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q_009 发表于 2009-4-18 02:25

证监会:创业板配套规则将于近日公布

  综合媒体报道,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于4月17-19日在海南博鳌举行。主题为“经济危机与亚洲:挑战与展望”。证券会副主席姚刚在“资本市场:走出危机的阴影”分论坛上表示,创业板配套规则将于近日公布。
      
        姚刚指出,这次所谓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都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目前欧美经济已经进入衰退,而且衰退程度可能会进一步加深。
      
        总体来看,金融危机对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影响相对的有限,国内风险还是处于一个可控的程度。
      
        姚刚指出,这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影响是短期的、有限度的,长期的影响估计不大。一季度经济数字陆续出来,这些经济数字比预期的要好。中国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
      
        另外,姚刚表示,国内证券公司在香港设了子公司,开展了一些资产管理的业务,这些投资也是少量的投资了美国的国债和在美国上市的中资企业的股票和很小一部分股指期货。损失是非常有限的。国内期货公司目前没有自营的业务,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也没有投资美国的证券、衍生产品。总体来看,我们国家证券、期货金融机构受到的危机直接的影响比较小。
      
        由于设立的QDII投资主要集中在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所以它的风险主要是市场下跌整体的系统性风险,没有受到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崩盘式的下跌影响。总体来看,国内上市公司境外投资规模还是有限的,所以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也不是很大。

杨钰莹 发表于 2009-4-18 08:12

:*18*: :)

bxdbzs 发表于 2009-4-18 08:21

:) 脚步临近:*(

wzq_009 发表于 2009-4-18 09:54

证监会就创业板发审委及保荐办法征求意见

 《发审委办法》、《保荐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创业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适当延长 并引入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中国证券网消息 (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17日就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较之主板市场,创业板持续督导期做出了适当延长,并拟建立创业板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同时,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透露,已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代表人无需另外取得相关资质即可从事该项业务。而在签字权上,创业板也将突破主板市场中"一次一家"的限制,数量适当放开。
  此次拟修改的《发审委办法》,主要包括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适当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等内容。
  除新增设立单独创业板发审委的规定外,考虑到创业板审核工作的特殊性,拟修订的《发审委办法》明确规定,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更加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
  此外,在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人数上,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比主板的25名增加1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该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发审委一组由7个人组成,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几组同时开展工作,以提高发行审核的效率。
  在组成结构方面,拟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其具体组成将在后续出台的"发审委组成方案"中做出详细规定。
  同时,中国证监会将考虑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重视发挥行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的作用,建立审核专业咨询机制。上述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咨询专家团队的人数没有硬性规定,咨询专家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将作为审核部门的参考,并不成为发审委做出相关决定的必备条件。
  与《发审委办法》同时征求的意见的《保荐办法》在延续原有理念的基础上,考虑到创业企业的特点及其对保荐业务的独特性要求,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做出了小的调整。修改后的《保荐办法》,一方面加强了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
  具体来看,此次《保荐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
  二是拟修改的《保荐办法》针对创业板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保荐办法》中涉及的持续督导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拟修改的《保荐办法》对第七十二条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lx_xiaoyu 发表于 2009-4-18 15:51

