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yzyz 发表于 2012-6-25 12:29

摘报

去年11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因醉驾被抓,检察院公诉时要求判刑2月。龙岗区法院近日判决认为,莫王松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消息公布,舆论大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刑法》第133条则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有醉驾行为,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拘役。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说醉驾距离的远近是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换言之,就醉驾这样的行为而言,只要抓获并查实,法院就应当追究驾驶者刑事责任并判拘役,在这个问题上,法官没有选择的余地。其实,正因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很明确,去年,公安部、最高法等机关也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法律,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故意放纵醉驾者的行为。
弄明白了这个道理之后就会发现,这次深圳龙岗区法院以所谓“醉驾距离不远、情节轻微”为由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这既不符合法律的明确要求判刑的规定,也不符合常理。因为,法律之所以要以“危险驾驶罪”处罚醉驾者,恰恰因为醉驾行为是一种“危险犯”——即只要这种行为发生,不管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其行为的危险性就产生了,因此应当给予处罚。换句话说,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人们的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消除给社会的隐患。而所谓醉驾距离不远,并不能否定这种行为本身的危险性。
龙岗区法院这种不合理的判决,之所以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源于这种判决不顾常理,故意曲解法律,在法定权力和范围之外为枉法裁判寻找“借口”,所以人们对这种预设立场式的司法不公非常愤慨。其实,“借口心态”正是当前各类司法不公的主观原因,也是很多法官在制造冤案或者故意枉法裁判前的普遍心态。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第三方监督力量的增强,现在多数法官已经不敢明目张胆地进行枉法裁判,但他们为了袒护某一方或某一人,总是先确定判决的目标,然后围绕这个目标去竭力寻找理由,如果没有堂而皇之的理由,就找借口。而找借口的方式,不外乎法外解释、混淆概念、增加似是而非的理由等几种方式。
比如说,在很多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官总是借口“先刑后民”的原则,故意拖延办案,不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殊不知,最高法院早有解释,对不妨碍先行审理的民事案件,不须受“先刑后民”原则的束缚。但法官总是在众多的法律和内部规定中,选择对自己或者意图袒护的对象有利的条文而隐藏或回避其他条文来忽悠当事人。
如果说,一次因法官司法技术不高或对法律理解错误导致司法的错判或冤判,伤害的是这个案子本身的公正性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一次法官故意寻找借口的错判或冤判,则不仅伤害了案件的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伤害了司法秩序,带坏了法官队伍的风气,强化了法官故意胡乱判决的扭曲心理,这样的“借口式”判决,危害更大。
纵观当前中国的很多司法错案,相当一部分是法官在“借口心态”下的故意错判,但长期以来,这种错判被视为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鲜被追究责任,这也是法官越来越热衷于“借口心态”的制度原因,因为这种做法既能袒护一方,又能避免自己受到追责。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和有关机构应当明确,法官的理解,应当是法律范围内的理解,如果超出法律作出理解或适用,就应当被视为故意的枉法裁判并因此启动追责。只有这样,才能打消法官们的“借口心态”,从而让司法回归到法律和常识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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