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6 23:57

2004年11月17日(星期三)政策消息面情况专贴,欢迎大家添加。

温家宝:以改革为动力推进东北基地振兴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5日在沈阳召开的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以改革为动力,转换体制和机制,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温家宝指出,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一年多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东北地区呈现出新的气象,经济快速增长,效益提高,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造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对外开放迈出新步子。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温家宝强调,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有足够的认识,作好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一、继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要充分认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为东北地区振兴创造了更好的机遇和条件,正确处理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与全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坚持从东北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本地区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继续防止投资规模过大,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缓解煤电油运紧张状况,妥善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协调城乡发展。高度重视农业,进一步加强农业特别是搞好粮食生产,巩固国家商品粮基地战略地位,努力发展现代化、高效益的大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继续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

  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的研究和规划工作,加快培育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积极发展和提升现代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基础,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结构调整。

  四、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用改革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努力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切实解决他们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企分开,推进投资、财税、金融等领域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五、继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全面开放的新格局。要继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注重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对内开放,积极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各类生产要素进入东北地区,支持大型企业跨地区重组,加强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合作和协调。

  六、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要优先把解决好矿山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沉陷区居民搬迁等紧迫问题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

  七、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推动“产学研”联合。充分发挥人才在振兴东北地区中的关键作用,千方百计为人尽其才提供广阔舞台、创造良好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发展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

  八、切实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努力保持社会稳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扩大就业再就业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注意防止和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案件审理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温家宝要求东北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在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发挥优势,自力更生,努力走出一条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新路子。

  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了座谈会。

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6 23:58

新股发行新政本月出台?宝钢增发案可能被否决


  据华西都市报从11月8日起,证监会暂停受理再融资申请的材料,与此同时,集几大融资管理模式于一身的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只等证监会颁布。业内人士认为,在该法规出台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 将受到较大的遏制。

  再融资申报已经暂停

  “11月5日下午,证监会电话通知我们,从11月8日开始,暂停受理新的再融资发行(包括增发、配股等)申报材料。”恒泰证券的一位投行经理说。

  按证监会规定,在2005年春节之前,通道制与保荐人制度是并行的,但是11月8日暂停之后,再次申请一般也得2005年春节之后,这也就意味着恒泰的这条投行通道已经基本作废。

  与恒泰证券一样,当天下午,许多具有发行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总部都收到了证监会的口头通知。

  “这是证监会每年的惯例”,招商证券一位投行经理透露说,“以往每年年底,证监会也会暂停融资申报材料的受理,因为材料中的财务数据有效期是6个月,而年底申报大多数是以当年6月30日作为申报时点的,这样等证监会审核的时候,这些财务数据就过期了。”

  “据我所知,今年那些已经报到会里的项目,证监会还是在审查材料,证监会现在只是不再收新的再融资申报材料。”长江巴黎百富勤一位保荐人代表称。该人士透露说,该公司已经报到证监会的项目,最近还是有反馈意见出来,表示证监会发行部还是在继续审核材料。

  而IPO(新股首发上市)项目方面,据一位刚与中国证监会咨询过的投行人士介绍,IPO项目继续受理、继续审核。只是发审会开与不开,就是未定之数了。

  新发行制度本月出台?

  证监会暂停受理材料,自有其出于财务数据时效性方面的考虑,但投行人士亦认为,与即将出台的新上市公司发行制度的对接,也是管理层此次决策所考虑的问题。

  记者从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处了解到,由证监会起草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通过国务院的批准,只待证监会宣布,如果快的话,也就是11月份的时候就会出来。新的《办法》包括IPO、增发、配股、可转债与定向发行五种融资方式,与之相应,以往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取消,在新办法公布之后,上市公司的IPO和再融资就将按新法规来实行了。

  新的上市公司发行制度,将对企业的IPO,特别是再融资构成重大的变化,很多企业的材料需要重新来做,甚至很多证监会新要求的材料,企业未必能够提供。

  宝钢增发案可能否决

  新法规的实行,将给很多上市公司计划中的再融资带来相当沉重的打击。

  “对于已在新法规出台前过会的项目,可能还是按旧法规来执行,不用补新法规所需的其他材料;但是对于还没有上会的项目来说,在新法规出来之后,肯定要按照新法规来申报项目,这样很多公司的再融资可能就没法做下去了,这是一个让他们恐慌的问题。”长江巴黎百富勤这位人士认为。

  据统计,目前已经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但尚未经证监会发审委通过的再融资规模超过400亿元,这些项目包括宝钢股份280亿元的再融资方案,华夏银行55亿元的增发案。

  现在,这些项目都将受到融资新政的沉重打击。

  首要的打击来自流通股东增强的决策权。此外,新规定将在各方面对上市公司提出新的要求,如“上市公司增发募集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50%”,而以前的规定则是不能超过净资产100%,这可能会使一大批公司的再融资规模被迫降低。

  另外,其他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有现金分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公司不能融资”等也在公司业绩回报上提出了要求,这是以前的融资标准中所不具备的。

  新的发行制度能解决股市的圈钱痼疾吗?

  徘徊在几个利益主体争夺之中的新发行制度,注定带有妥协性。一位投行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的:“新发行制度固然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再融资的疯狂,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制度并不是完美的,现在大家都知道中石油要尽快在国内发行A股上市,但谁又能阻止?一个中石油发A股,就是接近300亿的融资量,与这样的融资规模比较起来,新法规减少的融资量又算什么呢?” 