谢谢分享。

送人听闻 发表于 2009-4-19 14:41

创业板保荐督导期延长至三年

  创业板发审委及保荐办法昨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 拟设单独发审委 委员增至35人
  ■ 保荐督导期延长至3年
  创业板配套规则开始陆续出炉。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较之主板市场,创业板持续督导期延长了一年至三年,并拟建立创业板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3月31日凌晨,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实施,此举标志着酝酿十年之久的创业板终于正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专设35人发审委
  《发审委办法》主要修改内容有三: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当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
  由于创业板主要服务对象是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等方面较之主板存在差异,按照独立审核的要求,需要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
  此外,《发审委办法》明确规定,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强调了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
  在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人数上,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比主板的25名增加10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创业板发审委将延用一组由7个人组成的惯例。
  在组成结构方面,将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拟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引入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保荐办法》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延长了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保荐办法》中涉及的持续督导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保荐办法》对第七十二条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较主板延长一个会计年度意味着,创业板保荐人督导期为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的当年以及上市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国内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这将有效的从保荐人方面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他同时表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这个针对创业板专门新设的要求,体现对保荐人责任的完善。
  对于上述第三点的修改,前述投行人士称,此举意义在于,鼓励保荐人承接创业板上市公司项目,"由于创业板公司业绩相较主板公司更具不确定性,如果再有原先对主板利润的限制,恐怕会打击保荐人(对创业板)的积极性。"
  此外,已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代表人无需另外取得相关资质即可从事该项业务。在签字权上,创业板将突破主板市场中"一次一家"的限制,数量适当放开。(东方早报)

送人听闻 发表于 2009-4-19 14:42

创业板配套规则渐次发布 5月1日前后基本出齐

  创业板的配套规则正在按部就班地推进。
  就在4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温家宝总理要求"加快推进创业板建设"之后,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涉及创业板发审委和保荐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其出台顺序及具体内容与本报此前报道基本一致(详见本报4月1日头版《创业板赶考 四大配套改革呼之欲出》),如单独设立发审委、保荐人可同时做主板和创业板项目等。
  原有规定"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要求只适用于主板,而创业板无此要求。
  另外,在独立的创业板发审委之外,将单设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以配合负责发审的业务部门应对各种细分行业的预审。
  本报记者获悉,将要颁布的创业板配套规则将包括,上市、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格式与准则等,现在所有规则均"按部就班、循序渐进
地正在履行相应的必备程序",5月1日前后将基本出齐。
  发审分层
  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中,明确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下,发审制度也要做出适当的分层,进行分类管理,即单设独立的创业板市场发审委,专司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行审核;现有的发行部发审委改名为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主板以和中小板公司的发行审核。
  关于单设创业板发审委,此前市场各方已达成共识,只是原来的考虑是,现有发审委委员人数较少忙不过来。
  "这个说法比较牵强,我们经过充分调研,对现有的发审委制度总结,认为要完全取决于创业企业本身的特点来制订相适应的一系列发行、审核、交易的监管制度安排,发行审核委员会要设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正是延续这么一个基本的理念。"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
  在他看来,创业板主要服务对象是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相较主板而言,一般规模较小、业绩稳定性较差、风险较高。而现有的发审委审核的是成熟企业,规模比较稳定、比较大的企业,这不是量的问题,而是审核理念的差异。因此,发审委独立审核的目的就是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做好的服务。
  与此同时,《发审委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规模做了适当增加,即在原来主板发审委25人的基础上增加10至35人。其中,新增名额全部是证监会外专家,证监会人员仍是5人。
  "如果审核一单发行申请需要7个委员,则1天可同时审核5单,足以保证审核效率。此外,创业板发审委中加大了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可使其在认定新经济、新商业模式方面发挥作用。"一位证监会人士表示。
  此外,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组成结构也有所调整。主板发审委委员中,证监会人员大多是学会计、法律的,外面专家也主要来源于会计师、律师等专业的中介机构,再加上发改委、财政部等经济部门。而创业板企业,一般科技含量比较高,覆盖的行业面积比较广,行业细分众多,因此《发审委办法》要求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以切实把好准入关。
