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519 发表于 2013-12-3 08:46

证监会:持股满36个月老股东可在IPO时发售老股

      2日,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对IPO中公开发售老股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解读:监管层将老股转让这一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引入A股,将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同时,由于一部分老股东在IPO时提前退出,当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时,对市场的冲击和抽血也将得到平滑。

shiftctrl 发表于 2013-12-3 08:50

美丽S江南 发表于 2013-12-3 11:20

:#CHUHAN:#CHUHAN

lhctjc 发表于 2013-12-3 11:39

还是钱不够了,总想往民众那里捞一票过来

whr369 发表于 2013-12-3 12:42

富人是股票換钞票,穷人是钞票换股票!最后穷人变成被套住的股东!

kxw5023 发表于 2013-12-3 12:53

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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