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月30日(星期二)政策消息面情况专贴,欢迎大家添加。
制度和操作硬伤制约前景 股票质押贷款望梅止渴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股票质押贷款新规更多的考虑是扩大券商的融资渠道,但是其制度和操作上的硬伤,制约了它的前景
对于券商来说,近日出台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只是望梅止渴,在目前市场环境下,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的大面积展开并不现实。并且,商业银行对于向券商发放贷款仍然心存疑虑。
原办法的硬伤
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银行对于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处于停滞状态,券商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融通的资金量和从其他途径融到的资金量之间存在巨大的数字落差。
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业务部的人士告诉《证券市场周刊》:“从2000年初到2003年年底,各商业银行累计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不到300亿元。而且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了绝对比重。”然而,根据央行公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仅今年一季度,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拆借和回购方式净融入资金就达1851亿元。
某商业银行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2000年,股票质押贷款就面世了,但一直乏人问津,原因是当初制定规则主要考虑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基调是‘从严’,有些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在具体操作时有一定困难,不容易把握。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不透明,交易成本高,业务开展阻力大。”《管理办法》虽然有增强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本质上并没有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信息依旧不透明,一个层次在于股票市场本身,各种关联交易、市场黑幕屡禁不止;另一个层次在于券商,它们并没有将自己的自营业务持仓等情况向银行兜底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高交易成本,一方面使得券商出于保密需要,自动远离股票质押贷款;另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无心涉足高风险的混沌区域,对股票质押贷款缺乏兴趣。另外,手续过于繁杂,也打击了券商和商业银行的参与积极性。
操作性加强
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的人士向记者介绍:《管理办法》在质押物范围、质押贷款期限、警戒线比例及借贷主体范围等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放宽借贷主体范围,取消了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性规定;扩大质押物范围,不再限于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也可以用作质押;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管理办法》将警戒线比例从原来的130%提高到135%。
业内人士介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如果一只股票的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从警戒线到平仓线之间只需要经历很短的时间,有时银行根本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而如果庄家利用这一点,将股票打压至平仓线以下,利用银行的平仓捡到大量廉价筹码,然后再将股票拉升,那么券商将会承担较大的损失。
风险依然存在
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士认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所放宽,但是有限度的,而在风险控制方面则要求更加严格。从长期来看,为券商的融资拓宽了渠道,但短期内这项业务的发展不会出现一个很明显的量的增长。”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控制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于客户准入方面的严格限制。如何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券商作为借款人是商业银行着重考虑的首要问题。
第二在质押股票的选择上。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要避免由于质押股票过度集中而承担无法平仓的风险,就必须在质押股票的选择上特别慎重。
第三在质押比例的确定上。《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而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一般不会按照这一比例来操作,会按照质押股票的情况相应地调低质押比例。业内人士透露:在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某些政府干预行为也会让银行承担损失。如某券商在一家银行做了股票质押贷款,在达到平仓线时,当地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的稳定,要求银行不要平仓,因此,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这样的风险。
中关村证券的分析师刘晔认为:“券商在进行股票质押贷款时也必须要考虑成本问题。如果成本太大,实际上是放大了券商的风险,并且把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
另外,虽然三部委联合出台了《管理办法》,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各司其职,这种体制下,股票质押贷款的监管是个敏感的交叉地带,证监会和银监会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这种含混不清的权责分配将造成“监管博弈”。监管上的扯皮反过来又会增加券商或商业银行违规操作的可能性,给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序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沪深证券交易所全方位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出新版
