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乡村及区域发展部长阿都阿兹今天说,中国已经研究成功并采用中国、德国、法国结合的技术在大马生产白纸,是急大马之所急,其“前途不可限量”。
阿都阿兹说,目前,大马的纸张几乎都依赖从海外进口,中国商家此举有助大马纸张生产业减低本地过于昂贵的纸张价格,且油棕树制成的纸张还会反销海外,为大马创汇。阿都阿兹透露,中方已经表示投资的诚意,至于是否和大马联营生产则还未敲定,可确定的是外来投资将令马中双赢。他进一步说,中方从开厂到投入生产将需一段时日,设厂投资预计明年六月开始,在大马制造的油棕纸张预料将在二00六年面市,然后分销到世界各地。中方初步建议在大马彭亨州设厂生产。
阿都阿兹说,今天,全球正闹制纸原料的木材荒,然而油棕废料被证实可制成纸张。根据中国方面展开的研究,油棕废料制成的纸张洁白和韧度将比木材为原料的品质更好。正是中方此举给大马带来机遇。 重点行业投资增速趋缓 中部地区略有上升
2004年前10个月,中国投资的特点是:第一产业投资增速加快,二、三产业投资增速放缓;重点行业投资增速继续趋缓;各种注册类型投资增速继续回落;东、西部地区投资小幅回落,中部地区投资略有上升;国内贷款的资金来源小幅回落,自筹资金增速略有上升;新开工项目继续增长,但当月新开工项目较上月有所减少;房地产投资增速略有上升□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财经时报2004年,中国投资增长总体上呈现出前高后低的特点。1-2月,城镇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高达53%,高于上年同期约20个百分点。在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作用下,投资增长从5月起又呈现较快回落态势。前10个月,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累计完成投资43556亿元,同比增长29.5%,增幅比前4个月回落近14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回落1.5个百分点。增速由猛增转向平稳回落,表明投资正在朝着宏观调控预期的方面运行。
与投资较快增长相一致,2004年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对GDP的贡献率上升到37.1%,比上年同期提高了约5个百分点,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对GDP的贡献率,则由38.4%上升到44.4%,提高的幅度更大。前10个月投资的特点有:
1.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增速加快,二、三产业投资增速放缓。前10个月,第一产业投资470亿元,同比增长23.1%,增速比1-9月提高1.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投资17385亿元,增长41.7%,增幅下降0.1个百分点。
2.重点行业投资增速继续趋缓。1-10月,在城镇投资中,非金属矿开采及制品业投资913亿元,增长47.7%,增幅比1-9月回落2.4个百分点;黑色金属开采和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投资1546亿元,增长40.5%,提高0.1个百分点;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投资4033亿元,增长48.5%,提高0.3个百分点;石油加工、炼焦业投资489亿元,增长116.4%,回落6.9个百分点。
3.各种注册类型投资增速继续回落。分注册类型看,内资完成投资37702亿元,同比增长27.6%,增速回落0.2个百分点;港澳台商投资2333亿元,增长34.5%,增速下降1.3个百分点;外商投资2955亿元,增长56.3%,增速下降3.6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投资567亿元,增长20.4%,增速下降1.9个百分点。
4.东、西部地区投资小幅回落,中部地区投资略有上升。分地区看,1-10月,东部地区投资24278亿元,同比增长27.7%,增速比1-9月回落1.1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投资9061亿元,增长32.2%,增速比1-9月回升0.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投资9317亿元,增长33.9%,增速比1-9月回落0.1个百分点。
5.资金来源小幅回落,自筹资金增速略有上升。从资金到位情况看,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4756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增速比上月小幅回落0.8个百分点。其中,国内贷款到位9817亿元,增长17.1%,增速比上月回落1.4个百分点;自筹资金到位24424亿元,增长38.5%,增速提高0.3个百分点。
6.新开工项目继续增长,但当月新开工项目较上月有所减少。1-10月,城镇累计新开工项目120138个,比去年同期增加8154个。其中,东部地区新开工项目46231个,同比减少1248个;西部地区新开工项目42778个,同比增加6180个,中部地区新开工30116个,同比增加2605个。
7.房地产投资增速略有上升。1-10月,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9526亿元,同比增长28.9%,增速比1-9月上升0.6个百分点。
财政政策转型将影响西部投资形势
预计2005年全社会投资增幅在20%左右,基本在正常增长区间,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有所减弱;但由于投资惯性作用和促进因素,尤其是企业投资自主性大大增强,投资增长不会大落,不会出现许多人所担心的“硬着陆”;从地区投资来看,西部地区投资实现高增长的难度较大,形势不容乐观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财经时报
展望2005年投资环境,既有对投资增长的不利因素,也有促进投资增长的有利因素。综合分析,抑制因素大于促进因素,预期2005年投资增速将小幅回落,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有所减弱。