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6 23:59

社保基金拿到境外投资批文 年底有望赴港投资


  据北京晨报:一向引人关注的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计划,可望在今年底落实。

  据知情人士昨天透露,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到境外投资所需的每项批文均已取得,一切准备就绪。预计最快今年年底会有首批资金赴港投资。

  事实上,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计划于今年2月便获批准。而人们对于其何时能投出第一笔资金的关注更是持续了整个2004年。

  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一直把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看做是QDII的突破口。

  QDII,即认可本地机构投资者机制,它意味着将允许内地居民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但中国社保基金理事长项怀诚明确表示,社保基金境外投资与QDII概念不完全一样。至于社保基金境外投资何时正式启动,业内人士认为,关键在于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及何时公布实施。

  在上周的“第二届国际金融论坛年会”上,项怀诚透露,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业务在年初已经得到国务院的批准,现在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官员曾透露,《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在研究之中,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办法有望在今年出台。

  他还表示,今年能否实现在境外投资要看理事会的操作情况来决定,现在的工作是要对境外市场的风险性形成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投资既安全又增值。在境外投资证券市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是否会在其他领域例如实业投资、货币投资,就要看具体的研究情况了。

  由此分析,如果《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年内出台,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极有可能随之成为现实。

  至于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具体金额,此前曾有消息称,有望获准向香港股市投入50亿元的资金,也有报道称这个数字是5亿美元。

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6 23:59

上海金融工作会议将探讨振兴本地股问题


  据消息人士向宏新资讯透露,即将召开的上海市金融工作会议,将可能探讨振兴上海本地股问题,甚至可能包括国有股减持问题。

  据了解,上海市证监局已将相关课题委托给若干研究机构,要求提出上海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应对策。在上海市金融工作会议上探讨证券市场问题的背景是:目前管理层对深圳市场宠爱有加,频频有新举措出台,上海方面当然不甘示弱,迫切希望振兴上海证券市场与上海本地股。

  不过,举行上海市金融工作会议后,会否出台一些实质性举措,仍需拭目以待

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7 00:00

公司法修改定稿六处改动 保证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江平日前透露,目前,公司法修改草案基本确定,“按计划,明年上半年很有可能就要通过。”据介绍,目前要提交的草案在一些实务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上,有些重要的修改。

  改动一 一人公司限制增多
 
  对于一人公司,目前的草案规定更为详细。草案规定,一人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名称中体现公司性质,并且为了防止关联交易,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由于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权利很容易过大,为避免造成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一人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要向工商局申请备案。

  改动二 股权也可出资

  对于最低资本额(即注册资本)的规定终于在“讨价还价”中落定。江平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将从现在的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统统降低到五万元。并且,目前的公司法草案中还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注册资本不需要一次性缴纳,可以分期两年内缴清,第一次缴纳20%即可。

  “现在的草案中取消了股东出资方式的比例限制。”据据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赵旭东教授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中技术出资和资金出资的比例被取消了,并且,股权也被允许可以作为出资,这已经写进目前的草案。

  改动三 股东资格不能自然继承

  原草案中第38条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新的草案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不能自然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改动四 经理权限章程定

  从现在的公司法草案看到,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代替了强制性规范。据江平介绍,“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规定,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了,给公司,给企业更多的自由意志。”

  公司法草案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中,对公司来说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经理的权限从“法定”变成“约定”。经理究竟有多大权限,法律不再做明文规定。

  改动五 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

  赵旭东介绍,“新的草案规定,职工代表要进入监事会。”目前,只在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中规定要设职工代表,而现在的草案中则规定要在所有公司的监事会中设立1/3的职工代表。

  改动六 公司注销 债务难逃

  此次修改对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的制度有所完善,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现实情况中,经常出现公司侵权被发现前,公司已经注销,没有了法人资格,债权人上告无门。江平说,这次明确规定,在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等重大事情上,如果小股东不同意,但是又表决不过大股东,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了合并和分立的决议,没违法,但小股东有退股权。依照目前草案的规定,当公司陷于瘫痪的时候,在特殊的情况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退股以保障其权益。

  另外,现在的公司法草案规定,在公司没有清算以前,即使由于违法活动或者其他原因被工商管理部门把法人资格注销了,但是只要清算没有完毕,就视为法人资格还存续。债权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该公司,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公司、管理人员、财产都没了,只要公司有剩余的财产,即使被股东拿走了,还可以再告股东。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7 00:01

“资产证券化”破土 设计审批期待突破


  "从现在开始,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在半年完成这个项目。"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赵晓征博士对《财经》说。

  赵晓征指的是国内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进度表。10月19日,他率领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不良资产及证券化团队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对200亿元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置;10天之后,又正式确定了这些不良资产的准确构成。

  "资产池内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今年6月底从中行收购的可疑类贷款,账面价值约为200亿元,全部资产位于广东,其中一部分资产有抵押物。"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称,其间涉及一万多笔可疑类资产,如果一笔一笔解决,工作量非常巨大。但如果以资产证券化形式出售,无疑将给运营带来根本性改变。

  这也是中金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首批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后的第一项创新业务。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则将其与以往的"准资产证券化"相区别--前者具有证券的标准,能够流通和交易,即国内首只"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尽管产品还有待监管部门正式批准,但中金公司马上就要开始对这些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同时做产品设计工作。赵晓征称,"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样,融资不是主要的目的。通过证券化方式促进资产处置效率的提高才是根本目的。"

  早在1968年,美国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问世;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目前,资产证券化已遍及美国企业的应收账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账、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

  所谓资产证券化过程,指的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例如,将批量贷款进行证券化销售,或者将小额、非市场化且信用质量相异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汇集组合成资产池,重新包装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务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一直处于研究讨论阶段。由于很多法律法规的障碍,迄今已有几家银行上报了有关方案,但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两条路线

  2002年春节前,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提交了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方案。其时,建行试图通过表内融资的方式出售资产。其他各大商业银行的方案也同样采用了表内融资的交易结构。