据新闻晚报报道,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股票上市新规则。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从12月10日起执行。
经了解,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由原来的14章223条扩充为18章295条,条款增加30%以上,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订。
相比旧规则,新《股票上市规则》大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新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新规则确定重大事项首次披露的时点并细化持续披露的要求。新规则第七章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新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新规则统一了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十一类交易的披露标准,并在相对额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绝对金额这一判断指标。
新规则调整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
据悉,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上海证交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上证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应该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和第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上证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上证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
[ Last edited by 方圆王 on 2004-11-30 at 00:46 ] 证监会或考虑“B股转H股”解决B股问题
知情人士介绍,在京东方子公司境外上市事宜因中国证监会8月24日所发《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而搁浅之后,监管当局“作为补偿”已许诺支持京东方“B股转H股”进入香港资本市场。
不过,京东方公关部负责人宋超表示:“公司仍在与各方协商,努力推动境外上市。”而董事会秘书仲慧峰尽管表示“不清楚”京东方是否可能“B股转H股”一事,但亦认同国内不乏在相关规定尚未正式出台前而“案例先行”的例子,“如果给机会,(公司)愿意做试点。”
我们分析,“B股转H股”的积极意义或许在于增强再融资功能。目前B股的再融资功能已经基本丧失,如果能转为H股,则可以一举两得:即解决了恢复再融资功能的问题,又解决了B股市场去向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此前,管理层曾经明确表示,B股市场最终将于A股市场并轨。那么,按照现在的发展来看,是否可以认为,B股市场先与H股并轨,然后H股再与A股并轨,拆分为两步进行。从以上信息来看,证监会目前的思路还是仅限于试点,近期应该不会大规模推广。 专家:六因素令物价上涨 中国明年续有通胀压力
据中新网:刚刚结束的一年一度“经济学人上海圆桌会议”透露出的消息说,中国明年的物价仍存在上涨的压力,特别是房地产的价格还要涨。
其中最为明确指出明年物价仍有上涨压力的是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经济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石良平教授。他说,从今年物价上涨的情况看,一到十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 数(CPI)总水平上涨百分之四点一。上涨的主要是粮食和食品价格,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价格,与人力资源支出为主的教育、医疗、诉讼、咨询、中介服务、文化传媒消费等价格。明年这些物价仍可能继续上涨。
他分析其原因:一是农产品价格上升压力并没有减少;二是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仍长期亏损,故其价格一直处于持续上升过程;三是服务价格仍会继续走高;四是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向下游产业传导,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压力很大;五是目前中国的工业结构正在大规模向重化工业转移,这是一个消耗资源的过程,也是资本积累的加速期;六是因为供求关系脱节,导致房地产以及相关的价格仍呈上涨趋势,最近租金开始上涨就是一个信号。
同济大学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主任胡景北补充说,二○○五年的趋势是短期,经济学家预期可能很难,得看石油价格,取决于国外的情况,还取决于国外原材料价格的涨幅。
从需求方面看,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袁志刚教授认为有两个大的冲击因素:一是局部市场如房地产等过热,另一个是国外的热钱。十月份房价上涨主要就是热钱造成的。他说:“我认识的几位法国人,每人在上海顶级地段买了好几套房子,赌人民币升值。”
对此,上海社科院经济景气研究中心主任也表示认同,他说,从目前来看,有很大部分热钱进入了房地产领域。虽然房价并不计算在CPI中,但它对物价的上涨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要计算在内的话,物价上涨的压力会更大。 问题公司将扎堆拍卖 国有股转让下一步望提速
据证券时报:华北制药推出综合抵债方案并引入战略投资者,山东海龙国有法人股拍卖,南京新百国有股转让正在进行,深圳、上海本地上市公司重组重新升温……种种迹象表明,一度陷入低潮期的国有股转让正在重新蓄势,并有望再掀高潮。发生案例占比减少。
如果说证券市场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和推动资本流动的平台,那么股权转让就是该舞台上的重头戏,而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的转让前两年则一直充当着这出戏的主角。然而,今年国有股转让占股权转让事件的比例却明显降低。
据本报信息部统计,截至11月25日,今年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共发生股权转让事件近300起(同一公司同时分别转让股权及要约收购的均合计为一起),其中涉及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的为147起,占所有股权转让事件的比例由高峰时的3/4降为不足1/2。在147起国有股转让中,采用无偿划转形式实现的又占40余起。也就是说,147起国有股转让中真正通过股权的协议转让、拍卖及司法裁定等市场化手段实现的有100余起,占70%左右。即使在市场化的协议转让中,也有相当部分的国有股并没有改变自身的所有制属性。