总体判断,预计2005年全年全社会投资增幅在20%左右,基本在正常增长区间,其中城镇投资增速在22.5%左右(历史数据分析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多数年份增长率为16%—20%),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有所减弱。但由于投资惯性作用和促进因素也较多,尤其是企业投资自主性大大增强,使投资增长不会大落,不会出现许多人所担心的“硬着陆”。
从地区投资来看,今年西部地区投资增幅快于中、东部地区,投资增长差距在区域间有所缩小,说明东部地区投资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更大。但2005年,西部地区投资实现高增长的难度较大,形势不容乐观。原因在于:
1.财政政策转型的影响。从明年政策环境看,财政政策将由积极型向稳健型转变,积极财政政策的退出对西部地区影响更大。首先,明年长期建设国债的发行肯定要小于2004年,总规模缩小有可能使投向西部国债的规模也相应减少,但西部地区对国债资金依赖性相对更大。其次,国家将继续调整国债与财政资金的支出方向。国债资金将重点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整治、加快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方面倾斜。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国家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势必有所减弱,从而影响西部地区投资保持高增长。
2.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依然很薄弱。国家西部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12个省、市、区GDP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速度都超过了自己的历史最高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每年增长20%以上。但是由于历史欠账太多等原因,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仍很薄弱;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总之,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还相当低。在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有所减弱的情况下,只凭西部地区自身积累进行大规模投资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从吸引外资来看,西部地区吸引FDI(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仅占全国的4%左右。
总体看来,尽管存在一些促进西部经济增长的因素,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因此,为了保持西部地区投资较快增长,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好“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政策,对西部地区投资在政策上适当有所倾斜。 审计署酝酿内部变革,2007年将实行审计材料公告制度
审计署要独立扩权?!四川省审计厅副厅长王万辉听到这个消息时,丝毫不为所动,在他从事审计工作的若干年中,已经多次听过这样的传言。
“现在的审计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宪法都没有修改,怎么可能把审计机构独立出来?”王万辉反复强调,宪法不改,现在的《审计法》修改也只可能是在一些细节上做一些技术性的改动,不可能对审计体制有什么触动。
审计独立构想23年峰回路转
的确,从目前的《审计法》征求意见稿来看,修改并没有触动到审计体制,仍然完整保留了现行的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审计机关不能脱离同级政府的领导,又要对政府部门工作进行审计监督,这对于基层审计机关来说,是工作中无形的阻力和压力。
对于审计机构是否应该独立的争论由来已久。早在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审计监督制度的前一年,就有过这样的讨论。1981年,许多专家提出审计署应当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职能的手段,而审计署的位置应当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
但是,由于多方阻力和考虑,宪法最后出台时,仍然选择了隶属于政府审计系统,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并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实施审计监督的“行政型”的审计模式。
此后的22年,每年的审计报告似乎变成了一项程式化的工作,没有人过多在意,直到2004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 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一场席卷全国的“审计风暴”由此开始。
是次审计报告在赢得无数的喝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现行的审计体制的弊端。李金华曾多次提到,“审计有时缺乏一些独立性,特别在地方,一个问题涉及政府或者市长、县长,弄不好就不了了之。”
时隔不久,国家审计署前副审计长项俊波再次撰文提出:“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为立法型模式的审计体制,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即一府三院制?。审计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时隔23年,这个当初的建议“重出江湖”,是水到渠成的时候么?
5年后实现垂直管理?
