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519 发表于 2013-12-17 09:01

银监会新《办法》松绑金融租赁 允许设立子公司

      16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的《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在经营范围上拓宽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
  除此之外,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解读:新的《办法》将给金融租赁行业带来诸多利好,金融租赁市场主体以及资产规模有望加速扩容,相关概念股如香溢融通、渤海租赁等有望受益!

发起人准入门槛降低
      6日,监会非银部主任李建华在媒体通气会上透露,截至三季度末,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达到23家,资产规模已近万亿,占整个融资租赁市场份额的一半。
      《办法》降低了出资比例要求,有利于民营资本进入。”某金融租赁公司高管透露,除了此前一直积极筹备金融租赁公司的多家地方城商行外,目前已有沈阳机电等大型制造企业,以及境外机构向银监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并有望今年底、明年初获批。
  该金融租赁公司高管预期,新的《办法》出台后,将带来新一轮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扩容。

经营范围拓宽
       金融租赁人士表示,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融入资金,还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此前,已有工银租赁、民生租赁等资产证券化项目已获证监会批准,但迟迟没有发行。《办法》明确表示支持,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有望正式开闸。《办法》在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中还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这在上述金融租赁公司人士看来,有利于调节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并提升盈利水平。
       此外,《办法》还提到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原则,《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区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等升级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也将由试点转为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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