  但监管部门对此并不认可,而希望采用表外融资方式出售资产--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银行的证券化资产将拿来出售还是拿来抵押--表外融资是标准意义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表内融资则只能称为住房抵押债券。事实上,银行只有将相应资产做表外处理,强调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宗旨,才能真正达到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转移信贷风险的目的。

  业内专家分析,商业银行之所以选择表内融资方式,其实是为了降低自身不良资产比率。中国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崔应富指出,国内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普遍低于0.5%,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总体30%的不良资产率(按新五级分类),实在是一笔难得的优质资产;倘以表外融资形式被切出,尽管有利于风险控制,却影响了银行账面数字的"观赏性"。

  最终,建行选择了表外融资方式上报了有关方案,但两年过去了,方案仍然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

  今年上半年,国家开发银行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上报了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方案。"和其他行不同,我们没有住房贷款用于证券化,我们将收购其他银行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当然,我们做的是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用的是表外融资。"国家开发银行行长陈元曾这样告诉《财经》。不过"现在方案在审批过程中,没有时间表"。

  与央行系统并行不悖,中国证监会也于2003年9月成立了专门的资产证券化小组,此后还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进行了合作研究。此次中金公司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项目,将成为中金公司创新试点的一个项目上报。

  "走证监会上报和人民银行上报是两条线,国务院批的时候肯定要通盘考虑。"业内人士透露,"证券化一方面牵涉到证券发行,另一方面牵涉到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到底由谁监管,还处在非常微妙的环境中。"

  按照中国目前的分业管理模式,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在监管上必然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现在的说法就是央行总协调,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关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保监会研究保险资金的运作问题。"这位人士表示。

  券商的角色

  资产管理公司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努力,并非始自信达。

  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曾推出了资产处置信托项目。该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即通过以债权资产设立信托、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实现加快处置资产的目的。

  不过"这只是一个准资产证券化项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原总经理杨凯生曾表示,"这个项目更多地是一个信托产品。"

  作为国内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今次举动被认为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这个市场大有可为,证券公司肯定收获丰富。"光大证券一位人士表示,"我们也在与资产管理公司接触。"

  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人和投资者等。其中,证券公司可利用资本运营经验、较好的人才积累及控制市场的能力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优惠政策",完成资产变现任务。

  按照方案设计,券商投资银行部门需要完成很多工作,包括向有关管理部门和投资者进行宣传,以取得政府部门支持;整理、组合资产,建立资产池,测算与重新配置现金流,这是证券定价的基础;设计证券;确定证券的价格;策划证券的发行;寻求战略投资者;组织承销并发行证券;解决证券的流通问题等等。

  "在整个方案中,我们将协调整个交易过程。"赵晓征说,"我们的工作是把资产信息变成投资者信息,我们的进入可以使得更多的投资人有条件进入,门槛也有所降低。"

  无论正常的信贷资产还是不良资产,成功实现证券化最关键的因素,在于该资产是否具有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否则,就不会有稳定的足够的市场吸引力。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一般都要通过信用提升方式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

  据赵晓征介绍,中金公司目前设计的方案中,将采用产品分层的方法完成对不良资产的信用提升。进行信用增级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可相应降低融资成本。

  "大户的游戏"

  中金公司设计的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部分。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中金公司将评估出此次项目涵盖的约200亿元资产的回收率,未来发行的证券将根据这个数字被分为优先级、次级、剩余权益部分等几个层次。

  所谓划分优先\次级结构证券,就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变现收入优先支付给优先证券持有者,剩余部分再支付给次级证券的持有者;这样,就把优先证券持有者的风险转嫁给次级证券持有者承担,同时,次级证券持有者相应可以获得较高的预期收益。

  业内人士举出了一个浅显的例子,比如说,估计100亿元资产中能够在五年内回收40亿,就会发行15亿元的优先级证券,同时发行15亿元的次级证券,还有10亿元的剩余权益部分。评级公司对于优先级证券可以给出AAA级的评级,对于次级证券评级公司可能给出BBB级,不同的评级会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投资者就可以有所判断。

  此外,中金公司的方案中还提出,可以引入外部的机构提供担保,从而从外部提升信用。"在市场发展初期,外部担保的信用提升方式有助于获得各个方面的认同。"赵晓征说。

  从法律上讲,目前只有国内评级公司有资格对证券进行评级,但国际著名的评级公司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上已有一套成熟完整的评级方法。"可能采用的办法是国际证级作为评级的参考,附在募集书上。"业内人士说。

  信达与中金都雄心勃勃,但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产品的监管环境并未安排就绪。

  从国际经验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主体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而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看,个人投资者仍占市场份额的绝大多数,有实力、有眼光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很少;加上政府对于保险基金、银行资金及外资机构进入证券市场仍有严格限制,资产证券化未来的投资者群体尚需挖掘。

  "这肯定不会是一个散户的游戏,主要是一种私募形式。"赵晓征说,"国外也主要是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在他看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同时拥有较大的资金量。"根据亚洲经验,一般他们都会持有到期,很少做转让。但是我们一定要提供流通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到底哪些机构具有投资资格,目前尚不明朗,相关的法规没有直接的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了,但投资的品种仍然需要监管部门批准。对于新的投资品种,势必要求监管部门审批。"赵晓征说。

  "在哪个市场交易和流通现在也是未知数。"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人民银行希望把这个市场放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中,而证监会则希望把这个市场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门的板块中。"据了解,对于交易市场的不同看法,恰恰是当前资产证券化推进中的一个难点。

  "现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案设计与审批是两条线,都需要获得突破。"业内人士评价说。

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7 00:07

招商银行否认发行H股传言 再融资怪圈虚惊股价


  今日市场爆出消息称,刚刚结束了65亿元可转债申购工作的招商银行(600036)(600036.SH)最快将于明年下半年在港增发H股。对此,招行董事会秘书兰奇向记者表示,该消息完全是空穴来风,招商银行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打算。


