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提审威尔曼专利案件,十年纷争将终见分晓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我志在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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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中国医药界和法律界引起轰动的“威尔曼专利案”再起波澜,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审威尔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最高院将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判决中止执行。
“威尔曼专利”指的是名为“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的发明专利(专利号97108942.6)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11日申请,2000年12月6日获得授权,其涉及的主要产品为一种在临床中广泛使用的抗生素药品“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粉针剂。
“威尔曼专利”之所以引起药界广泛关注,除了围绕着该专利无效与否发生的一系列诉讼外,还因为这些诉讼与威尔曼以专利侵权为名对多家国内医药制造企业的状告纠结在一起。威尔曼曾先后对哈药集团、双鹤股份、苏州二叶、四川制药制剂等多家制药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其中涉及多家上市公司。去年6月新上市的誉衡药业,上市期间有关“威尔曼奔袭誉衡”、“誉衡药业涉嫌侵犯威尔曼专利 上市材料披露不实”的报导更是一时令“威尔曼专利”在医药行业乃至证券市场掀起一轮轩然大波。
曲折的“专利”路
2002年12月3日,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威尔曼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直至2006年3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对该专利的第8113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对于专利复审委作出的专利无效决定,广州威尔曼不服并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第8113号无效宣告决定。
威尔曼公司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2010年4月9日,北京市高院以威尔曼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1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的(2006)一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及专利复审委的8113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书,要求专利复审委重审。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审威尔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最高院将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判决中止执行。最高院的行政裁定书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七十四条。《解释》的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通常来说,最高院提审的案件基本上就意味着改判。
威尔曼专利变得岌岌可危了,一纸裁定可能对一直高调维权的威尔曼是一沉重打击。威尔曼专利无效纠纷可谓波澜起伏。
据医药界权威人士透露,在威尔曼专利申请之前,国际上已早有“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粉针剂的上市且有专利记载,事实上作为一项公知技术,该专利本不应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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