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荷花:关联交易决策
新荷花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对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提出和初步审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证新荷花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新荷花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新荷花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上市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新荷花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及时披露。
(3)新荷花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交易标的为股权或股权之外的其他资产,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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