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q_009 发表于 2009-6-5 16:36

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继今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在5月8日至22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深交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在这些意见及建议中,除去那些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畴的部分,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及管理、恢复上市指标设置、中介机构职责等方面。
  深交所经过对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纳了大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增加了三个条款。包括: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二是修改了七个条款。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三是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一些相关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深交所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收。
  此外,对于反馈意见中还涉及的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市场建设涉及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教育等多个环节,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但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openglcplusplus 发表于 2009-6-5 18:53

vv vv

jnwsy 发表于 2009-6-5 19:34

:) b:b

wzq_009 发表于 2009-6-6 09:50

:) :) :)

Babbler 发表于 2009-6-6 15:25

IPO路演如箭在弦 创业板上市规则紧急迫降

  华夏时报报道,6月5日IPO发行规则征询意见一结束,深交所就立即推出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深市紧锣密鼓地推出创业板上市规则,著名财经评论家水皮对记者分析说:"这体现了沪深两市对发行新股的争夺,资源就是利益。"
  记者在细读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后发现,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只是该规则更加强调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高管等的责任。
  "创业板的发行规则还是要和主板衔接上,在监管方面还不可能放松,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像之前市场普遍讨论的创业板不设涨跌幅等更加市场化的意见并没有体现在规则中,创业板目前的发行规则还是要适应中国目前相对受管制的发行制度,与欧美的创业板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水皮分析说。
  "深圳交易所如此焦急地推出创业板发行规则,似乎是在提醒投资者不要把IPO和创业板分开,这是个一体的动作。"水皮继续对记者分析道,"创业板的发行征求意见早于IPO征求意见,如果启动较晚的IPO在沪市悄然登陆,那么对于创业板来说,可能形成压力,主板股票好发的话,创业板可能成为鸡肋。因而深圳交易所唯恐起大早还赶个晚集,主动权让上海交易所抢了去。"
  民族证券分析师刘佳章对记者表示,6月7日之后IPO随时可能重启,应该说准备已经成熟,只差证监会的开闸。
  同时有消息人士向记者表示:"首单IPO可能是中国建筑,目前中国建筑已开始安排路演日期。"这一消息并未获得中国建筑的支持回应。其保荐人中金公司也未作出回应。
  重启IPO或优先考虑沪市
  6月5日,该征求意见结束,下周初可能公布正式意见稿,证监会关于IPO的准备工作也全部结束。
  记者通过数据统计,目前过会但没有IPO的拟上市公司共有33家,规模较大的有中国建筑、招商证券、光大证券,过会时间最早的是遵义钛业,过会时间是2008年4月29日。
  关于先发大盘股还是先发小盘股的讨论不绝于耳,业内人士都有自己的分析。刘佳章则表示,此次IPO应该是先放行计划在沪市上市的拟上市公司,因为创业板应该是在深市上市,为了两市发行的平衡,应该会先在沪市发行。若按照创业板首批发行50家,每家发行500万股计算,共计是2.5亿股,因此沪市第一单可能是发行一个股本在几亿到几十亿规模的拟上市公司。
  记者翻看过会的33家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申报稿)材料发现,拟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只有3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光大证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待定的有2家,分别为招商证券、广州珠江啤酒,其余均拟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拟发行规模在几亿股至几十亿股之间的分别是光大证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和招商证券,发行规模分别为5.2亿股、5亿股、3.58亿股。中国建筑拟发行数量在120亿股,其余各个拟上市公司拟发行量均未达到1亿股。
  如果按照上述推断,首单IPO可能在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和四川成渝高速公路中产生。
  首单中国建筑?
  正当业内关于首单的讨论更倾向于中等发行规模时,一位直接投资业资深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中国建筑在安排路演日程,已经在为IPO做准备工作。对于别家公司是否安排路演,这位从业人员表示不知情,他认为首单应该是中国建筑。
  对于中国建筑安排路演日程一事,记者拨打中国建筑总机电话求证,被告知董事办电话。记者拨通该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这要看证监会的安排"。当记者追问他的职务时,他表示他只是负责接电话的,并否认这里是董事办。当记者再次拨打总机电话时,仍被告知此电话就是董事办。
  中金公司是此次上市的保荐人,记者通过中金公关部向其求证。截至发稿,还没有收到中金的回复。
  保荐人工作程序基本未变
  "新规对于保荐人新股发行工作程序的改变应该说很小,之前准备的材料略加修改即可使用。预计在发行价格方面的改变也不会很大,比如之前10元可以发行的股票现在也不可能5元就发行。"刘佳章补充说。
  中信证券投行一位高级经理对记者表示,尽管IPO开闸在即,但他们并没有感觉突然忙碌了,而是一直都在做,即使是在熊市中也一直在做项目,而非停滞,他们一直按照这个节奏在忙。他表示,中信证券的大项目比较多,主要是按照客户的融资要求在做。
  据记者了解,中信证券投行的实力比较强,项目储备也比较多,投行从业人员也很多,IPO的开闸对于他们在做项目的影响可能不大。
  而东北证券的一位从业人员则表示,自从IPO有消息之后,他们比之前更忙了,他所跟的项目正式进入辅导阶段,开始准备材料了。
  事实上,除了已经过会的33家公司,还有很多已经将发行材料报到证监会发审委的拟上市公司,等待IPO的公司还是很多的。"我们这里有3家等待过会的拟上市公司",上述人士补充说。记者从大同证券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山西证券就属于等待过会的拟上市公司,已经向证监会递交了材料。