仍是成交“大户”
今年国有股的转让股份数仍明显超出非国有股的转让股份数。据统计,近300起股权转让事件所转让的股份数为290余亿股,其中147起国有股转让股份数就达253亿股。
在今年转让份额最大的10起股权转让事件中,全部是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如10月份中国石化的股东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向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协议转让50亿股和61.43亿股国有股,合计转让股份总数达111.43亿股,占300起股权转让股份总数近4成。山东基建原第一大股东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公司20.97亿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62.34%)无偿划转给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白云机场也无偿划转了5.76亿股国有法人股。
下一步转让有望提速
有业内人士表示,今年国有股转让事件相对减少是有特殊原因的:一方面是国有股转让的审批在叫停一年多后开闸,使得前两年的国有股转让事件陡增,造成了较高的参照基准;另一方面,今年各地国资系统忙于筹备组建,也是造成国有股转让减少的原因。
从近期看,在各地国资部门的关系理顺之后,各地纷纷推出蓄势已久的国资改革计划,其中也包括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国有股转让正面临提速。实际上,近来部分省市的国资改革和上市公司重组计划已进入实施阶段,如深圳、上海本地上市公司重组重新升温,尤其是深圳市属上市公司的重组再成市场热点。河北省则提出要将国有股比例由71%降到40%。
问题公司将扎堆拍卖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公司业绩的分化,协议转让在国有股转让中将不再一枝独秀,越来越多的国有股可能通过拍卖和司法裁决的方式实现转让,尤其是ST族和其他一些问题公司。
在今年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转让中,已有10起是通过拍卖实现的,还有众多流拍事例。在目前法人股拍卖只有通过司法形式才能实现的情况下,股权被拍卖基本上意味着原股东已身陷困境、不能自拔或有意赖账,所以这些公司几乎都属ST族,如*ST江纸等。而通过司法裁定实现国有法人股转让的,也同样以“戴帽”公司为主。 沪深证券交易所修改上市规则 信息可暂缓披露?
据上证报:从12月10日起,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在提高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改革和简化停牌制度,理顺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关系,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等方面作了多项改进。
经了解,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由原来的14章223条扩充为18章295条,条款增加30%以上,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订。
相比旧规则,新《股票上市规则》大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首先,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新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其次,确定重大事项首次披露的时点并细化持续披露的要求。新规则第七章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新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统一了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十一类交易的披露标准,并在相对额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绝对金额这一判断指标。
第四,调整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
据悉,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上海证交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 S T公司,暂不能向上证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应该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和第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上证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上证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 新版股票上市规则 引入公平披露
深沪交易所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新《股票上市规则》将于2004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深沪交易所是在中国证监会的组织下,根据2002年以来规则实施情况和市场需要,对《股票上市规则》的内容和结构进行全方位修订的。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由原来的14章223条扩充为18章295条,条款增加30%以上。
引入“公平披露”
与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并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强调对上市公司董(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人员的管理,要求高管人员补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细化临时报告的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充实和梳理后,由原来的一章扩增为五章。
深沪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以及两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原《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删除了与新规定相抵触的部分。