尽管来自审计署高层的改革意愿已经非常明显,然而,真正要改革审计体制,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考虑的问题,远不止修改一部法律那么简单。
“假如现在对审计体制进行这样大的改革,将审计署脱离政府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人大是否有能力担此重任?”审计署的一位官员对记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在目前情况下,审计机关如果隶属于人大,可能还不如现在“腰杆硬”。现在还有国务院总理在后面支持,如果真的脱离了政府这个“靠山”,要对财政部之类的重要部委进行审计可能更困难了。他告诉记者,审计署内部对独立的说法并不热衷,短期内更不会列入议事日程。
但是,这位官员同时透露,审计系统很有可能在5年之后,也就是2010年实现中央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实行垂直领导后,人事、业务和经费都由审计部门统一安排,这样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基层审计机关的独立问题。
“如果垂直管理一时不能实现,至少可以实行一种变通的办法。”以王万辉的设想,由于牵扯到很多利益纠葛,审计体制的变革至少要到50年以后,但现在可以做一些小的变革,由于目前县市一级的审计机构所起的作用非常小,所以可以考虑先取消县市一级的审计机构,由省一级审计机关在县市设立特派办,这样对于县市一级的审计工作将大有益处。
2007年审计结果全公开
由于受到政府限制,审计结果的公告往往只是冰山一角。据记者对一些基层审计机关的询问,通常审计结果的披露比例在30%左右。而且,披露的多是些无关痛痒的结果,真正触动到政府及部门利益的,一般不允许公布,说是内部解决,往往也是不了了之。
因此,基层审计机关对征求意见稿第3条增加的一款:“审计机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表示非常欢迎: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处理、处罚权,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审计监督的效果。
审计结果的不公开使得审计机关对政府的审计监督更像是家里人的“内审”。据审计署一位知情官员透露,审计署为了突破这一问题,使审计结果公开透明,内部已经列好计划,预备在2007年完全实现审计材料公告制度。审计署正努力在现有框架下寻求变革,提升自己应有的公正形象。
在审计机关监督力度加大的同时,对于审计机关的监督,也成为又一个“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李金华7月8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审计法》修改稿中最有特色的两处修改是“成立审计报告审查委员会和将来由某个部门专门对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征求意见稿第43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审计机关的预算执行情况由统计监察机关负责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遭遇部门利益之争
审计署的改革计划正热烈而低调地进行,已经被调动起来的工作和变革的热情被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小心地克制着,而与此同时,被列入国务院2004年度计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审计法》的修订工作却被暂时搁置下来。
年初,审计署法制司成立了“《审计法》修订小组”,负责《审计法》的修订工作。3月,审计署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审计法》修改意见的通知”,在审计系统征求意见,并召开多次研讨会,汇总意见后将修改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5月20日,审计署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各部门意见。
看似顺利的开局在中间遭遇了难题,征求意见难以达成共识,提交给人大的日期不得不推迟。意见难合的症结在于部门利益冲突。
“审计机关一直对我们有监管,前两天还派来专业人员查过我们的工作底稿。”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经纬告诉记者,从工作范畴的角度讲,审计机关对所有与审计相关的领域进行监督,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过,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其监管机关还有财政部和证监会。
证监会主要是对上市公司部分进行监管,那么财政部呢?陈经纬告诉记者,事实上,在改革开放之前,会计师事务所都是隶属于财政部管理的,改制之后,财政部设立了一个会计师协会,这个协会表面上是一个行业自治的组织,实际上,是财政部的一个委托管理机构,财政部将部分权力委托给会计师协会履行。会计法出台之后,对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财政部于是将委托给会计师协会的权力收回,仍由财政部主要负责会计管理。
与此同时,审计署也曾下设过审计师事务所,其实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模一样的业务,也曾设立了审计师协会,后来,经过改革,审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会计师事务所,而审计师协会也与会计师协会合并。
有了这样的渊源,现在财政部与审计署之争就不奇怪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是审计机关社会监管的一小部分,现行《审计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审计,只是在第29、30条稍有涉及,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指导、监督。征求意见稿仍然延续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能。财政部因此提出新的形势条件下?多头管理并无必要。《审计法》第29、30条关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条款已没有必要保留,应删去。
这样的争论并不止于两个部委之间,毕竟,《审计法》是牵扯到所有政府机关利益的一部法律。一部完备的法律是值得期待的,而体制的改变则是更为根本和深刻的变革,对于这样一场变革,我们需要用更长的时间耐心等待。 日本便利店将大举进入中国
从有关方面获悉,日本“全家”、“罗森”等流通业巨头将在中国展开专营连锁店(FC)业务。
根据中国与世贸组织达成的协议,从今年的12月11日起,中国将开放外资在流通业中的投资限制,专营连锁店行业将对外资放开。据报道,日本“全家便利店”计划在11日当天即提出FC许可申请,一旦获得批准,“全家便利店”本月27日就将把上海的直营店转变为FC1号店,其它28家直营店的大多半也将转为FC店。据悉,“全家便利店”还将募集当地个人业主加盟。 企业技术开发享受费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以鼓励各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公平竞争。
通知指出,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首发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初步建立
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针对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谈一谈询价制度出台的背景及其对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答: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为保证法规修改后的股票发行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势在必行。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向专业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询价是形成股票发行价格的有效方式。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研究分析人员,有较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承担能力,有条件对发行人股票给出反映其内在投资价值的报价。目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定价能力和参与确定新股价格的意愿不断增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试行询价制度的条件比以往更加成熟。正是在法律修改和市场变化的推动下,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通知》和《备忘录》)。
《通知》的出台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询价制度改革和完善了目前的股票发行机制。《通知》通过规范化的推介询价程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定价过程中来,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将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价格确定依据等公开披露,便于市场充分了解定价过程。这样不仅提高了定价过程的透明度,同时也使机构投资者、保荐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市场约束,接受市场检验,为获得一个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兼顾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发行价格创造了条件。
其次,询价制度的推出,使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将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另外,通过吸引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保险、年金等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了市场资金来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