uime 发表于 2009-6-6 16:57

传言中国建筑首先开闸

wzq_009 发表于 2009-6-6 19:44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月1日正式实施

      6月5日下午消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wzq_009 发表于 2009-6-6 19:45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深交所

  我所于今年5月8日至22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上市规则》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

  在征求意见期间,我所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我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 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我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其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建议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声明与申报要求等。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方面:建议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建议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无需停牌;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建议取消季度报告等。

  三是股份限售及管理方面:建议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股份进行锁定。

  四是恢复上市方面:建议恢复上市的净利润指标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五是会计师职责方面:建议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六是保荐机构方面:建议考虑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对重要临时报告发表独立意见以及保荐职责与收益的匹配问题。

  二、对《上市规则》的主要修改

  我所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取了大多数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已经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修改后的《上市规则》整体框架保持不变,比之前增加了3条,修改了7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

  (一)增加的3个条款

  1。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为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5条),对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的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并将在相关配套指引中进行细化。

  2。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还在《上市规则》第六章增加一条“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6.7条)

  3。增加单独条款,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的变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11.11.5条),该条款合并了原分散在11.11.2条第(十)项及11.11.3条第(七)项的内容。

  (二)修改的7个条款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上市规则》2.2条中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

  2。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修改2.7条相关内容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修改3.1.2条第一项为“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

  4。修改3.1.10条,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向我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5。对3.2.6条中关于董事会秘书聘任的表述由“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修改为“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6。修改9.1条,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7。修改17.1条为“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撤消任职资格证书;(六)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七)限制交易;(八)上报中国证监会;(九)其他监管措施。”,与我所即将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保持一致。

  另外,我们还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重要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我所在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纳。

  此外,反馈意见中还涉及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我们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wzq_009 发表于 2009-6-6 19:46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深交所

  我所于今年5月8日至22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上市规则》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

  在征求意见期间,我所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我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 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我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其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建议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声明与申报要求等。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方面:建议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建议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无需停牌;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建议取消季度报告等。

  三是股份限售及管理方面:建议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股份进行锁定。

  四是恢复上市方面:建议恢复上市的净利润指标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五是会计师职责方面:建议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六是保荐机构方面:建议考虑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对重要临时报告发表独立意见以及保荐职责与收益的匹配问题。