深沪交易所结合在以往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提高其可操作性。另外,《规则》还调整了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扩展了关联人的外延,明确了关联交易审议中涉及的回避表决问题,简化了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议程序等;堵塞原《股票上市规则》中临时报告披露要求的有关漏洞。
改革停牌制度
《规则》取消了季度报告和部分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赋予交易所在停牌和复牌问题上更多的自主权,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规则》还为董秘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增加关于董秘职权范围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并支持、配合其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不能履行职责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除了按照上述提及的相关规定大幅修订特别处理和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的有关内容外,新《股票上市规则》还适当调整了应予特别处理的若干标准,增加了终止上市的情形。 金融体系改革取得四大进展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日前在"亚太经合组织金融与发展项目2004年度论坛"上指出,建立稳健的金融体系,改进金融效率,提高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是亚太各经济体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政府将金融体系的改革视为改革的重中之重,并在资本市场改革和开放、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李勇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稳步发展,但我们也意识到了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风险。如果不对现有的金融体系进行改革,现存的风险将威胁到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取得的四大进展是:
1、资本市场改革和开放。2004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九点指引。保险业改革已启动,取消了对保险业投资的一些限制。与此同时,按照入世承诺,我国金融服务业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启动了QFII机制,允许外资进入国内市场。
2、银行业改革。为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近中国政府开始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也将开始,所涉及到的金融机构包括另外两家主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3、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处于稳步推进中。目前,中国已经放开了银行间利率、贷款回购利率、再贴现利率及国债发行利率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与此同时,放宽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2004年10月,中国提高了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其它存贷款利率也随之相应提高。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反映了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并有助于巩固宏观调控的成果。
4、监管体系建设。中国已经建立了由"一行三会一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体的金融监管框架。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了监管的责任。此外,相关金融法规也开始实施,金融法律体系将持续得到改进。 上证50ETF今起正式发行
记者从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获悉,上证50ETF今天开始发售,投资者可到中国银河、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招商、华夏、海通、光大、中信、广发、国信、北京、华泰、联合、长江、上海、湘财、国联等17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及华夏基金理财中心认购,发行截止日为12月24日。
据悉,上证50ETF不仅具有传统指数基金所具有的分散投资、赚了指数就赚钱的特点,而且还有与目标指数的偏离度最小、投资组合透明度最高、管理费用低廉、交易方便快捷成本低以及投资起点不高、交易价格更为合理等优势。
持有现金的投资者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认购上证50ETF:一是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为12月24日,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认购代码为510053。二是网下现金认购,时间为11月29日至12月24日,投资者可通过17家发售代理机构或华夏基金直销网点认购。持有上证50成份股单只股票的投资者还能以股票换购上证50ETF份额。网下股票认购日为12月24日。
作为上证50ETF主承销商、发售主协调人和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目前已经做好ETF发售及其他相关的各项准备:完成软件升级和3次以上交易系统的测试;完成了对全体员工进行上证50ETF的培训工作;针对ETF基金的目标群体进行了深入的细分和分析,明确ETF适用对象;建立上证50ETF客户投资直通车和机构专用场地,在场所和信息传输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建立一支业务精湛的ETF专业研究团队;专为ETF开发的套利软件基本就绪,并正在着手研究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为客户提供延伸服务和投资机会;962188客户咨询热线开通,解答投资者关于上证50ETF投资买卖相关的问题。 产品创新助推股市走出困境
ETF发行,LOF即将上市,国债买断式回购不日推出,卖空机制、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出台障碍有望消除---产品创新助推股市走出困境。
上周,上海成了展示资本市场创新产品的最大舞台。
周三,上证所宣布将推出ETF与国债买断式回购;周四,深交所LOF推介又在沪火爆开场。3个创新产品在一周内高调登场,这在证券市场历史上还是首次。