  有关媒体引述市场消息人士称,招商银行部署最快明年下半年来港增发H股,招行内部初拟的集资规模约10亿至14亿美元(约78亿至100亿港元),集资目的为提高资本充足比率,为未来业务发展作好准备。

  消息称,招商银行目前正研究在港整体上市,这是该行未来两至三年的战略部署,来港发行H股将以增发方式进行,目前招行仍在甄选保荐人及包销团体,上市前期的重组及核数工作已大致完成,但上市一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在目前各家上市银行的融资欲望都异常强烈的情况下,任何与之有关的“风吹草动”无疑都会绷紧投资者敏感的神经。也许是受此消息影响,今日在上证指数上涨1.32%的情况下,该股却走出了最高跌幅达3.2%的放量下挫行情,并带动了其他银行股纷纷走弱。

  “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目前招行都还没有这方面的计划”,招行董事会秘书兰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该消息予以了明确的否认。他表示,“目前招行65亿元的可转债刚刚发行,招商银行部署最快明年下半年在港增发H股的消息可以说根本无从谈起”。

  然而,与今日受到传闻影响而引发的恐慌出逃不同,仅仅是在几天前,招商银行65亿元可转债的申购工作却得到了众多机构异乎寻常的的追捧。今日招行公布的发行结果显示,在此次招行转债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余额的网下配售中,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达到了2564.73亿元。按照需缴纳相当于申购金额40%的保证金计算,加上网上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有效申购59.12亿元,此次招行转债网上网下配售冻结的资金总量达到了1085.01亿元。

  配售结果表明,此次网上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配售的中签率为0.608654%,而网下实际配售比例也仅为0.608657%,网下配售的超额认购倍数达到了164.3倍,保险、基金、券商、信托、社保等等各路资金均投入了巨资。其中华宝信托、中信证券(600030)、上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再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机构均动用了高达26亿元的资金参与了网下申购并分别获配3956万多元。

  业内人士指出,在监管部门出台了众多利好之后,市场资金面情况已经大为改善。招行配售可转债受到追捧无疑表明了投资者对优质资产尤其是对优质可转债这种低风险投资品种的认同。

  而对于招商银行明年在港增发H股的传闻,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在规模大幅扩张中普遍面临着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招商银行目前的资本充足率为8.12%,此次发行可转债预计可以使其资本充足率在2006年前维持在8%以上。显然,刚刚发行可转债的招行不大可能在明年增发H股。

  此外,这位人士特别指出,事实上再融资并不能也不应成为上市银行补充资本充足率的惟一途径。不断进行业务拓展和创新,积极在扩大中间业务等方面下功夫,这些也许才是消除目前上市银行“业务扩张———资本金不足———再融资———再扩张———资本金再不足”怪圈的根本之策。

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7 00:08

发改委:2005年能源、交通瓶颈制约仍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士11月13日在上海说,尽管中国煤电油运的供给有了快速增加,但还是无法满足更快的需求增长,煤电油运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在此间召开的一次中国钢材市场形势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贾银松说,虽然宏观调控取得了成效,但应该看到,影响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还时有反覆,特别是煤电油运的供应将持续偏紧,尤以运输和电力紧张的矛盾更为突出。2005年能源、交通瓶颈制约将仍然存在。

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7 00:09

发行家数减少发行规模增大 保荐人面临“下岗”


  据羊城晚报报道,报道: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名单》显示,虽然今年下半年以来有华西证券等四家证券公司申请注册成为保荐人机构,但随着新股发行工作趋于停滞所带来的压力,万联证券、太平洋证券、德恒证券3家证券公司旗下保荐人已全部跳槽,形成保荐机构形同虚设的空城现象。另外,由于相关制度的制约,一度非常吃香的保荐人也将面临“下岗”的尴尬局面。

  保荐人制度自实行以来,由于首批考试难度较大,过关者人数相对较少(仅609人),因而取得资格的保荐人一度成为各具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争抢的人才。为此,有关部门还专门发文规定考取资格的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流动。后因业内的强烈反对而不了了之。但想不到一年之内形势便急转直下,保荐人在相关制度的挤压下生存空间急剧缩小。

  根据有关规定,现有的保荐代表人如果想要保住自己的资格,必须在2年内完成一个证券发行项目。而据广东证券投行部的人士介绍,一个项目从开始物色,到双方基本满意,再到完成整个上市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两年内根本无法完成。当然公司内部会作一些安排,比如投行全体同仁广泛撒网,重点项目再转给保荐人,以保证其名下有业务可完成。但按照目前的发行节奏,即便有成熟的项目可以转给保荐人,但僧多粥少,很多保荐人有可能因达不到这一要求而失去保荐人的资格。

  为应对这一尴尬局面,一些保荐代表人开始降低筹码换“东家”。据统计,像广发证券、国泰君安、华夏证券等待遇较为优厚的大券商也开始出现人员转会现象,其中华夏证券更是出现3名保荐代表人集体转会至华龙证券的现象。

  光大证券的一名保荐代表人则称,一些保荐代表人为了赶在两年内完成项目,有时只好疏忽项目质量。据记者统计,今年下半年以来,共有5家证券公司的保荐人被监管部门约见谈话提醒,说明保荐代表人中确实存在着侥幸过关的心理以求职业生涯的延续。他认为,在发行并未市场化的情况下,对保荐人提出“两年”的硬性规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对保荐人来说,现在投行业务发行家数减少、发行规模增大的趋势也让他们倍感压力。

方圆王 发表于 2004-11-17 00:11

最新统计显示十月证券筹资近34亿元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尽管没有A股新发和增发,但10月证券市场筹资仍实现33.92亿元,较上月创下的13.94亿元年内筹资新低略有回升。其中,H股发行筹资0.39亿美元,A股配股筹资10.77亿元,可转债筹资19.90亿元。