  二、对《上市规则》的主要修改

  我所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取了大多数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已经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修改后的《上市规则》整体框架保持不变,比之前增加了3条,修改了7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

  (一)增加的3个条款

  1。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为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5条),对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的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并将在相关配套指引中进行细化。

  2。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还在《上市规则》第六章增加一条“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6.7条)

  3。增加单独条款,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的变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11.11.5条),该条款合并了原分散在11.11.2条第(十)项及11.11.3条第(七)项的内容。

  (二)修改的7个条款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上市规则》2.2条中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

  2。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修改2.7条相关内容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修改3.1.2条第一项为“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

  4。修改3.1.10条,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向我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5。对3.2.6条中关于董事会秘书聘任的表述由“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修改为“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6。修改9.1条,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7。修改17.1条为“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撤消任职资格证书;(六)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七)限制交易;(八)上报中国证监会;(九)其他监管措施。”,与我所即将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保持一致。

  另外,我们还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重要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我所在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纳。

  此外,反馈意见中还涉及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我们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夏衣 发表于 2009-6-7 10:07

创业板已经让人等得不耐烦了

夏衣 发表于 2009-6-7 10:11

下周创业板有机会?

openglcplusplus 发表于 2009-6-7 16:38

vv vv

送人听闻 发表于 2009-6-8 23:46

创业板股票上市如箭在弦 风投界期盼稳中求荣

  6月5日,第11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在深圳开幕,近百家境内外风投机构掌门人云集五洲宾馆。当天恰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出台,参会者的"言论神经"一下被挑动起来---在拍手称快的同时,风投资深人士纷纷提出:创业板的推出务求稳扎稳打、出师告捷。
  挂牌要稳:让企业分批上市
  "我预计创业板第一批挂牌上市会在国庆以后,力求稳妥。"深圳创投公会常务副会长王守仁说。
  与会人士认为,证监会将会采取分批上市的方式,优中选优,避免像香港创业板那样"刚起步就摔跤"。"第一批先上二三十家看看情况,以后就可以加快上市的速度,每季度上一批。" 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董事长何国杰说。
  分批上市的另一个好处是对主板压力较小。王守仁预计,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募资在两三亿元,首批哪怕上30家,募资也不到100亿元,比主板一些个股的盘子还小,所以不会从主板大规模"吸金",打压股指。
  投资要稳:初期设立合适门槛
  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院长陈工孟认为,创业板推出初期,设立投资门槛以降低风险是有益的。"2007年我提出'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其实自由市场不应该有这概念,但过渡时期可用来减少风险,免得有人跳楼"。
  他表示,投资者门槛应该包括"资金量"和"投资专业能力",至于"投资年限"则不是合适的指标。"很多买菜的大妈,股龄都超过10年"。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则说:"证监会要设立投资者门槛,但80%的投资者反对,因为这不公平。香港创业板就曾经设了15万港元的门槛,结果没有人投资。我建议以教育为主。"
  选企要广:应兼顾传统行业
  创业板常被看成"高科技孵化器",但风投界人士希望,证监会审批企业时也应注重行业的分布,不应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到目前为止,还有不错的传统产业项目并没有上市;另外,随着中产阶级的出现,大家对消费品、服务的要求比较高,这带给传统项目一些高成长的机会。" 智基创投总经理陈友忠说。
  曹凤岐的旗帜更为鲜明:"创业板现阶段要更多支持传统企业。作为创投来说,如果专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可能回报周期会很长。我们关注的是高成长,不管高科技还是传统企业都一样。" (羊城晚报 曾颂)