  至于行业专家人数,前述发言人表示,在此次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有关部门会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在未来方案实施中予以明确。
  与原有规定思路相一致,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被要求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三者之间均不得相互兼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订后的《发审委办法》中,关于并购重组委的提法,并未与发审委一样区分主板和创业板。
  "这里没说是主板还是创业板的重组委,为今后做修订埋个伏笔,以后可能会做区别,但因为现在没有需求,以后看情况再说。"一位证监会人士说。
  另外与主板不同的是,为应对创业板企业行业覆盖面广、技术和模式创新性强等特点,证监会还将建立审核专业咨询机制,即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在发审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的作用。
  实际上,在创业板筹备过程中,就曾提出过在发审委外设立咨询委,后因咨询委定性不好确定而一度取消此想法,现在看来,35人固定数量的发审委员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的细分行业。
  当然,咨询委委员没有表决权,相当于发审顾问,为证监会相关部门在预审时提供咨询,如行业走向、存在哪些问题、技术含量如何等给出专业意见供参考,但其意见并不作为发审委审核的必备文件。同时咨询委委员人数将是弹性的,无硬性名额限制。
  对于发审委委员的监管,《发审委办法》规定仍采取现在的模式,即把发审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以提高股票发审的质量和透明度,便于监督。
  同时,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委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还建立对发审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保荐趋严
  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对创业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与主板保持总体一致,保荐的原则、理念和内容也与主板没有明显差异,但针对创业企业的特点,作出了一些适用于创业板的规定。
  首先是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市后的督导期延长一年。主板是要求上市以后当年的剩余期限加上2个独立的会计年度,创业板则延伸到3个会计年度。同时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也较主板延长1年至2年。
  "这是考虑到创业企业小、稳定性差,扶上马还得送一程,这是区别主板做出的特别安排,也提高了对保荐机构的要求。"前述新闻发言人说。
  其次是建立保荐机构对所保荐公司的跟踪报告制度。《保荐办法》要求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发布年报、中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此跟踪报告。
  此外,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当然,对于保荐代表人在督导期内跳槽,则其跟踪报告如何处理、如何履行督导义务等情况将会在进一步的细则中予以明确。
  "可以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将保荐责任落到实处,同时通过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等多方面对于创业板公司的报告分析,丰富市场信息源,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广阔的渠道。"前述发言人说。
  创业板保荐规则非常重要的一个调整是,"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这一规定将只适用于主板,而对创业板则不再做此要求。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证监会曾对此做过调研,有多数意见认为,创业企业业绩不稳定是常态,而主板企业处于成熟期,不稳定才是不正常的,因此按此标准要求创业板,则保荐代表人"大多数很恐惧、很害怕,因为责任很大",最终做了此技术处理,创业板公司保荐机构遇到类似情况不受此约束。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我们放松了对于创业板保荐机构的监管,其实这一条完全由于创业企业的特点、本身的规律、特质不同于主板固有的属性,做出的合理调整。"前述发言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市场一直担心的是否允许保荐代表人同时做创业板和主板项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回答本报:对此不做限制。对于同一创业板项目是否需要像主板一样由两个保荐代表人签字,尚未有明确说法,但将"适当放开",此类规定将在更进一步的细则中明确。(21世纪经济报道)

openglcplusplus 发表于 2009-4-20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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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bler 发表于 2009-4-21 07:59

证监会首次披露创业板实施三步路线图

  中国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欧阳泽华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透露了创业板实施的路线图。他指出,目前推出的系列办法是按照创业板的整体规划有序推进。先要把制度建设和整个规则体系推出,再对中介机构做全面系统的培训,之后才能公布受理创业板企业发行申请材料并上市的时间。
  欧阳泽华表示,将对创业板保荐代表人保荐企业家数适度放开。"现在主板的做法是一次只能保荐一家。创业板将在这方面做适当的放开,但具体涉及家数的多少,要等到保荐办法正式实施后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他说。
  针对发审委办法中修订的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审委员会和增加行业代表,欧阳泽华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创业企业的特点而制定的。经过这样的程序,能够推出一批代表创新企业排头兵的企业,会成为整个市场体系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也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真实的创业板形象。
  记者了解到,除证监会3月31日式发布并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外,证监会在创业板发行监管方面还将推出四个文件,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其中,《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修订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深交所也将在近日颁布相关上市规则等。
  据了解,目前国内各主要证券公司和部分高新技术企业都做好了准备工作,只等规则出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规则的不断发布,创业板出台已进入倒计时程序。(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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