    尽管有“十·一”长假,但10月16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量仍达2873.37亿元,比上月下降27%,同比上升79.64%;市价总值和流通市值均处于年内低位,分别是38741.88亿元和12231.59亿元。10月境内上市公司(A、B股)家数与9月持平,达1378家,投资者当月交纳印花税11.49亿元。

gffjw 发表于 2004-11-17 07:20

社保基金拿到境外投资批文 年底有望赴港投资


利空!!!!!!

hailun 发表于 2004-11-17 08:52

最高人民法院:证券公司账户不得随意冻结
2004年11月17日 07:06:22 中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对涉案证券公司存在银行的客户资金账户不得冻结
  ○ 对涉案证券公司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最低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不得冻结
  ○ 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通知》共八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举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国九条",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持续正常运转的重大举措。
  《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执行。但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结算备付金时,应当正确界定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确认该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协助执行。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正确处理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的关系。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上述已经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通知》还对流通证券的执行作了规定。《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将有效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保护结算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证涉案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资料链接:交易结算资金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和1998年曾分别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2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13号)》。在过去几年里,这两个司法文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1999年《证券法》实施,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使证券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4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 (记者 林坚)
  上海证券报

hailun 发表于 2004-11-17 08:52

股票价格天花板有望打破 高价股更高可能不是神话
2004年11月17日 08:02:35 中财网


  上海机场、上港集箱再创历史新高,股票价格天花板有望打破 高价股更高可能不是神话
  昨日大盘继续窄幅震荡,成交量与前日基本持平。相比大盘的波澜不兴,个股的活跃度有了明显的提高,钢铁、商业、医药、重组等板块纷纷出现走强迹象。显然在股指回调遇到买盘强力支撑后,市场人气显著提升,多头能量进一步凝聚,主力做多欲望也得到加强。值得注意的是,一批二线蓝筹股如上海机场、上港集箱等再度创出历史新高,类似股价在历史高点附近的还有深赤湾、盐田港等。虽然这些股票涨幅并不大,走势也不温不火,但这些股票的走势极具代表性。事实上,今年以来,宏观调控、利率波动、石油危机等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集中排放。一切似乎都在变,惟一不变的是,该类股票居然一直在往上飞。中证资讯的徐辉分析师和北京首放的孟庆来分析师认为,此类个股的走势已经脱离了大盘的束缚,是市场成熟和更加理性的标志。长期来看,该类股票有中国特色、不畏国际化,公司业绩稳定成长,即便在全流通和接轨的预期下,仍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三好”是其高飞的本钱
  该类股票就是本版今年以来一直在关注的“新核心股”。徐辉指出,这些股票所共有的特征就是质地好、价格好、未来好。持续稳定的、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使得公司的价值得到提升。这是该类股票不断上行,但仍未高估的根本原因。支持此类个股持续上涨的动力来自公司盈利的持续稳定增长,股价的上涨和公司业绩的增长是同步的。以上海机场为例,该股2002年末的净利润是6个亿,今年三季度预告2004年净利润将比2003年增长100%以上,即有望超过12个亿,比2002年足足增加了一倍多。而该股2002年底在大势极度低迷时的股价是7元左右(复权计算),目前股价为16元,也增长了一倍多,显然这个涨幅并不是非常过分,股价水分并不多。
  孟庆来认为,目前少数上市公司已经具备了持续成长能力,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前期市场热炒“接轨”这个名词,都在乐道接轨后市场将出现大量的仙股,但既然是接轨就要全面的接轨,成熟市场中百元股并不少见,但目前我国股市还没有。在这些不断创新高的二线蓝筹股带动下,制约好股票价格上涨的天花板有望被打破。
  特殊的股东构成
  这些不断创造价格新纪录的新核心股,有一个显著的特征,这就是其特殊的股东构成。在2003年年报中,新核心股中部分公司股东名单里同时出现了公司管理层和QFII。比如中兴通讯是大摩最看好的股票,也为德意志银行重仓持有;上港集箱、燕京啤酒、长江电力、宝钢股份、盐田港也是如此。
  徐辉认为,这种特殊的股东构成,值得投资者高度关注。首先,在市场各方声称无股可投之际,最了解公司的公司管理人员给自己的股投了赞成票。也就是说,他们自己认可公司2003年年底的股价水平。其次,具有国际投资眼光的QFII,也将目光投向了这些公司,而且是下了大注。不远万里而来,他们真的是来冒险的吗?不是,他们是来捡便宜货的。
  会不会持续高飞
  前期高飞的中集集团、佛山照明等出现了较大的回落,周二烟台万华、海正药业等消费股代表也出现在跌幅榜前列。对此,很多投资者担心现在稳步上涨的上海机场等个股会不会出现类似的走势。两位分析师认为这种担心实属多余,如果出现类似的调整,倒是捡便宜货的大好时机。因为这些个股大都是属于非周期性行业龙头公司,并且大都具有了很强的自生性增长能力,虽然利润出现爆炸式增长的可能不大,但未来几年内稳定增长完全可以期待。目前这些股票的市盈率水平大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并没有被高估,从长期趋势分析目前股价仍极具吸引力。(记者 高宇飞)
  深圳商报

