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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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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niu519 浏览:20431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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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7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日起施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旨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理性投资。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投资者重视股票内在价值,有利于倡导价值投资。

  根据《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解读:对股息红利征收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在A股并非第一次实行,早前在2012年11月16日公布,此后不久A股出现了一波幅度达25%的大反弹。总的来讲股息红利征收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对于散户投资者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其作用有限,但对有利于目前也青睐短炒的大机构资金减少操作,留在市场,这有利于稳定市场,对股市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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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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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无私分享,辛苦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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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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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乡,别走啊,我们又出利好啦!听到没有?马的,站住!再走开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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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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