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lt 发表于 2005-5-31 12:26

请参加投票:要求修改‘股权分置试点通知’第三条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http://www.sse.com.cn/cs/zhs/xxfw/flgz/regulations/listedco/listed20050429.htm

其中第三条第四款原文:
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要求改为:
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应超过全体流通股股东表决权的一半。

修改理由:
原规定无法保证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三权(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利益,在程序上给恶意大股东创造方便!!!

请各位股民网友积极投票,然后把投票结果用电子邮件发给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cn/homepage/about4.jsp)。

benche 发表于 2005-5-31 12:29

一半不够吧,得三分之二。

hylt 发表于 2005-5-31 12:34

Originally posted by benche at 2005-5-31 12:29
一半不够吧,得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门槛太高。如达到一半,已经能足够表达出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按现在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估计参加投票的可能10%都不到。

hylt 发表于 2005-5-31 12:40

请哪位版主能否将本贴标题加亮,谢谢。

爱看股 发表于 2005-5-31 13:34

支持

支持

anchi 发表于 2005-5-31 20:45

Originally posted by hylt at 2005-5-31 12:34

三分之二门槛太高。如达到一半,已经能足够表达出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按现在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估计参加投票的可能10%都不到。
正因为如此,所以证监会也知道这个实际情况,
所以,是不可能加上的。
没有漏洞,怎么给既得利益集团某利呢?

hylt 发表于 2005-6-2 00:55

Originally posted by anchi at 2005-5-31 20:45
没有漏洞,怎么给既得利益集团某利呢?
:mad:

hylt 发表于 2005-6-7 11:40

请继续投票

历史在重演 发表于 2005-6-7 13:58

严重同意。

可口乐 发表于 2005-6-7 16:18

严重同意。

pass 发表于 2005-6-7 16:30

这样的修改是没有用的。只要基金和大股东合谋,达到流通股一半的数量不是很难的。

mytzzh 发表于 2005-6-7 17:39

一方面做股权分置,另一方面,发的新股还是那德性,我还真有点笑不出来!

一方面做股权分置,另一方面,发的新股还是那德性。是不是新上市公司不愿前面的人“抢”走了那么多钱而自己没赚到,也要来赚一把啊。
    强烈要求全面停发新股,直到所有股权分置问题完全解决!
    强烈要求停止所有上市公司的配股、增发。上市公司以前上市时收了那么多钱,套牢了那么多人。分红这么少。要不是有人被套住,你们这些上市公司就该退市,他妈的还想增发!
    亏了我的血汉钱我都不生气,怪我技艺不精,愿赌服输嘛,但中国股市搞那么滑稽的事出来,做为一个中国人,我能不生气吗?
    很想骂人!

两室一厅 发表于 2005-6-7 17:42

支持。

不倒翁01 发表于 2005-6-7 18:40

是的,以前的屁股都没擦干净,还他妈的圈钱,什么国家
         他奶奶的

JHXWHG-YT 发表于 2005-6-7 18:52

投停止‘股权分置票

goodluck333888 发表于 2005-6-8 11:48

这样大部分股权分置方案都不能通过,那别搞解决股权分置,让股市继续下跌算了!

hylt 发表于 2005-6-11 14:34

如果没经过多数现有流通股东同意而通过,得益的不仅是大股东,其他的流通股潜在投资者也许也能得益。

石中钰 发表于 2005-6-11 15:25

严重同意。

大愚若智 发表于 2005-6-11 16:50

let it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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