hailun 发表于 2004-11-17 08:52

百联流通股复牌跌停伺候? 首家上市公司间合并案诞生
2004年11月17日 07:59:13 中财网


  随着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的方案15日成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中国证券市场因此诞生了首家上市公司间合并案例。根据吸收合并的有关时间安排,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百联股份?将于11月26日正式复牌。然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上市公司间合并涉及问题较多,因此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前这种模式还不宜大规模推广。
  此前,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签署的合并协议规定,第一百货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华联商厦。华联商厦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非流通股折股比例换成第一百货的非流通股份,华联商厦全体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流通股折股比例换成第一百货的流通股份,华联商厦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第一百货,其现有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注销,终止上市。
  据悉,中国证监会已于15日核准了本次合并。同意公司因吸收合并华联商厦向其全体股东定向发行518179356股普通股,其中,向非流通股股东定向发行379523026股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股东定向发行138656330股流通股。同意豁免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次合并持有公司股票551203627股(占总股本的50.0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同意豁免第一百货因此次合并持有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77137623股(占总股本的35.2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至此,这次合并所需的批准(核准)手续已全部完成。
  根据此前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中的规定,第一百货已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股份的清算与交割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17日至18日根据其统计的现金选择权申请结果,将非流通股现金选择权股份过户至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中,流通股现金选择权股份过户至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中,同时将相应的资金分别转入申请现金选择权股份股东对应的资金账户中。
  分析人士认为,本次合并无疑会提升存续公司整体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和费用,有利于其做大做强,但是由于此次合并对华联商厦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别设定了两个不同的折股比例,此外在今年4月7日两家公司停牌后二级市场整体走势不佳,因此参与这次合并的双方流通股股东还是为此付出了比较沉重的代价。
  记者注意到,两家公司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也就是4月6日,上证指数位于1777.52点,这也是今年上证指数的最高收盘点位。然而,在双方合并过程中,上证指数经过连绵的下跌后目前仅为1370.39点,期间跌幅达到22.9%,这恐怕是双方参与合并的流通股股东所始料未及的。分析人士预计,合并后百联股份的流通盘已经达3亿多,总股本更是超过了11亿,如果大盘走势在其26日复牌前仍然没有明显好转,经过了漫长的等待后百联股份迎来的可能会是两个以上的跌停板。(记者 董砚龙)
  中华工商时报

hailun 发表于 2004-11-17 08:53

央行发布2004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004年11月17日 07:58:59 中财网


  2004 年以来,全球经济保持了较为强劲的增长势头。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效益提高。宏观调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货币信贷运行继续向金融调控预期的方向发展。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9.3 万亿元,同比增长9.5%,比上年同期加快0.6个百分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和改进金融调控,合理控制货币信贷增长,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抓紧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制度性建设,加快推进金融企业改革。一是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二是再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三是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四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五是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六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促进优化贷款结构;七是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八是积极推动金融企业改革;九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总体看,金融运行健康平稳。9 月末,广义货币M2 余额24.4 万亿元,同比增长13.9%,增幅比上月末提高0.3 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6.7 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1.8 万亿元,同比少增6697 亿元,但比2002 年同期多增4399 亿元。信贷结构进一步改善,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贷款继续得到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逐步多增。货币市场利率基本平稳。9 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
  IV5145 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为1 美元兑换8.2766 元人民币,继续保持稳定。当前,宏观调控仍处于关键阶段,要继续密切关注各类价格指数的走势,注意防止投资反弹,努力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成果。下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按照改进和加强金融调控的要求,合理控制货币信贷总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发挥好金融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二是适时进行“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三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优化利率期限结构;四是加快推进金融企业改革,增强竞争力;五是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六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第一部分 货币信贷概况
  2004 年前三季度,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金融宏观调控取得成效,金融平稳运行。货币信贷适度增长,信贷结构进一步改善。货币信贷运行总体上继续向金融宏观调控预期的方向发展。
  一、货币供应量适度增长
  广义货币总量增速在连续6 个月下降后小幅回升。9 月末,广义货币M2 余额24.4 万亿元,同比增长13.9%,增幅比上月末提高0.3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6.7 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 余额9.0 万亿元,同比增长13.7%,增幅比上年同期低4.8 个百分点。流通中现金M0 余额2.1 万亿元,同比增长12.1%。
  二、储蓄存款同比少增加
  9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下同)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4.8 万亿元,同比增长15.3%,比年初增加2.8 万亿元,同比少增4219 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3.5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 万亿元,同比少增4989 亿元;外汇存款余额1559 亿美元,比年初增加67.6 亿美元,同比多增93.2 亿美元。9 月末,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8.1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7523 亿元,同比少增2624亿元,比2002 年同期多增1119 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4.9%,高于广义货币总量增长速度。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1.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18 万亿元,同比少增2070 亿元。在利率水平较低、物价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居民储蓄意愿降低,储蓄存款已经连续8 个月同比少增加,增速逐月减缓,同比增幅由1 月末的20.5%下降到9 月末的14.4%。从储蓄存款期限结构看,定期储蓄存款所占比重下降,存款短期化趋势较为明显。前三季度定期储蓄存款增量占全部储蓄存款增量的比重同比降低了8 个百分点。
  三、贷款增量稳步回升,新增贷款结构进一步改善
  9 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8.5 万亿元,同比增长13.7%,比年初增加1.9 万亿元,同比少增7360 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余额17.4 万亿元,同比增长13.6%,比年初增加1.8 万亿元,同比少增6697 亿元,但比2002 年同期多增4399 亿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5 月份开始少增,8 月份出现企稳迹象,9 月份稳步回升。9月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2502 亿元,同比少增455 亿元,但比1998-2002 年同期平均水平多增730 亿元,比8 月份多增1346亿元。从投向看,在贷款总量少增的同时,新增贷款结构进一步改善。9 月份人民币短期贷款增加1148 亿元,同比多增305 亿元,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支持力度。票据融资增加123 亿元,同比少增139 亿元,少增势头减缓。中长期贷款进一步得到控制,9 月份增加1259 亿元,同比少增499 亿元;其中基建贷款增加410 亿元,同比少增554 亿元。消费贷款增加419 亿元,同比仅少增61 亿元,比8 月份多增111 亿元,继续保持较强的增长势头。分机构看,前三季度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增加8295 亿元,同比少增4363 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增加3684 亿元,同比少增1991 亿元;农村信用社贷款增加2946 亿元,同比少增202 亿元。在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占份额为46%,同比下降5 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占21%,同比下降2 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占16%,同比提高4 个百分点。9 月末,外汇贷款余额1346 亿美元,同比增长15.8%,比年初增加158.3 亿美元,同比少增80.2 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在新增外汇贷款中所占份额提高,前三季度,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增加73.4亿美元,占全部新增外汇贷款的46%,同比提高37 个百分点。
  专栏 1:当前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情况调查与分析
  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组织9家分行和2 家营业管理部就2004 年4 月至8 月流动资金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情况,分别选择当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各一家进行了调查,调查的贷款总数为:流动资金贷款48864 笔,金额4007 亿元;中小企业贷款30870 笔,金额1743 亿元;非公有制企业贷款28819 笔,金额2100 亿元。调查结果显示,上述三类贷款的满足率都在80%以上。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按照笔数计算的满足率平均为87%,按照金额计算的满足率平均为83%。中小企业贷款笔数满足率平均为86%,金额满足率平均为80%;非公有制企业贷款笔数满足率平均为85%,金额满足率平均为81%。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满足率是在提交贷款申请的范围内来计算的,不包括资金紧张但未提交贷款申请的企业。由于银行是在风险控制制度、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审批程序等基础上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企业只有达到银行贷款条件才能获得贷款。部分贷款需求未能得到满足的原因,一是商业银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信贷发放标准,但从长远看,这有利于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部分申请贷款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盈利能力差,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属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类型,在国外约60-70%的小企业主要靠股权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主要通过银行信贷来解决。在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时,信息披露不充分、担保体系不完善的中小企业相对难以获得贷款。
  近期企业反映的流动资金紧张问题与投资规模过大密切相关。一是部分企业在控制投资过热的背景下不愿意压缩投资,而是挪用流动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二是企业库存增加占压了流动资金;三是在贷款真实利率为负的情况下,企业不断增加中长期贷款需求,中长期贷款在银行贷款余额中的占比持续上升;四是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容易收回,而中长期贷款合同期限较长,银行很难违约停止贷款。从实际情况看,在金融机构贷款同比少增的同时,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资有所增加。一是企业通过结汇、出口退税和发行股票、企业债等渠道筹集资金增多;二是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也明显多于2003 年;三是民间借贷趋于活跃,部分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筹集了较多的资金。但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需要加强监督和规范。满足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0 月29 日上调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区间,可使金融机构更好地根据贷款风险确定利率水平,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抑制高利贷行为。商业银行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守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条件下,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要顺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转变融资观念,努力寻求多种途径解决融资问题。此外,应大力促进商业票据、企业债券和股票等多种融资形式的发展,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基础货币增幅回落
  9 月末,基础货币余额5.32 万亿元,同比增长14.4%,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2.4 个百分点。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3.64%。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 3.42%,股份制商业银行为4.85%,农村信用社为4.57%。
  五、货币市场利率基本平稳
  第三季度,商业银行一年期固定利率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28%,为基准利率的1.18 倍,比上季提高0.58 个百分点。单笔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协议存款利率略有上升,其中61 个月期协议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1%,比上季提高0.32 个百分点;37 个月期协议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95%,比上季提高0.17 个百分点。2004 年以来,受美联储连续加息、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上升影响,境内外币贷款、大额存款利率水平上升。9 月份,商业银行1 年期美元大额存款(300 万美元以上)利率加权平均水平为2.01%,比1 月份上升0.98 个百分点;1 年期美元贷款固定利率加权平均水平为3.36%,贷款浮动利率加权平均水平为2.67%,分别比1 月份上升0.82和0.86 个百分点。
  六、外汇储备继续增加,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
  9 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5145 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112 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多增137 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为1 美元兑换8.2766元人民币,继续保持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hailun 发表于 2004-11-17 08:53