更重要的是,这3个创新产品的高调登场,还仅仅是资本市场产品创新建设的开始。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人在上证50ETF承销签约仪式上称,上证所接下来还将酝酿推出上证180ETF、高红利ETF以及国债ETF等一系列ETF产品,同时积极寻找推出卖空机制、股指期货等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的突破口。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也在沪透露,深交所明年有两项工作重点,其中之一就是产品创新建设。
增加市场吸引力
管理层如此青睐产品创新,是因为这些新产品确实能够提升外围资金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
以上证50ETF为例,虽然投资者在做ETF交易时,就像买卖普通股票一样没有区别,但实际上ETF投资者买卖的不仅仅是一家公司的股票,而是50只股票的组合。
这种投资组合,基本上过滤了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特别适合那些不愿承担个股非系统性风险的投资者,比如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可以这样说,ETF的推出为长期资金加速入市提供了良好的工具,对于证券市场的活跃会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资本市场对于新产品的反应已经相当积极。上周三,受国债买断式回购即将推出消息的影响,现券市场一扫连日的低迷,出现了全面反弹行情。而ETF将出台的消息也刺激了指标股上周开始逐步活跃。
互补功能赢得广阔空间
创新产品的相继推出,除了能够增强外围资金的入市信心,还有助于提升证券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从而为资本市场长期活跃奠定良好基础。
分析现有的创新产品,可以发现这些产品不是相互排斥,而是具有较强的互补功能,这反映了证券业高管力求从不同途径、不同角度,寻求让资本市场早日摆脱困境的决心。新产品涵盖的空间越广阔,证券中介机构发展的空间就越广阔。
ETF与LOF就是如此。两个创新品种表面看起来有一定的共性,都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但ETF与LOF针对的是不同的投资群体。LOF是交易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涵盖各种类型的主题投资,而ETF虽然是全新的投资品种,但它只可以进行指数化投资。换言之,如果只有ETF,期望超额收益的投资者就可能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工具。因此沪深交易所大力推广各自的创新产品,应该视之为证券市场的整体合作,最终目的在于期望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入资本市场。
正因为有了多种类型的交易工具,证券中介机构才更有用武之地。两大创新业务实际上为券商拓展客户资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券商有望在创新业务的争夺中拥有对资本市场的更大话语权。而借助新产品推广,基金公司也能够得到更多的表现机会,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证券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必然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早日走出困境。 证券监管机制改革良机乍现
“我们一直在加强内部监管,证监会的制度建设肯定会越来越完善。”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如上表示。这是继11月20日屠光绍公开表示“不再存在买卖发审委委员名单的可能”以回应“王小石事件”以来再次做出的表态。记者注意到王小石事发已有时日,但证监会至今没有就该事件向投资者表示任何歉意。
屠光绍告诉记者,近期证监会将会就市场所关心的问题向外界做出自己的答复。
“潜规则代替了制度”
“对于如何处置王小石这样的事件,在《证券法》里面已经说得很清楚。”《证券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歧教授表示。
曹凤岐所说的规定,在《证券法》里面一共有3条,其中第170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第173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174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谁来监管监管者。”
曹凤歧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设定更多的监管办法出来,二是要发挥市场各方和投资者在监管方面的作用。
“王小石之所以被暴露,是因为被别人告了。如果光从证监会监管这个内部系统来看,能不能走到现在这个局面,还是要打上一个疑问的。”虎杰投资的首席分析师张寅提出自己的观点。
张寅表示,现在监管的制度和条例其实是有的,但是没有得到有力的执行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潜规则代替了制度,”张寅说,“但是潜规则会造成交易成本过高。”
监管机制改革良机初显
从今年证券市场所暴露的一系列问题来看,证券市场已经到了一个非常敏感的时刻。而“王小石事件”在这个时刻的出现,让证券市场改革得到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契机。
“改革的方向是进行彻底市场化,”张寅认为,“让证监会履行真正的监管职能,而交易所则承担现在的市场交易、股票发行等职能。”
早在“王小石事件”被揭露以前,IPO就已经停止了3月有余,而“王小石事件”之后,何时恢复新股上市已经成了市场最大的悬念。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现有的证券市场只有交易职能而没有适当扩容的话,那么市场将出现投机横行,进而萎缩甚至可能消失,STAQ、NET系统就是前车之鉴。
市场人士认为,“王小石事件”的根源在于证监会掌握的权力过大。“放权是固然的,”张寅说,“但是就像中国足协所面临的情况一样,要求证监会单兵突进式的进行放权改革几乎是不可能的。”
证券监管机制改革面临的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但越是这样,越要求证监会有所作为。
张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要求证监会要正视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其次要自上而下对自身进行改变,弥补制度漏洞,不过,同时也要意识到,证券市场的改革不能仅仅依靠自身,还取决于整个社会市场环境的改变。
曹凤歧表示,“王小石事件”暴露了监管者的道德风险,今后要在监管者的道德风险上加强监管。不过,也要看到,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面,也会出现类似王小石这样的事件。
“因此,要在发展中处理和解决目前证券市场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曹凤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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