再次,询价制度将促使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加大研究投入,建立客户队伍,拓展销售渠道,提高股票定价和销售能力,为提高保荐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通知》的出台体现了市场发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将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通知》征求意见的情况,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通知》作了哪些修改?《通知》发布后,是否要求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采用询价方式?
答:《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市场各方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在征询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电子邮件260余份,传真信函等书面意见50余份。我会还召集了数次座谈会,分别听取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来说,市场各方对《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体现的市场化改革方向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此举是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的重大举措。询价制度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发行定价的过程中来,有利于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将积极推动保荐机构加强研究工作,建立客户队伍,形成核心竞争力;从长远看,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也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和保荐机构的优胜劣汰和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市场各方也对完善《通知》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适当扩大询价对象的范围、明确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数量及监管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这些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现阶段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部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是适当扩大了询价对象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范围,以利于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询价过程中来,使价格形成更能反映市场需求。为明确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条件,便于操作,中国证监会还配套出台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关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为体现法律要求并满足询价过程的需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通知》不仅对招股意向书的内容和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还将现行的招股说明书分解为不含发行价格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要求先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再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最终通过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三是明确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向不少于20家(发行数量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四是增加了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询价配售相关工作的规定,并相应对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等提出了要求,以确保询价配售 工作符合三公原则。五是允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署,以提高承销机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六是增加了对违反规定、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进行处罚的规定。
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将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请介绍一下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答:为了使股票的发行价格尽量反映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尽量避免非理性的、明显背离公司价值的报价,事先由具有研究能力的专业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十分必要,设定初步询价的目的正在于此。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公开询价的价格坐标,即发行价格区间,指导累计投标询价,将使最终发行价的确定更为合理。
按照《通知》和《备忘录》的规定,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参与的询价对象数量可能不同。初步询价的对象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的符合询价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而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参与询价的方式不同。在初步询价阶段,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以一个询价对象的身份参与初步询价;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本身(自营账户),也可以是其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但询价对象必须事先将相关账户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是否缴纳申购款及参与股票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无须缴款,如果其不参与累计投标询价,也不会获得股票配售;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在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将会获得比例配售。
问:为什么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询价和配售,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并不是赋予其特权,其出发点是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力量和定价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稳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通知》要求不超过20%或50%的发行数量向询价对象配售,目的在于约束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防止报价的随意性,使询价结果更加合理。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长期以来存在的申购新股无风险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申购新股应该建立在论质定价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要求机构投资者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三个月的规定,使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通过参与询价获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享有更多的获利机会。
其次,相比较而言,机构投资者由于其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可以在研究、人才和管理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因而也有较高的定价能力、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有利于对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作出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价格,也为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从而引导整个证券市场朝理性投资的方向发展。为便于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制作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在路演推介时提供给机构投资者;同时还对研究报告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机构投资者具备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通知》规定研究报告仅提供给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不要求将其作为发行申请文件公开披露,避免对社会公众投资者形成误导。
另外,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通知》规定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问:为什么要对发行市盈率规定统一的披露口径?
