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73 发表于 2008-9-1 08:14

我认为收版的浪型判断最为接近市场

:*22*: :*22*:

陌陌了了 发表于 2008-9-2 00:50

呵呵,收版的话也不能不听

大象73 发表于 2008-9-2 08:06

原帖由 陌陌了了 于 2008-9-2 00:50 发表 http://bbs.macd.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收版的话也不能不听
你的话谁听:*29*:

翌了了 发表于 2008-9-2 11:30

原帖由 大象73 于 2008-9-2 08:06 发表 http://bbs.macd.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话谁听:*29*:

她的话当然是我听啦...:loveliness:

收音机 发表于 2008-9-2 20:01

原帖由 收音机 于 2008-8-21 16:11 发表 http://bbs.macd.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C3-3-2基本完成.

C3-3-3-3:*22*:

500吨的帅哥 发表于 2008-9-2 20:09

仰望天堂 发表于 2008-9-2 20:12

:*19*: b:b

阳光棕榈 发表于 2008-9-2 20:22

关注中,,,,,,

[ 本帖最后由 阳光棕榈 于 2008-9-2 20:23 编辑 ]

收音机 发表于 2008-9-5 08:28

原帖由 收音机 于 2008-8-8 19:02 发表 http://bbs.macd.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预计下周短暂抵抗后依旧深幅下挫,c33将击穿2000:*22*:
俺相信C3-3击穿2000用不了太久。:loveliness:

大灰狼504 发表于 2008-9-5 10:48

陌陌了了 发表于 2008-9-6 10:18

老收,死空头!:*31*: 也让咱做个反弹再穿2000撒!:*29*:

国际股玩 发表于 2008-9-6 10:27

晕,神仙妹妹也到这里来了。

阳光棕榈 发表于 2008-9-6 14:11

原帖由 收音机 于 2008-9-5 08:28 发表 http://bbs.macd.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俺相信C3-3击穿2000用不了太久。:loveliness:
继续关注 :*26*:

收音机 发表于 2008-9-6 14:15

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 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质押品的信用,证监会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规定》强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 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为增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性,证监会适当使股东持有的股票进入流通的时间后移,明确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预备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通过发布《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按照规定,债券投资者将在12个月后分散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此外,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这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据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需要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与发行其他类型债券用于投资项目不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债规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收音机 发表于 2008-9-6 14:16

这是好东西,俺认为比股票更值得关注,也许里面包含了新的套利机会。

国际股玩 发表于 2008-9-6 14:17

大股东发行交换债,大家注意是大股东哦,他发了交换债了,他还是大股东吗?这时候突然发现,大股东这时候有可能是大股东又有可能不是了,哈哈,而更恐怖的事在后面,当上市公司好了,大股东就不是大股东了,因为债变股了,股民拿走了,上市公司坏了,他才还是大股东,那会发生什么情况呢?大家想吧,假报表满天。还有债发行期间,大股东是什么位置呢,我告诉你吓死你,他是拿了钱的大股东,就是不用出钱就能控制公司,因为把股权卖了,是真正的空手白狼,随手能跑,大家懂了吧,吓着了吧,狠的在后面,到时候估计是被卖了还帮他数钱。大股东很可能拿了钱再开一家同样的,再发股,再发债,周而复始直到---------:*22*:

国际股玩 发表于 2008-9-6 14:23

可交债属于超级利好,但是看了通知,觉得没有实施可能,证监会还缺乏经验搞这个。
首先可交债不可以以股份公司为名发行,更不可以以大小非为名发行。

shadow0113 发表于 2008-9-6 14:25

原帖由 收音机 于 2008-8-23 20:40 发表
声明一下:

      本人虽继续坚持原先判断看空,但持有不少仓位对赌看空失败。

希望如果本贴出错也不会误导别的朋友。

呵呵,这招一举两得啊!

大象73 发表于 2008-9-6 16:00

收版 :*19*:

大象73 发表于 2008-9-6 16:01

原帖由 翌了了 于 2008-9-2 11:30 发表 http://bbs.macd.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她的话当然是我听啦...:loveliness:
:*2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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