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时刻:国家应完善新股发行方式以及严格规范指数期货
现在啥技术也不管用关键是国家对股市的政策方向,就是看国家对指数期货以及对新股发行的态度。国家废掉指数期货(或者严格规范指数期货)。
改变完善新股发行方式(按每个账户实际连续持股一个月的平均价值与持股数量的综合实行综合配发。这样能有效的制约新股的天价发行,你发行的太高自然配发实际交钱的就少,你的新股价格适度,自然就发行成功,且上市后股价自然而然的增值。 本帖最后由 强弱指标 于 2015-8-9 16:31 编辑
现在啥技术也不管用关键是国家对股市的政策方向,就是看国家对指数期货以及对新股发行的态度。
国家废掉指数期货(或者严格规范指数期货)。
改变完善新股发行方式:按每个账户实际连续持有的流通股一个月的平均价值与持股数量的综合实行综合配发。这样能有效的制约新股的天价发行,你发行的太高自然配发实际交钱的就少,你的新股价格适度,自然就发行成功,且上市后股价自然而然的增值。 这样即能防止以后的“中石油”,也能防止一年好,二年孬,三年就退掉。再者即使有的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能够通过发行,那也得通过二级市场的配发认购。 {:7_317:}{:7_317:} 可以综合按一个月(实际持股天数15天计算),比如沪市:持股数量(1000股)*50%+持股市值按(10元/每股)*50%为配股单位
假如:1、沪市某日实际流通股10000万股平均每股价值10元
计算如下:(1)、(10000万股*50%)*90%+(10000万股*10元*50%)*10%=5000万(当日大盘最大发行单位)。(2)、假设大盘当日最大容纳发行系数5000万/10000万=0.5说明:此数应综合控制当日或者某一时段的新股发行量。
2、假如某日新股发行500万发行股价格4.25元
计算如下:(1)、(500万股*50%)*90%+(500万股*4.25元*50%)*10%=可发行331.25万(配发单位)。(2)、持股者可获配发股为:500万/331.25万=1.509434(此系数高于大盘实际容纳系数,应大幅调整后发行)。(持股者可获配股系数)说明:此系数应综合大盘悉数以及当时的经济数据加以综合。(3)、假如此股发行50万股发行价格4.25元后,系数为0.151(此系数低于大盘系数,可以发行)
3、某个人持股1000股股价5.5元可获配股数量如下:
(1000股*50%)*90%+(1000股*5.5元*50%)*10%=可获得725(配股单位)*0.1509434=109股
4、某机构持股10万股股价13。25元可获配股数量如下:
(10万股*50%)*90%+(10万股*13.25元*50%)*10%==可获得11.125(配股单位)*0.1509434=1.67925股。
说明:我强弱指标只是一个普通股民,这只是个人对当前新股发行的一种看法,只是抛砖金玉,引发更多的好的讨论,国家如能添加新股发行中的更多更好的制约因素,已达到个人及机构持股的长期持股,使得中国股市抛弃狂炒恶习,正真成为慢牛。有不妥之处谢绝不善意的指责以及不良言论的使用。
新股发行:DAXIAO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11-06 来源:
问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请问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对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何意义?
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取向,本着解决新股发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推出了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突出审核重点、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等举措,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朝着股票注册制改革的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问2:本次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为解决目前新股发行承销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完善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针对巨额资金打新问题,对新股发行流程进行调整,在目前网上按市值申购、网下有市值门槛的基础上,取消申购时全额预缴申购资金的规定,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二是为简化程序,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发行成本,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三是为便于承销商管理承销风险,规定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四是为促进投资者审慎参与新股投资,强调新股申购应为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行为,进一步明确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五是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问3: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取消预缴款后发行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现行新股发行制度,要求投资者申购新股时须全额预缴申购资金,在目前新股申购十分踊跃的情况下,造成巨额资金打新现象。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次拟对申购方式进行优化,在坚持目前网上按市值申购的前提下,网上、网下符合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报时,无需按其申购量预先缴款,待其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数量缴纳认购款。
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2015年发行的192家公司,网上投资者中签率平均为0.53%、网下投资者获配比例平均为0.22%。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发行时,冻结资金峰值最高为5.69万亿元,如取消预缴款,则投资者仅需缴纳申购资金414亿元。
取消预缴款后,询价、定价、配售等其他环节基本保持不变,新股发行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向网下投资者询价并定价或直接定价;2.网上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按市值申购,网下投资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申购,网上、网下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款;3.网上投资者通过摇号中签的方式配售,网下投资者按比例配售;4.投资者按其实际获配的数量缴纳资金。
问4:取消预缴款后如何约束网上投资者申购行为?
答:本次发行制度调整,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可能会出现部分投资者因各种原因在获配后未及时足额缴款的情形。为约束网上投资者的失信行为,拟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同时需要强调,新股申购应为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真实行为,投资者不得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问5:小盘股直接定价发行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新股发行主要有询价和直接定价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询价机制有利于寻找均衡价格,挖掘市场需求,降低承销风险,但发行成本高,发行周期长,大盘股发行运用较多;直接定价发行对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较高要求,但发行成本低,发行周期短,效率高,适合小盘股发行。2014年以来已发行上市的317家企业中,31%的企业新股发行数量在2000万股以下,平均筹资额为2.7亿元,这类企业有降低发行成本的现实需求。
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发行效率,本次拟规定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有老股发售安排的,因对老股有锁定期要求,作为例外,仍需要履行询价程序。
问6:本次改革在强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证监会拟出台《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中,将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问7:本次改革在发行监管方式上有什么具体调整?
答:本次改革在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首发办法进行修订时,将进一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调整发行监管方式,突出审核重点,严格执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发行条件,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增加规定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具体说来,不再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相应调整并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问8:本次改革将部分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后,如何加强监管?
答:本次改革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不是降低监管标准,而是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约束,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通过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这些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二是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将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督促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确保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要求。
三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问9:本次改革在落实信息披露为中心审核理念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本次改革,证监会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核查把关责任,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投资价值,审核工作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发行人的质量优劣和投资价值由市场决定,监管部门不对其“背书”,也不对持续盈利能力做判断。
问10:本次改革从哪些方面强化了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
答: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本次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对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拟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11-06 来源:
今年7月初,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已经启动新股发行程序的28家公司暂缓发行,首发企业的初审会、发审会等会议也随之暂缓安排。目前股票市场已进入自我修复、自我调节阶段,恢复和保持合理适度的新股供给,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功能,积极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证监会综合考虑市场各方面对于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围绕解决巨额资金打新、简化发行审核条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事项,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针对巨额打新资金对货币市场的影响及部分投资者卖老股打新股问题,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同时强调新股申购应为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行为,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新股申购。
二是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严格执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发行条件,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而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以简化程序,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发行成本。
四是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管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
五是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以上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政策措施需要修订或制定相关规则,为此,证监会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公布实施。
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涉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改造工作,证监会将组织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各证券公司进行系统技术改造。由于相关规则修订和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均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证监会决定先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中已经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新股发行。因暂缓发行至今已超过3个月,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前,需要履行会后事项、补充财务信息等法律程序,预计需要两周左右的准备时间。剩余18家公司将在年底前分批发行。同时,证监会将恢复新股发行审核会议,合理安排审核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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