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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中硕担保:保证金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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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硕担保:保证金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这一刻 浏览:4798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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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硕担保得知银监会发文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的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中硕担保也仔细研究并从各方面得知各地银监局也陆续转发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据中硕担保了解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甚至收取客户高额保证金,或者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等方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中硕担保引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的话表示,由于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不够规范,近期已经发生多起融资性担保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挤兑风险。中硕担保认为这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也使融资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
  截留企业贷款资金已是担保公司内部公开的秘密。中硕担保暂且举例今年年初华鼎担保以收取巨额保证金或委托理财的方式截留了借款企业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最终爆发风险。中硕担保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中国银监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正在着手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同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进行全排查。中硕担保认为,目前融资担保公司这一做法若不及时制止,将会酝酿和诱发更大的区域性金融系统风险。
  中硕担保认真分析并仔细研究和执行这一决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不得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流客户贷款等形式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
  中硕担保提醒: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同行之间,也应该互相监督,为确保正常有序的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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