绕道入境欲掀A股行情 国际游资将杀入深沪股市?
2004年11月17日 07:56:35 中财网


  不断涌入推高香港恒指,绕道入境欲掀A股行情 国际游资将杀入深沪股市?
  在不断有国际游资涌入的推动下,香港股市近来持续上涨,其中恒生指数于本周一创下8个多月以来最高点位。有市场分析人士预测,未来国际游资还有可能大举杀入深沪股市,并掀起一轮升势。
  热钱涌入香港
  据分析,香港股市近来的持续上涨,固然跟美国股市和日本股市的上涨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国际游资的大量涌入。
  平安证券的易文斌认为,香港股市每次大的行情其实都与国际游资涌入有相当大干系。恒生银行香港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近期大量热钱流入香港的一大征兆就是上月底,香港银行体系的外汇结余比正常情况激增了16倍。而来自香港金管局的统计则显示,热钱的大量涌入,使得金管局花费了大量港元买入美元。数据显示,自今年10月8日至11月8日,金管局共耗资108.91亿港元以购入美元。
  由于大量热钱的涌入,香港银行近来纷纷调低定期存款利率。
  境外游资将绕道入境
  外管局日前的公告显示,我国的国际收支已出现反常现象:在贸易顺差下降甚至出现逆差的情况下,外汇资金却依然保持较强的净流入态势。截至9月底,我国外汇储备达到5145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其中,1至9月新增的外汇储备额达到了1113亿美元。由此可见,境外游资已大量向国内涌入。
  据分析,游资绕道入境的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虚增贸易。通过境内的对外贸易企业虚报贸易出口(如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方式,使部分境外的美元通过出口贸易流入国内。二是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将注册资金快速到位,但不用于企业运作;同时,外方还可以采用追加投资的方式,将更多的外币调进来。再有就是通过地下钱庄兑换。
  有可能掀起一轮行情
  中证资讯的张志民分析,在政策面支持做多的背景下,国际游资集中性杀入,掀起一轮行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由于港股在恒指14000点不会轻易突破,而随着调整的延续,A股市场价值低估的吸引力日益显现。
  虎杰投资的张寅指出,境外游资当中有很大的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仍在外资的账户中。这一部分资金远远超过了我国现阶段基金和券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规模,其可能对我国证券市场造成巨大影响,应该引起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易文斌认为,这些国际游资是具有投机性质的资本,不太可能投向实业,而变现容易、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证券市场将成为这种资本的最好栖息地。而观察它们是否有动作,可以先看深市B股的表现。估计一两个月内深沪两市A股市场会有明显反应,而其高潮将在明年上半年出现。
  值得关注的板块
  易文斌认为,首先是有H股的A股,如马钢、仪征化纤等。在南方航空涨起来后,它们也会跟着动起来。其次,进口原材料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值得关注。张志民建议,关注未被市场挖掘、整体涨幅不大的二线蓝筹股。(记者 梁惠元)
  深圳商报

