32

原帖由 dasayu 于 2006-12-20 11:51 发表
:*22*:
绝对高手的致深感悟


交易之道,   
刚者易折。
惟有至阴至柔,
方可纵横天下。
天下柔弱者莫如水,
然上善若水。

成功,
等于小的亏损,
加上大大小小的利润,多次累积。
做到不出 ...

绝对经典的好帖,值得读上五遍以上,收藏了,谢谢你的提供,让大家都受益!!

niren001 发表于 2006-12-20 12:34

我的每笔均额不需要下载BS,每天也在自动生成,这个有问题吗?

lymanqun 发表于 2006-12-20 12:35

原帖由 niren001 于 2006-12-20 12:25 发表
依然兄,燕京啤酒的主力持筹显示最近主力仓位是在减少的,这个怎么理解?

一直在增加啊,你的数据是不是有误?它是震荡走高之势。可不要全仓燕京啤酒。1/4仓就够了,好股票有很多

[ 本帖最后由 lymanqun 于 2006-12-20 12: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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