送人听闻 发表于 2009-6-8 23:46

深交所副总陈鸿桥:创业板对中国经济有5大作用

 
  上周,在深圳召开的第11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陈鸿桥发表了演讲,主要谈了创业板对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和促进区域经济优化结构等方面的作用,以下是部分演讲内容:
  创业板可以带动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建设
  第一是以创业板带动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建设,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已设立了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机构,东部沿海一带的地方政府都有上市办。最近各地又出台了一系列扶持鼓励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出台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从财政、税收、人才、政府方面对上市企业的支持,另一方面政府投入这样的精力,也是同时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标准、理念进行一些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我们看创业板,包括中小板也好,要看到投资金额。最近三年因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因为中小板快速发展,带动风投投资金额远远超过了1000亿美元。这同时也使各个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其在政策支持体系当中的决策。
  当前,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当中,我觉得特别要注意的是:我们出台了一系列的经济振兴计划,经济刺激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摆脱危机的影响。同时,我们应对金融危机当中,又要避免新的风险的集聚,避免新的产能过剩,避免新的经济隐患。不只是要看到短期问题的缓解和处理,更重要的是立足于中长期是不是对总体的发展,总体经济质量是有利的。所以我们通过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推进,使得我们把市场化的机制和政府调试的政策作用进行有机的结合,使得政府的政策在执行过程当中能够保证更有质量、更有效果。
  所以,创业板目前的准备过程当中,各地方政府出台一些新的企业上创业板的支持措施,我认为这些措施更有针对性,注重了资本市场传导机制。
  创业板带动科技创新和金融支持体系建设
  第二点,以创业板带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建设。目前中小企业有很多放宽信贷的政策,但是执行起来还是非常困难。我觉得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千变万化、千姿百态的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技术含量高于我们熟悉的传统型企业,因为这些的企业变化性大、波动性大,信息容易不对称,对净值调查要求更高。
  所以,我们在几个地方:北京、深圳的商业银行、创投机构、交易所、保荐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市场化机构联合签约组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合。比如,我们的创投机构,前期的净值调查和自己的资金投入,这个技术为银行信贷的后续建设,解决了净值调查的条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股份标准,保荐机构进行推荐,也是这个企业诚信度、信誉有一定的机构进行初步的确认,为后续其他的融资手段介入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条件。
  中型企业投融资机制有三大关键点:第一个关键是注重金融资源的整合,形成"组合拳"。第二个关键是这些金融体系注重创新,这个体系必须具有活力,能够针对特殊类型,不同情况、不同阶段的中小企业的特点,提供有别于其他企业的金融扶持。第三个关键点,在这个金融体系当中,必须有一个经济要素、经营要素,成为导向、杠杆和纽带作用,成为资源黏合剂,是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当中的功能。
  创业板具有指明产业政策方向的作用
  三、以创业板带动产业导向。对自主创新这个概念本身,我们也需要创新,因为很多企业都说自己是高新技术创业,有创新性。但以我们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理解,我认为视野还不够宽阔。我们把创新型企业理解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硬件产品,甚至理解成为狭窄的先进制造业。我想,通过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什么样的企业受到投资者、受到中介机构的青睐,什么样的企业被唾弃,这样的市场导向能够对产业的决策提供市场化的参与指标。
  我理解的自主创新,不只是自主创新,不只是一项或几项的专利技术,有可能是工艺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或者是各种创新元素的集成,不仅要看到创新企业的独特性,还要看有没有相对的理性,有没有较大程度的应用能力、复制能力、扩张能力,这样一种创新性的企业、创新性的产品,它的可塑性和持续性,应该是关键所在。我们评为自主创新的企业,我们看这种结果能不能有效提高经济效益的效果、质量和安全性,所以我们要突破传统意义上"高新技术产业"的概念,拓宽产业理解的视野,不适只局限于狭窄的制造业概念,新经济(净值,档案,基金吧)、现代农业、信贷农业,文化创意、生物健康、现代能源,现代物流,循环经济等都可能拥有创新,研发元素,还有信息化与各种业态的结合,高技术服务业,文化与科技的结合,特区经营,制造业项服务也延伸,商业模式创新等等,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新兴业态、新兴产业。
  创业板有助于创业板-创业投资-创业企业-创业者"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格局形成
  第四点,以创新板带动创业板-创业投资-创业企业-创业者"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格局的形成,激活创业机制。创业是一整个链条,是一个共同体。最近三年,我们有这么一个概念,据不完全统计,新增风险投资机构数量、募集资金的金额、投资的金额相当于过去十几年的总额,如果没有风险投资就没有这样的结果。
  创业板带动了区域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的发展
  第五点,以创业板带动区域优势企业和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目前中小板上市公司覆盖全国25个省市,中西部地区已达88家,占1/3。我们的门槛相对降低,过去中西部也有很多优质企业,因为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不够充分,准备不像其他发达地区那么及时、那么敏感,实际上这中间也蕴含着优秀、优势企业,随着创业板相对于主板门槛的降低,中西部也有很多的优势企业符合上市的条件。
  我们通过创业板也能够给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最后利用创业板催熟创投业。我们感觉创投业是非常年轻的行业,我用"稚嫩"两个字形容。而中国经济的实质就是中小企业经济、创新型经济,这是中国特殊的经济制度,或者说经济的历史决定的。未来是这样,大量的中小企业、大家的新兴企业进行整合,在这样的企业背景下,只能用百舸争流、白帆竞发,千变万化、千姿百态形容。我觉得,中国五年的变化相当于人家十年的变化,我认为中国的创投相对应的一定是全球创投最活跃的、创业板最活跃的地区。这为创投提供了大量的后备资源,所以创投成功率要比国外高一些,因为我们的企业过去没有条件、没有利用创投,现在那么多优质企业都可以通过刚刚崛起的创投,这样的环境是我们面临全球和国有的13亿人共同创业的景象。(上海证券报)

