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天风 发表于 2012-2-10 18:12

“委托炒股“亏本百万 合肥一老板怒而打官司

中安在线2月9日讯“你掏钱,我炒股,只需出资并提供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收益超过20%我才分红。”看到这样一则代为炒股并只赚不赔的广告,合肥一家公司的老总邹某信以为真,并拿了300万元给别人炒股,熟料一年不到就亏了100多万元,邹某怒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讨回亏本的钱财。
      
      
         委托炒股一年亏本百万元
      
         邹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总,手里有钱,但是苦于不会“钱生钱”。张某是行内鼎鼎有名的炒股高手,两人一拍即合。在几年前,两人就曾经合作,让邹某转了一笔,并尝到炒股的甜头。
      
         2011年1月,合肥市某公司老板邹某再次与被告张某签定协议。由邹某提供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交由其操作股票,然后自己轻松赚钱。
      
         双方协议中约定:由邹某所在公司出资500万元,提供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由张某操作,操作期限8个月。协议中张某承诺:账户资金收益到20%后,张某才参与分红,否则不参与分红,如果发生亏损,张某只需要承担10%的损失。
      
         之后,邹某将公司300万元转到股票专用账户上,还有200万元并没有转入。令邹某没有想到的是,截止2011年8月27日,他的股票账户已经亏损了1068903元,资金缩水近百万元。见此情形,邹某所在公司立即解除了双方签定的合同书。
      
         去年底,邹某一怒之下以“张某违反合同操作”为由,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进诉讼,索赔损失、违约金等100余万元。
      
         被告矢口否认合同有效
      
         2月8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争执不下。被告张某矢口否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我们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原告表示,双方在合同中就被告操作自己的证券交易账户代原告投资管理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生效后被告就违反合同,擅自操作,没有依约做好资产管理。
      
         被告张某称,原告与自己签定的协议是无效合同。按照《证券法》规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邹某作为一个企业的法人,在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行为的情况下,无视法律禁止性规定,抱着侥幸心理,将公司法人的证券账户出借给自己来进行股票买卖,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黄娜娜)

美丽S江南 发表于 2012-2-10 18:46

#*22*# #*22*#

出渊 发表于 2012-2-10 19:19

#*31*#

dgsun 发表于 2012-2-10 19:37

你掏钱,我炒股#*1# #*1#

hgjjq 发表于 2012-2-10 20:20

#*29*# 原告也不道德嘛,做股票不会亏吗?!!

最后一K的追求 发表于 2012-2-10 20:33

本人中科院高级潜水院院士,诺贝尔长期掉线奖,奥斯卡终身隐身奖~~~

danqingjing 发表于 2012-2-10 20:41

朋友也不是了#*)*#

6ww1968 发表于 2012-2-10 21:13

#*)*# #*19*#

跑起来 发表于 2012-2-10 21:24

哈哈#*22*#

zhenzero 发表于 2012-2-10 21:26

#*d1*# #*d1*#

ST沙钢 发表于 2012-2-10 22:41

亏损30%,跑赢大盘鸟#*29*#

普世之王 发表于 2012-2-11 14:07

去年的行情太差#*22*# #*22*#

satp 发表于 2012-2-11 15:57

上联“小撸怡情,大撸伤身,强撸灰飞烟灭”,下联:“先撕长裙,后撕短裤,百撕不得骑姐”,横批 :“无撸木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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