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09日 07:05:08 中财网
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企业、金牛能源拟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市场各方最为关心的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浮出水面",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企业、金牛能源四家主板上市公司将率先尝试这一改革。今日,四公司还分别公布了非流通股东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意向,即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决定在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改革方案。
分析相关公司的资料,发现这批公司尽管处于不同的地域,属于不同的行业,但它们至少有这样几点共性。
从规模来看,四家上市公司都不属于中央级的大型国有企业,而属于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紫江企业、三一重工均为民营企业,其中紫江企业还是中外合资公司。清华同方和金牛能源则是地方性国有企业。
从股权结构来看,四家公司的股权结构都相对简单,控股股东能够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其中,三家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上,而其余九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在1%左右。如清华同方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0.40%、三一重工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2.42%、金牛能源控股股东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4.51%。相比之下,紫江企业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持股36.83%。而在股份类别上,四家公司均为纯A股公司,未含B股或H股。
从经营业绩来看,四家公司自上市以来均未出现过亏损,且盈利能力较强。尤其是近三年来业绩发展持续稳定,显示出较强的行业竞争力。
从所处行业来看,这批公司基本上处于竞争性行业,且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经营业绩相对位于前列,属于行业龙头。如三一重工属于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2004年,工程机械行业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但针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通过全面提升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费用,降低存货、应收账款等措施,整体提升了公司行业竞争力,继续保持了行业中的领先优势。清华同方则属于计算机应用服务业,该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随着众多跨国企业全面参与而急速加剧,清华同方则根据产业壁垒、集中度、周期性等市场结构和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灵活的商业策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营实力迈上了新的台阶。
此外,四家公司均无不良记录,即未被证券交易所进行过公开谴责,未遭遇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记者 王璐)
公司简称 保荐机构 董事会审议时间 改革意向
金牛能源 国泰君安证券 2005-5-12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
三一重工 华欧国际证券 2005-5-9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股份和现金作为对价
清华同方 西南证券 2005-5-10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紫江企业 国信证券 2005-5-10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投机是不可能消失的 对“全流通”看空的,N年前就逃出来了,留到现在还前思后想的肯定都是些没有话语权的无足轻重的
4年前就存在的利空(暂时假设这是利空),到现在还有很大影响,大家想想有没有可能 各位早..........
试点首批圈定四家 知情人士透露补偿方案
昨晚记者从沪深交易所获悉,金牛能源、三一重工、紫江企业和清华同方4家公司已获证监会批准首批进行股权分置试点。虽然4公司有民企和国企,但它们的非流通股股东均同意向流通股股东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以获取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据知情人士透露,金牛能源和紫江企业拟采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10送2”方案,非流通股股东以股份减少的代价获得流通权。三一重工拟采用“10送3派8元”方案,即流通股东每10股获非流通股东送3股,同时每10股获派8元现金,派现部分由资本公积转增,非流通股股东放弃。清华同方的初步方案是流通股1:1扩股,该扩股由资本公积转增,而非流通股股东放弃。
短短10天之内推出试点办法和首批试点公司,如此高效率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是证监会近年来最大的一次手笔,显示了管理层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股市15年遗留下来的最大一个“包袱”将进入最后的消化阶段。
据悉,为了确保首批试点的成功,证监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从10多家公司中抽签确定了4家公司,并在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中进行了协调,以促使分类表决时顺利通过。
从初步透露的方案看,流通股股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而这种补偿程度是否会得到流通股股东的认同,会不会刺激低迷多日的股市走出困境,相信今天的市场会作出明确的回应。(庄睿弘)
每日经济新闻
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确定
2005年05月09日 07:05:08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企业、金牛能源拟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市场各方最为关心的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浮出水面",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企业、金牛能源四家主板上市公司将率先尝试这一改革。今日,四公司还分别公布了非流通股东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意向,即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决定在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改革方案。
分析相关公司的资料,发现这批公司尽管处于不同的地域,属于不同的行业,但它们至少有这样几点共性。
从规模来看,四家上市公司都不属于中央级的大型国有企业,而属于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紫江企业、三一重工均为民营企业,其中紫江企业还是中外合资公司。清华同方和金牛能源则是地方性国有企业。
从股权结构来看,四家公司的股权结构都相对简单,控股股东能够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其中,三家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上,而其余九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在1%左右。如清华同方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0.40%、三一重工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2.42%、金牛能源控股股东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4.51%。相比之下,紫江企业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持股36.83%。而在股份类别上,四家公司均为纯A股公司,未含B股或H股。
从经营业绩来看,四家公司自上市以来均未出现过亏损,且盈利能力较强。尤其是近三年来业绩发展持续稳定,显示出较强的行业竞争力。
从所处行业来看,这批公司基本上处于竞争性行业,且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经营业绩相对位于前列,属于行业龙头。如三一重工属于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2004年,工程机械行业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但针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通过全面提升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费用,降低存货、应收账款等措施,整体提升了公司行业竞争力,继续保持了行业中的领先优势。清华同方则属于计算机应用服务业,该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随着众多跨国企业全面参与而急速加剧,清华同方则根据产业壁垒、集中度、周期性等市场结构和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灵活的商业策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营实力迈上了新的台阶。
此外,四家公司均无不良记录,即未被证券交易所进行过公开谴责,未遭遇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记者 王璐)
公司简称 保荐机构 董事会审议时间 改革意向
金牛能源 国泰君安证券 2005-5-12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
三一重工 华欧国际证券 2005-5-9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股份和现金作为对价
清华同方 西南证券 2005-5-10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紫江企业 国信证券 2005-5-10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上海证券报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操作流程公布
公众投资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流程明确。5月8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公众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保护。
试点过程两次停牌
根据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应两次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具体时点为:在获悉公司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的第一时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简称股票)停牌。
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自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试点上市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网络投票不少于五个交易日
指引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须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五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并提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试点上市公司还应通过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布,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实现方式;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等内容。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催告通知。
上市公司做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议后,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发表意见。
对流通股东权益影响作评价
此外,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中要包括,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书还应披露,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等内容。
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则应当包括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非流通股东的承诺事项等内容。
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也必须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方案实施当日不除权不设涨跌停
指引明确,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和有关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记者 周宏)
上海证券报 Originally posted by liqiangw18 at 2005-5-9 07:52
投机是不可能消失的
严重同意! 不知道今日会怎样?????????? 进来学习一下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为明确操作流程,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获悉公司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股票”)停牌。
公告应当披露说明公司被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状况、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拟聘请的保荐机构等内容。
第三条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形成过程中,就方案涉及的技术操作事项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
第四条 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做出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刊登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 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 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四)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六) 保荐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试点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有无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二) 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三) 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四) 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五) 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情况;
(六) 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七)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保荐结论及理由;
(九)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除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内容外,还须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五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实现方式;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自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公司股票连续停牌等。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催告通知。
第九条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但公司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继续对其股票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第十条 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三) 有权部门对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
(四)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文件和持股证明;
(五) 保荐意见书;
(六) 法律意见书;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第十二条 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变动的确认文件后,试点上市公司据此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资金结算事项,并提交第十条所述文件。
第十三条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和有关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
第十四条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期的股份限售期限届满,上市公司应当刊登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股东承诺分阶段出售股份期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严格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第十七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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