hailun 发表于 2004-11-17 08:54

银监会负责人:将积极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
2004年11月17日 07:11:40 中财网


  银监会表示,商业银行不能独资设立基金公司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士昨天明确表示,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联合富有经验的境外和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共同组建。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避免商业银行独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制衡与监督。
  他表示,为积极稳妥开展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创新,银监会将借鉴相关国际经验,从一开始就着力于建设好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平台,以保障其平稳运行。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制度,设置"防火墙",实现人员、场地、资金等的隔离,切实防范业务拓展可能形成的风险传递和积聚,防止利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不规范和违规行为,对风险管理体系和市场规则形成危害。
  他说,银监会将根据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的有关投资活动实施并表监管,并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在积极促进商业银行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同时,按照审慎原则,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这位人士表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解决当前融资格局失衡,改变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资产结构,提高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银监会和证监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一旦管理办法出台,银监会将根据既定的工作方案,依法开始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审定工作,并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和风险管理的新需求,为商业银行提升综合竞争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记者 薛莉)
  上海证券报

hailun 发表于 2004-11-17 08:54

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 明年仍将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
2004年11月17日 07:00:27 中财网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昨日在此间表示,明年仍将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他解释说,"稳"是"稳重","健"是"健康"。
  他同时表示,央行将继续关注通胀趋势、投资等诸多方面。
  在谈及汇率政策时,周小川表示,中国的汇率改革,涉及到多个方面,不仅要考虑到国际因素,还要考虑到国内因素。在国内因素方面,目前若干个改革最好有一个合理的安排,要有所权衡。微观上,商业银行改革要尽量奠定好基础,次序上也要靠前一些,还要培育金融市场、外汇市场等。此外,还要考虑到外汇管制方面。现在经常项目已经放开,资本项目有一半实际上也已经放开,但还要继续解除一部分不必要的资本项目管制,以使市场更好地体现供求关系。
  在谈到利率问题时,周小川表示,目前不是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好时机。不放开是因为防止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高息揽存,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的累积。只有当金融市场健康运作后,才会考虑。(记者 程勇)
  上海证券报

hailun 发表于 2004-11-17 08:54

央行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附全文)
2004年11月16日 17:40:31 中财网


  为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对于保护个人法定财产权利、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所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适用本办法。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两年内分步汇出全部财产。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暂行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第六条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第七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三)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五)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第十二条 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同一财产重复提出申请等手段非法套取外汇或者骗购外汇对外转移财产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售汇、付汇业务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的有关财产转移,或台湾地区居民继承内地财产的对外转移,比照适用本办法。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系指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出入境证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hailun 发表于 2004-11-17 08:55

央行就《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办法》答记者问
2004年11月16日 17:40:25 中财网


  问: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员跨境流动不断增加,我国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以下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愿望日趋强烈。近年来,一些华人、华侨向有关部门表达了这方面意愿,我驻外使领馆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为满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保护个人正当的财产权利,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适当放松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并发布了《暂行办法》,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问:出台《暂行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并没有相应规定,个人这方面的合理汇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其意义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际收支已连续多年保持较大顺差,外汇储备持续大幅增长。截止2004年9月底,外汇储备已达5145亿美元。综合国力的增强为适当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创造了条件。
  二是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境内居民个人移居境外后,如果其财产不能相应转移,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使就受到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外国人依法享有我国境内遗产的继承权利。如果其购汇和汇出要求得不到满足,这部分继承权利也无法得到充分行使。《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法定财产权利,体现了党和政府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精神。
  三是有利于开正门、堵邪路。过去,部分中国公民按照合法程序移居境外,但为支付境外生活费用等,不惜以较高成本和风险,通过一些非法渠道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一定程度也助长了部分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正常途径,有利于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四是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移民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发达国家对这两项交易基本没有限制,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放松乃至取消了限制,或者有明确的审批规定。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是我国对个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问:能否介绍一下《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对外转移财产的范围。《暂行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二是明确有关申请程序。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所在地外汇中心支局可以代为受理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是明确审批程序及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级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另外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批准后,先可汇出一半;一年后,可汇出剩余部分的一半;满两年后,方可汇出全部剩余部分。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对外财产转移?申请人应该如何申请个人财产转移,向哪一级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如果申请人无法回到国内,可否由他人代理申请?
  答: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如果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为中心支局,应通过外汇中心支局向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应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问:现在有一种担心,《暂行办法》可能会导致非法资金外流,尤其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管理部门有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手段?
  答:前面提到,《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但也不排除可能有部分非法资金想借此通道转移出境。为了防止给非法资金外流提供渠道,《暂行办法》着重强调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将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以及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问:我们注意到,当前外汇储备相对充裕,国际收支持续大幅顺差。但如果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大量的个人财产转移是否会导致国际收支风险?
  答:为了防止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暂行办法》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在非常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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