答:《通知》对发行市盈率的披露口径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二是规定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数值。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与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口径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同时突出发行人通过主营业务创造价值的能力,便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防止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和发行价格的行为。
另外,《通知》鼓励发行人进行盈利预测,也允许发行人披露市盈率以外、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和自身特点的定价方式,比如市净率、EV/EBITDA、现金流贴现等,便于投资者从多个角度分析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
问:参加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能否参加网上市值配售?市值配售发行方式是否改变?是否允许设置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答:参加询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仍可参与其余股票的网上发行。试行询价制度后,目前采用的网上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没有变化。关于网上网下回拨问题,《通知》提供了这种操作的空间。
问:询价对象的名单是否公布?对询价对象将如何管理?
答:根据《通知》和《备忘录》,目前纳入询价对象范围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QFII以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他们全部是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投资者。因此,经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并承诺遵守询价对象的相关规定后,他们可以申请成为询价对象。中国证券业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定期公布询价对象名单。
询价对象不实行终身制。对在报价、申购和配售过程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询价对象,将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除名期满12个月后,如违规行为已经改正,或重新符合询价对象的条件,相关机构投资者可以重新申请成为询价对象。另外,目前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如果将来符合条件,经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申请成为询价对象。 问:怎样促使发行人、保荐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在询价配售工作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如何促使询价对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报价和申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将采取哪些处罚和监管措施?
答:《通知》实施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由发行人、保荐机构、询价对象等市场参与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上述市场参与主体在询价配售过程中的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发行价格的合理性,进而决定本次试行询价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为此,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通知》不但对询价配售工作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上述参与询价配售工作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他们在询价配售工作中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一是,规定在询价之前必须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确保所有投资者同时获得相关信息。二是规定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之前必须向不少于20家(发行股数在4亿及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在初步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防止价格操纵,使询价区间尽可能合理。三是规定保荐机构在向询价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仅分析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还要对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预测,通过二级市场的价格表现来检验并约束保荐机构在研究报告中的估值和定价。四是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询价配售过程中引入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即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五是要求询价对象承诺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并要求保荐机构披露所有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这样,无论是否获配,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行为都将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一旦获配,还将面临锁定期内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通过询价和定价过程透明化,促使所有参与询价配售的市场各方诚实信用,并使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更加理性。六是明确规定,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时,《通知》对未能实现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都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总之,《通知》通过事前对询价对象范围和条件进行监管,事中引入会计师、律师等独立第三方对询价配售过程进行见证,事后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力图促使市场参与主体在询价配售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问:询价制度推出后,监管部门的角色有何变化?监管部门为推行询价制度作了哪些安排?
答: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将不再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核准,对此市场极为关注。投资者一方面认为这是符合市场化发展方向的重大进步,另一方面也对市场能否顺利适应这一变化、市场参与主体能否严格遵循诚信原则等表示了担心。
我们认为,《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后,虽然证券监管部门不再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核准,但对于股票发行市场的监管责任并不会因此免除。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将从单纯核准发行价格过渡到对发行定价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监管。因此,《通知》从询价方式、询价对象、配售原则、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股票价格的形成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强化市场约束,更好地发挥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和诚信意识尚须加强,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有时可能还难以形成足够的约束。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要求我们坚持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当询价过程中出现股票发行价格严重背离投资价值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将遵循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适当的“窗口指导”;同时,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掌握新股发行节奏。
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引入询价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制度本身将在实践中通过不断总结经验随时加以完善。为稳步推行询价制度,监管部门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培训。主要是加强对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的培训。询价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市场参与主体对《通知》及《备忘录》的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在询价制度实施前,监管部门将组织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进行培训,确保各市场参与主体正确掌握相关规则,并做好组织和人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即时跟踪,逐步完善规则。为确保询价制度的顺利实施,在首批发行人进行询价试点时,监管部门将即时跟踪发行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
鉴于《通知》是对发行定价制度的重大改革,发行人、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等均需根据新的制度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因此,《通知》明确,询价制度将从2005年1月1日后实施,今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辛苦,顶顶 关键看新股定价如何引导股市,
定高了如果不跟着大盘向下走那么可以往上拉动大盘.
定低了亦然.
终归还会有一天要讨论流通股的问题,要讨论接轨的问题,逃避不是办法. very good.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