送人听闻 发表于 2009-6-8 23:47

创业板上市规则7月施行 首批企业挂牌或至9月

  继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6月5日该规则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但此举是否意味着创业板也将于7月开启,采访中专家表示,《上市规则》实施可能离创业板首批企业上市还有一定的距离。
  ■上市规则修改侧重信息披露
  据介绍,对在5月8日至22日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深交所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并注意采纳。正式发布的上市规则新增了强化核心技术披露要求等3个条款,并基于提升效率、市场约束、保护投资者等原则修改了7处。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增加了3个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上市规则》征求意见时,市场人士担忧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小,易存在被人为操纵的风险,分析人士指出,修订后的规则完善了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正是照顾到了这一点。
  ■首批创业板挂牌还需时间
  那么,此举是否意味着首只创业板上市企业也将于7月1日亮相?
  采访中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上市规则》实施后,投行机构可以向相关部门递交材料,从递交材料到、审核、然后路演、申购等,创业板首批企业亮相最早也需要2-3个月时间。"
  不过由于创业板已经准备了这么长时间,企业方面工作已经非常充分,因此不排除有高效率挂牌企业出现。"
  此外,考虑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正式发布恰与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为同一天。也有预测称,可能还是会先开闸主板IPO,然后才是创业板。
  ■不必高估创业板对主板冲击
  由于对IPO重启的预期强烈,上周A股市场逐渐显现调整苗头,而针对创业板即将上市的信息,市场人士担心创业板可能会分流主板资金,从而给处在调整边缘的A股市场带来更大的冲击。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则对此并不以为然。董登新认为,创业板的伟大意义是激发全民创业,而非"简单融资",因此资金分流只是表面现象,这方面的担忧大可不必。
  董登新举例说,如果创业板首次推出100只新股上市,其总融资量仅相当于"中国石油"的1/6,或者换个说法,即便创业板一次性推出五、六百只新股上市,其融资总量也只相当于一只"中国石油"。"创业板的最主要功能并不是提供单一融资,而是提供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或财富兑现平台,从而激励风投大发展和全民大创业,以创业推动就业,"董登新表示,"这才是创业板的真正初衷和最后归宿。"(燕赵都市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